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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甲与被上诉人财产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女。

委托代理人马中强,襄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又名李X),男。

上诉人李某甲因财产侵权纠纷一案,不服襄城县人民法院(2009)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马中强、被上诉人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襄城县人民法院(2009)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费200元退还上诉人李某甲。

审判长孟晓克

代理审判员王伟琪

代理审判员崔君

二0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变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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