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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申请执行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功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XX,男,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武功县X组,农民。

委托代理人XXX,系XX之妻。

被申请执行人XXX,男,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XX县X组。

本院在执行XX申请执行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车主XXX已给付申请人赔偿款二万八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书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XX

二O一一年XX月XX日

书记员:乔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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