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随州市人,大学文化;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1998年12月17日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08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
指定辩护人莫扬,常德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张某乙,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初中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