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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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甲贪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某、原系陆川县X村委会支书,住(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1年11月17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曾某乙,广西金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黄某甲犯贪污罪,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广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曾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下半年,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丙、黄某亮(两人均已判刑)利用分别担任陆川县X村委会支书、文某、包片干部等职务便利,在协助良田镇X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简称后扶资金)的上报发放工作中,经3人密谋,由黄某丙、黄某亮将事前拟好他人的名字填表上报,并通过黄某甲、黄某丙电话联系、活动,贿赂政府担任审核工作的领导的手段使他们所填写的虚假材料获得通过审核,从中骗取了23户(99人)的水库后其扶持补贴,获取了用于领取这些补贴资金的存折23本)(简称假存折,下同),然后由他们私分后分别占有使用:1本(7人)作封口费送给代队长黄×,被告人黄某甲分得4本(15人),黄某亮分得6本(26人),黄某丙及其亲友分得12本(51人),其中黄某丙自己留用2本(7人)。根据“人数一定20年不变,扶持方式5年可一调整,连续扶持20年”的文某规定,23本假存折(标准是每人每季度140元)5年共可骗取国家资金x元。至2008年6月案发,23本(99人)假存折已获取7或8个季度的移民补贴资金共x元,已被领取x元。其中(1)黄某甲分得4本15人计x元,划入存折x元,已领款x元;(2)黄某亮分得6本26人计x元,划入存折x元,领款x元;(3)黄某丙个人留用2本(7人)x元,划入存折款6860元,领款686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丙、黄某亮已将其中的20本假存折及x元退到县纪委。其中黄某甲退出4本,黄某丙退出9本、黄某亮退出6本、黄×退出1本。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书某、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贪污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黄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在实施侵吞公款x元的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甲提出:其没有与黄某丙、黄某亮共同密谋骗取库区移民补贴资金亦没有通过黄某丙行贿谢永潮。

辩护人曾某乙提出:1、黄某甲应只对分得其的4本存折的数额承担责任,不对23本存折的数额承担责任;2、黄某甲是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至2008年8月,被告人黄某甲担任陆川县X村党支部书某。2006年下半年,黄某丙、黄某亮(两人均已判刑),利用职务便利,在协助良田镇X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上报发放工作中,黄某丙向黄某亮提议报虚假材料骗取库区移民补贴资金,其二人确定好后再找被告人黄某甲商量,经3人商量后,黄某丙、黄某亮到良田镇政府将事前拟好他人的名字填表上报,但黄某丙、黄某亮的行为被分管此项工作的原良田镇人大副主席谢永潮察觉并制止警告,黄某丙经电话与黄某甲商量后,黄某丙答应每个人头给谢永潮200-300元的好处,让谢永潮不要再管此事,后谢永潮将黄某丙、黄某亮填写的虚假材料上报,事后黄某丙送了1.9万元给谢永潮。黄某甲、黄某丙、黄某亮共骗取了23本(99人)的水库扶持补贴存折,此23本存折由黄某甲、黄某丙、黄某亮私分后分别占有使用:其中1本(7人)作封口费送给代队长黄×,黄某甲分得4本(15人)计x元,划入存折x元,已领款x元;黄某亮分得6本(26人)计x元,划入存折x元,领款x元;黄某丙及其亲友分得12本(51人),其中黄某丙自己留用2本(7人)划入存折x元,领款6860元,至2008年6月案发前,23本(99人)存折已获取7季度的移民补贴资金共x元,期间,此x元产生利息39.62元,利息税3.05元,已被领取x元。根据“人数一定20年不变,扶持方式5年可一调整,连续扶持20年”的文某规定,23本存折5年共可骗取国家资金x元,已存入x元,尚有x元未得逞即案发。案发后,黄某甲、黄某丙、黄某亮将其中的20本存折及x元赃款退到陆川县纪委。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补充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证实陆川县检察院侦破案该的经过。

2、中共良田镇委员会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甲于2005年8月至2008年8月任良田镇X村党总支部书某。

3、相关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规定

(1)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X号文某、陆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陆川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陆政发[2006]X号,证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是国家规定的。后期扶持方式为每5年确定一次,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原程序报批。

(2)陆川县X镇人民政府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证实各村X组长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工作成员为具体责任人。

(3)良田镇X镇政府于2006年召开全体镇X区移民扶持工作。

4、良田镇X村移民人员调查登记表、陆川县鹤地水库后期扶持方式申报表,证实旺垌村民申报后期移民扶持资金补贴表于2006年12月经报旺垌村X镇政府审批,旺垌村委具有核实管理移民申报的职权。

5、陆川县公安局良田派出所证明材料,证实陆川县公安局良田派出所证明良田镇X村X队无下列人员为户主的户籍资料:黄某彬、黄某芬、李××、刘××、黄某平、伍寿芬、黄某森、黄某寿。15队无下列人员为户主的户籍资料:黄某科、黄某源、伍尚玉、李琼、丘某芳、黄某焕、杨小玲、江某、黄某如、曾×炬、曾某、谢思玉、黄某传、黄某东、黄某权;黄某源与黄某甲是父子关系。

6、陆川县X村虚报23本存折存取款情况、信用社存取款明细、提取其中的20本存折存取款情况及取款凭条,证实虚报的23户99人共打入存折款x元,共取款x元,期间此x元产生利息39.62元,利息税3.05元。

7、关于良田镇X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追回虚报冒领资金及存折基本情况、良田镇X镇X村X、15队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核查情况,证实陆川县纪委、监某、陆川县X镇政府核实,23本99人存折划入扶持款x元。

8、良田镇政府出具的证明,证实经良田镇X村X、15队共23户99人属虚报冒领库区后期扶持资金。在2008年8月前将已虚报冒领七个季度资金x元全部追回并上缴,并从2008年第二季度起停止发放这23户的后期扶持资金。

9.陆川县良田信用社车田分社的证明、黄某健在该社领取存折的领条,证实车田分社于为良田镇X村李××等410户人开立代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存折账户,后黄某健代签领发,其中包括虚报的23本的存折。

10、农村信用社现金缴款单、陆川县工商银行信汇凭证、关于良田镇X村干部虚移民款违法违纪问题调查情况的若干说明,证实23本存折共退出x元且已上缴良田财政所账户,后良田财政所将此x元上交陆川县纪委。

11、同案人黄某丙的供述,证实其是旺垌村X村民兵营长,2006年下半年,其知道第二批办理库区移民补贴的有重名情况,其找片长黄某亮商量,后其和黄某亮又到村支书某某航家找黄某甲商量,大家都表示要搞,大家三三两两在一起商量。商量后不久,原镇人大副主席谢永潮通知各村委干部队长一起集中到良田镇政府一楼会议室审核填定表格,其和黄某亮就从中偷偷填写想办的名单,但被谢永潮察觉并制止警告,其就出到会议室门口电话问黄某甲怎么办,黄某甲要其转告谢永潮说是他要办的,每个人头给谢永潮200-300元的好处,让谢永潮不要管此事,其将黄某甲意思转告谢后谢不做声,其回到会议室填表并把情况告诉黄某亮,填好表册就上交给谢永潮,办这事送了1.9万元给谢永潮。不久就领取存折了。存折领回后,其和黄某亮到黄某亮家把23本假折找出来,黄某亮分得6本,黄某甲分得4本(15人)。

12、同案人黄某亮的供述,证实2006年下半年,旺垌村委协助政府办理第二批不搬迁户水库移民资金补贴时,被上级发现14、15队上报的名单与之前办理的第一批搬迁户名单有重名现象,就把表格退回到旺垌村X村干部进行核对。黄某丙就到其家与其商量如何虚报补贴的事,后其和黄某丙去到支书某某航家,与黄某甲一起商量搞些假存折出来捞些钱出来用。当时大家都同意试试看能不能搞,能搞的话就尽量多搞几本,尽量以自己亲人的名义搞,但要注意不能让太多无关的人知道,以后若被发现会坐牢。后其和黄某丙按商定的去做。3人商量后不久,镇政府通知其、黄某丙等人到镇政府一楼办公室去核对填报名单。在那里大家在表格把有重复的名单用笔直接在原来的名册划上横线,然后就把自己先拟好的名单填上去,填改后名册交回给谢永潮上报,不久就领到存折了。黄某丙把江某、黄某如、李××、黄某芬、黄某彬、黄某平等6本存折分给了其。

13、谢永潮的供述,证实其是原良田镇人大副主席,2006年至2008年分管良田库区X区移民补贴审核,当时发现黄某丙等人在旺垌村X、15队有冒名的情况,黄某丙就对其说黄某甲支书某是这样意思让其不要管,并承诺给其好处费,其就将虚报的名单上报并通过审批。其收了黄某丙送的好处费x元。黄某丙共虚报了23本存折共99人,已划入存折共x元。

14、证人朱××的证言,证实2006年,国家对鹤地水库库区移民进行搬迁后期扶持,补助20年,补助办法为:首先由村干部填好表,该表以生产队为单位,填清楚户主姓名、家庭主要成员等,这些表全部由村X镇政府,由分管领导审查,镇长在汇总表上签字后上报县移民办,信用社也是根据移民办提供的信息来开户,开好户后再由村X村民手中。由于原始表格都是由村干部填写,开户的户口簿、身份证也是由村干部提供,其觉得负责此项工作的村干部有可能造假。后黄某甲和曾××来镇政府纪委办公室交了17本(或19本)给其。

15、证人曾××的证言,证实其在陆川县X村长。2006年,国家对库区移民进行资金扶持,旺垌村X区移民补贴,旺垌村插花队的5队、8队、14队、15队都有人故意的重复上报人数以领取国家补贴资金。纪委知道后,把查出多发户人名单发给政府,要村干部照着名单去收回存折及领取的扶持资金。黄某甲拿名单去追缴,后黄某甲与其去镇政府将追缴到的钱、存折上交。

16、证人万××的证言,证实其是良田镇X村支书某某航通过其到良田信用社存入了x元到良田镇财政所的帐户,

17、证人谢××的证言,证实其是良田镇信用社车田分社的负责人。2007年3月24日,旺垌村村干部曾××、黄某健、黄某亮三人到其分社来领取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存折,是黄某健签领的。

18、证人谢×宁的证言,证实其是良田镇信用社车田分社的会计,其违规帮黄某甲等人改过存折的户主姓名。

19、证人罗某、陈××的证言,证实2008年6月底的一天,曾××把收到的虚报的存折拿到镇政府交给其二人收下。

20、证人江某(黄某亮妻子)的证言,证实2008年的一天,其把家里的6本虚报存折交给曾××、黄某甲。

21、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07年的一天,黄某亮来找其要户口本虚报库区补贴。

22、证人黄××的证言及收据,证实2008年的一天,其一起帮其儿子黄某健退了4.5万及9本存折给黄某甲。

23、证人黄×亮的证言,证实2006年底时,曾×炬通过其让黄某健办理了4本虚报库区补贴存折,户名为:伍尚玉、曾×炬、曾某、黄某森。并通过其给了黄某健一万元办理费用。

24、证人曾×炬的证言及存折交易明细,证实2006年底,其通过黄某健办理了4本虚报库区补贴存折,户名为:伍尚玉、曾×炬、曾某、黄某森。并给了黄某健一万元办理费用。

25、证人刘××的证言,证实在2008年,其听说其儿子黄某健虚报领取有库区移民款,后黄某健就跑到广东去了。

26、证人黄某丁证言,证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补贴审核时,其发现有报虚假人员,后告诉黄某丙,黄某丙打电话给其叫不要到处乱讲并答应给一本假存折其。在2007年3月份黄某亮给了一本户名为伍寿芬共7人的存折其,2008年查处该事时,黄某甲、曾××到其家收上了该存折,其已把领的钱和存折交给黄某甲。

27、证人曾某戊证言,证实其是良田旺垌村X村民,其家已按正常渠道得有一本存折,是10个人的。但另有两本是虚报得来的。黄某丙虚报存折事被纪委查后,其已将两存折退回去。

28、证人丘某证言,证实2006年底一天,黄某丙帮其办了3本虚报的移民存折,户名是丘某、黄某权、黄某林。

29、证人黄某己证言,证实2006年底其家办了4户合法的库存区X村干部只给3本,没有其黄某己户的存折,一个月后,村干部才办好给其家人。到2008年其的存折已停发,问明原因才知道该存折已被一个叫黄某林的人冒领,原先其领款的存折是虚报的,后又从村干部处领到黄某己名的新存折。15队有两个黄某己。

30、证人黄某庚证言,证实其堂哥黄某甲的妻子江某给其四个存折让其帮领,户名是黄某东、黄某源、黄某科、黄×,让其去盘龙信用社取钱,第一次取4000多元。第二次取1000多元,

31、证人江某证言,证实其打电话叫黄某庚帮取款。

32、证人黄某辛证言,证实2007年底,其给了1000元黄某丙,让黄某健办了一本虚报的库区补贴存折。

3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证实落实库区X村由黄某丙负责整理送交材料。在县纪委调查假存折的事,其和村长曾××收上19本虚开的存折,后其和曾××将存折和钱交到了镇政府,

对被告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曾某乙提出的意见,评析如下:

1、被告人黄某甲提出其没有与黄某丙、黄某亮共同密谋骗取库区移民补贴资金也没有与黄某丙共同行贿谢永潮,经查,本案中,同案人黄某丙、黄某亮均在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前就供述出其二人与黄某甲密谋如何虚报库区移民补贴;黄某丙、谢永潮的供述证实,在谢永潮发现黄某丙、黄某亮虚报后,黄某甲通过黄某丙明确表示给谢永潮好处费以便让虚报过关。因此,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丙、黄某亮事先共同密谋骗取库区移民补贴并与黄某丙共同行贿谢永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黄某甲提出的意见,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以采信。

2、辩护人曾某乙提出黄某甲对分得的4本存折的数额负刑事责任,不对23本存折的数额负责,经查,本案中,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丙、黄某亮事先共同商量如何虚报库区补贴,并确定尽量多搞,接着黄某丙、黄某亮按与黄某甲商量好的去虚报23户存折,其二人的虚报23户存折的行为被谢永潮发现后,黄某甲还通过黄某健行贿谢永潮,使得虚报补贴行为顺利过关。虚报23户存折是在黄某甲等三人的共同密谋范围之内,同时黄某甲还通过黄某健行贿谢永潮使得23户虚报补贴得已过关,因此,黄某甲应对其所参与的虚报23户存折的行为承担责任。辩护人的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以采纳。

3、辩护人曾某乙提出黄某甲是从犯,可从轻处罚,经查,本案中,黄某甲事先与黄某丙、黄某亮共同密谋如何骗取库区补贴,黄某丙、黄某亮便按密谋好的去实施,在虚报被发现后,黄某甲通过黄某丙行贿谢永潮,使得虚报行为得已过关,黄某甲在共同犯中的作用主要,依法不能认定为从犯。辩护人提出的意见,不符合有关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不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作为农村X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国家移民扶持专项资金,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贪污罪罪名成立。黄某甲伙同他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贪污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黄某甲事先与他人共同密谋,积极实施贪污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某甲在实施骗取国家专项资金x元的过程中,已取得x元,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有x元未得逞,该x元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黄某甲主动全部退赔了其贪污的公款,可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本院决定对黄某甲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2018年11月16日止)。

二、对被告人黄某甲所得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谢祖宁

代理审判员姚飞

人民陪审员沈瑞勇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某员叶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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