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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李某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林某。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叶某,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诉被告李某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补偿原告孙某x元,于2012年1月20日前支付x元,余款x元于2012年2月29日前付清。

二、原被告之间本次纠纷全部了结。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朱红雷

人民陪审员谢昌利

人民陪审员朱玉英

二Ο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吴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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