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沙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X区作家协会会员。
被告重庆西西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X路X号,组织机构代码(略)-1。
法定代表人金某,重庆西西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某某,男,重庆西西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同心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X区朝阳门南小街X号楼X,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重庆西西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同心出版社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长马劲东
代理审判员贺海艳
人民陪审员许前华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