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大港油田总医院退休干部,住(略)-X-X室,公某身份号码(略)。
原告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天津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退休干部,住(略),公某身份号码(略)。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天津市大港职业成人教育中心教师,住(略),公某身份号码。
被告王某某女(系王某某之女),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X镇X街X号。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基本情况同上。
原告鲁某、郑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女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某开庭进行了审理,2007年10月26日本院作出(2007)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后,原告鲁某、郑某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8年3月28日作出(2008)二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案件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某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某、郑某,被告王某某及被告王某某女的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二原告的女儿鲁某君(曾用名鲁X)于2005年3月10日在大港朝晖里家中身亡。被告王某某借占有遗产的便利,转移并侵吞所有遗产,以超过二年诉讼时效为目的,损害二原告依法继承遗产的权益。二原告认为,被告王某某长期以来对鲁某君在身体上、语某、心理上、精神上进行虐待,并施以国家违禁、控制药品,伤害鲁某君身体健康,残害其生命,并伪造自杀现场,单方处理遗体,严重伤害了二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二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取消被告王某某的继承权,由二原告及王某某女依据法律规定继承鲁某君遗产;2.由被告王某某对二原告及亲友书面赔礼道歉;3.由被告王某某赔偿二原告精神损失x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王某某承担。2011年5月28日二原告以增加诉讼请求的方式提出:1.被告王某某在被继承人死因未查明之前,侵害被继承人遗体,毁灭重要证据,应不分遗产;2.被告王某某在继承纠纷诉讼中,恶意低价卖掉房产、隐匿存款、侵吞贵重物品,妨碍诉讼,应酌情少分或不分遗产;3.请求法院追回房产,令被告交出存款及贵重物品,由法院封存,以待其他继承人分割;4.将王某某女列为原告。
被告王某某辩称,二原告所述不是事实,王某某并没有拖延析产,也没有长期虐待被继承人,王某某与被继承人夫妻感情很好,被继承人是自杀,王某某是按公某机关的要求处理遗体的。二原告拿走被告王某某家中的部分财产,应予退还。关于遗产继承问题,二原告与王某某在庭审时,均认可大港朝晖里房屋价值为x元,王某某处理该房并保存二原告应继承份额,行为并无不当。对二原告申请评估确定房屋价值,王某某不予认可。二原告与王某某各自保管的财产、银行存款、公某、保险金等,应以法院查实的为准并进行分割。(略)账号x.23元已销户的原因在查清后,应确定继承份额。被继承人死亡后,王某某的工资收入不属于遗产范围。存放在王某某处的钢琴归王某某女所有,是被继承人生前的心愿。被继承人死亡后的丧葬费等费用及欠银行的贷款,应在遗产中扣除。另外,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王某某女年龄尚小,被继承人去世给其身心造成极大创伤,且王某某女身患鲜红癣痣,继承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被告王某某女辩称,请求依法律规定,对遗产进行合理分割。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