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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陈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XX县人,高中文化,住(略)。

被执行人: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XX县人,初中文化,系XX县人民银行职工,住(略)。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2月1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0)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于2010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0年11月28日之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陈某在XX县人民银行的所得工资以及年终奖金等直至冻满x元为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胜文

审判员郭某华

审判员向宋芳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谭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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