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成某,女,19XX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曹某,株洲市某某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男,19XX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某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某诉称:原告成某与被告李某于2000年相识恋爱,并于2007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1月25日共同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某。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且双方因性格不和夫妻感情不好。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原、被告至今分居两年多。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1、离婚;2、婚生子李某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1000元/月的抚养费;3、依法按50%的比例分割位于石峰区X路X号水木兰庭2-X号房屋一套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

经审理查明:原告成某与被告李某于2000年相识恋爱,并于2007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1月25日共同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某。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因性格不和,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原、被告至今分居已逾两年。坐落于石峰区X区X栋X号房屋及装修以及现存放于该房屋内的家具、家电,双方已在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2011)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案件中确认归被告李某父母所有,原、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无夫妻共同生活债务。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某下协议:

一、原告成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依法准予;

二、子女抚育:婚生子李某某由原告成某直接抚育,被告李某从2012年3月份起于每月10日支付小孩生活费6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正式票据各承担一半),直至小孩能独立生活时止;

三、探视权:被告李某享有对小孩的探视权;

四、原告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波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罗京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