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朱锐,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马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诉称,我与被告徐某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与其离婚,婚生子徐××由我抚养,被告徐某承担其抚养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徐某承担。
被告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6年8月1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子徐××。婚后由于双方为琐事纠纷,致使夫妻感情受挫。为此,原告马某诉至我院,要求与被告徐某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马某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前期关系尚可,婚后后期双方虽为琐事纠纷致使夫妻感情受挫,但不足以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若双方以后能以家庭和睦美满为重,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妥处矛盾,则仍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要求与被告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3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永革
审判员申铭
审判员马某原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程东升(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