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永寿县人。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永寿县人。
被申请人李某乙,男,永寿县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00)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x.8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且被申请人已兑付60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永民执字第x号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某练
审判员吕刚
审判员马坚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袁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