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光,铜山区张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某。
本院于2011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被告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广伟适用简易程某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7月25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程某偿还原告借款x元,于2011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程某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代理审判员朱广伟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潘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