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女。
委托代理人马中强,襄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又名李X),男。
上诉人李某甲因财产侵权纠纷一案,不服襄城县人民法院(2009)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马中强、被上诉人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襄城县人民法院(2009)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费200元退还上诉人李某甲。
审判长孟晓克
代理审判员王伟琪
代理审判员崔君
二0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变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