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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XX与被告重庆市XX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罗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住重庆市X区XX。

委托代理人:周勇,重庆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XX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X。

法定代表人:张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X与被告重庆市XX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XX于201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XX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5元,本院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罗XX负担(剩余部分312.5元退还给原告)。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赵某强

代理审判员钟拯

人民陪审员陈刚

二Ο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胡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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