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XX县人,高中文化,住(略)。
被执行人: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XX县人,初中文化,系XX县人民银行职工,住(略)。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2月1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0)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于2010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0年11月28日之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陈某在XX县人民银行的所得工资以及年终奖金等直至冻满x元为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胜文
审判员郭某华
审判员向宋芳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谭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