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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某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开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邓某,女,汉族,重庆市开县人,初中文化,务农。

委托代理某邓某太,开县鼎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乙,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农。

原告邓某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某,依法组成合议庭,已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某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某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0月23日补办结婚证,婚后因我们感情不和合,长期扯皮打架,2009年10月21日,我曾提出过离婚,经亲朋好友劝解又和好,2011年3月7日,我起诉到法院,被告公开向法院写下保证,我又一次撤诉,被告仍没有合好夫妻关系的意思,我们的婚姻名存实亡。故我诉讼来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各抚养一个。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作答辩。

经审理某明: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0月23日补办结婚证。原告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张某乙甜;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张某乙某(现两女由被告母亲代养)。原、被告因为婚后性格不和等原因,经常发生矛盾。2011年3月7日,原告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写下保证书后,原告撤回了诉讼,但其后双方仍未和好夫妻关系,造成双方感情彻底破裂。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并对自己的主张某乙供有证人证言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原、被告履行了结婚登记,此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因为婚前不够了解,婚后性格不和等原因发生了一些矛盾,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过与被告离婚,因被告写下保证书后原告撤诉,但其后双方仍未和好夫妻关系,其夫妻感情应视为确已破裂。故原告主张某乙婚的事实、理某、证据充分,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两个婚生女,原、被告各自抚养一个为宜。因被告未到庭,原、被告婚后财产无法核实,不能认定,双方可另案诉讼。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某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邓某与被告张某乙离婚。

二、婚生女张某乙某随原告邓某生活,婚生女张某乙甜随被告张某乙生活。

案件受理某24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某24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前,原、被告不得另行与他(她)人结婚。

审判长晏星

人民陪审员祁家艳

人民陪审员彭小明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姚联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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