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xx公司xx运输分公司与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霸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xx公司xx运输分公司。

负责人刘xx,该运输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xx,该运输分公司员工。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代表人宋xx,职务: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辛x,该分公司客户服务部职员。

原告xx公司xx运输分公司与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左本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xx运输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xx、赵xx,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辛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1年3月15日为其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京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x元)及不计免赔险。2011年7月24日6时许,原告的驾驶员孙xx驾驶该车沿xx路由南向北行至53公里处与骑自行车的齐xx相撞,造成齐xx死亡。经霸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霸公交认字(2011)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孙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11年7月29日在霸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主持下,原告赔付死者齐xx的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x元,但至今被告拒不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令:1,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给付原告xx公司xx运输分公司理赔款共计x元,2,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理赔款数额为x.6元。

被告辩称:对原告为重型仓栅式货车(京xx)投保的事实和发生交通事故事实及霸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应从交强险中赔付,案件受理费不应承担,赔偿标准请法院依法裁决。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举证如下: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机动车保险单各一份。证明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x元、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原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在两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

2、霸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霸公交认字(2011)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京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齐xx死亡,原告方负事故主要责任。

3、死者齐xx和张xx,齐xx、齐xx、齐xx的身份证各一份;杨xx、张xx,齐xx、齐xx、齐xx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各一份和死者齐xx户籍证明信一份;xx街道委员会和xx分局出具的证明四份。证明死者齐xx为xx街的城镇居民,其被抚养人杨xx(死者齐xx之母)也是居住在该街的城镇居民,并证实齐xx死亡时为65周岁,其母杨xx当时为89周岁。

4、xx街道委员会、xx医院、xx分局出具的证明三份。证明死者齐xx因交通事故于2011年7月24日死亡,已安葬,并注销了户籍。

5、霸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冀)公(霸)鉴(法)字(2011)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一份。证明齐xx因交通事故死亡。

6、房屋所有权证一本。证明死者齐xx在霸州市X镇X街有住房7间,为胜芳镇X街的居民,所以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7、霸州市xx装饰板厂证明一份。证明死者齐xx死亡前为该厂职工。

8、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驾驶员身体条件证明回执各一份。证明原告的重型仓栅式货车(京xx)及驾驶员等都符合被告理赔条件。

9、霸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赔偿凭证各一份。证明事故发生后,在交通警察大队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原告一次性赔偿了死者齐xx方x元。

10、xx有限公司的收据一张。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委托该公司代为勘察现场,原告垫付勘察费600元。

11、霸州市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维修结算单和霸州市X镇xx玻璃店出具的收据各一份。证明原告维修事故车辆(重型仓栅式货车<京xx>)发生维修费用890元。

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原告于2011年3月15日为其所有的重型仓栅式货车(京xx)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金额为x元机动车损失险(营运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保险金额为x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x元的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保险金额为x元/座×2座的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等保险,并交纳了相应的保险费用,被告为原告签发了两份保险单,保险期间均为自2011年3月16日零时起至2012年3月15日二十四时止。

2011年7月24日6时许,原告的驾驶员孙xx驾驶该车沿xx路由南向北行至53公里处与骑自行车的齐xx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齐xx死亡。事故发生后,原告方及时通知了被告,被告委托河北xx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代为勘察事故现场,且原告为被告向河北xx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垫付勘察费600元。后霸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霸公交认字(2011)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的驾驶员孙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原告与死者家属协商,达成调解协议按照死者齐xx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由原告赔偿了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x元×15年=x元)、被抚养人(杨xx)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x元×5年=x元)、丧葬费(职工年平均工资x÷12月×6月=x元)、精神抚慰金(x元)等按原告负主要责任70%计算共计x元。并由霸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赔偿凭证各一份。

另查: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修理该货车(京xx)支付修理费用共计890元。

再查:死者齐xx生前为霸州市X镇X街居民,其本人及家属的户籍部分虽登记为农民,但其本人及家属经常居住地和生活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该镇。死者齐xx因该事故死亡时年龄为65周岁,且死者齐xx为其母亲杨xx的唯一抚养人,杨xx当时年龄为89周岁。

本院认为,该交通事故经霸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霸公交认字(2011)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的驾驶员孙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齐xx负次要责任,该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签订的两份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两份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投保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依约向被告报险,被告也委托其他公司做了现场勘验,被告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未就该事故向原告赔偿相应的损失,被告的行为实属违约。原告主张死者齐xx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杨xx)生活费,因死者齐xx生前为霸州市xx街居民,其本人及被抚养人的经常居住地和生活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该城镇,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X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X号>》的规定,予以支持对死者齐xx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主张。赔偿费用为:死亡赔偿金为x元(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x元×15年=x元);被抚养人(杨xx)生活费为x元(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x元×5年=x元);丧葬费为x元(职工年平均工资x÷12月×6月=x元);因交通事故齐xx的死亡给其家属造成极大地精神损失,故本院酌情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原告主张的死者齐xx亲属为办理丧葬事宜支出交通费、误工费5000元,因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以上共计x元,应先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赔付包括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x元赔偿金,剩余的x元赔偿金以原告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应按70%计算的赔付数额x.6元(x×70%=x.6元)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赔付,原告为修理该货车(京xx)支付的890元修理费及原告为被告向河北xx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垫付勘察费600元,被告不持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该两项费用的主张,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xx公司xx运输分公司x元赔偿金(包含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给付原告xx公司xx运输分公司x元赔偿金的70%计x.6元,在机动车损失险中赔付原告xx公司xx运输分公司修理费890元,以上共计x.6元,

二,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返还原告xx公司xx运输分公司勘察费600元。

以上两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72元,原告xx公司xx运输分公司承担276元,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承担53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5672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七日不交纳上诉费,视为自动放弃上诉请求。

审判员左本武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包振忠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