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电白县佳食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电白县X镇将军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游,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电白亿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电白县X镇X街。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五区X楼X号。
上诉人电白县佳食王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电白亿顺食品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上诉人电白县佳食王食品有限公司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沈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上诉人电白县佳食王食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准予其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电白县佳食王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电白县佳食王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8.5元,减半收取929.25元,由上诉人电白县佳食王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夏妍
审判员郭丽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彭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