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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乙、冯某因与被上诉人宋某、宜川县城市管理局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京涛,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某乙和,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尧百祥,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川县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白某,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郝某某,男,系该局副局长。

上诉人赵某乙、冯某因与被上诉人宋某、宜川县城市管理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1)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某乙的委托代理人李京涛、赵某丙,上诉人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乙和,被上诉人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尧百祥,被上诉人宜川县城市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郝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1)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程晓元

审判员白某茹

代理审判员牛菲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南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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