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谢某、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许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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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王光亮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李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