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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张某乙、李丽佳犯运输毒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随州市人,大学文化;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1998年12月17日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08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

指定辩护人莫扬,常德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张某乙,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初中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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