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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与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王衍文,徐某市X区正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

原告张某乙诉被告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史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某偿还原告张某乙x元,于2012年1月20日前付x元;余款x元于2012年6月1日前付清。

二、被告徐某还清上述款项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乙负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此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史良

二0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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