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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钟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钟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X区X路X号洪福花园一村X栋X号。

原告钟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2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游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钟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2月结婚,因双方性格不和婚后感情一直不好,未生育子女,从2011年5月起,原告离家出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陈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被告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钟某与被告陈某于2009年12月11日在醴陵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因双方性格差异大,脾气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5月,原告离开被告家外出一直未归,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陈某表示与原告感情确实不好,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钟某要求离婚,被告陈某表示同意,本院依法准许;

二、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或承担。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游艳

二0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杜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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