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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犯贩卖毒品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益阳市南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9月1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甲,湖南九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何志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熊建华、代理审判员熊丽霞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崔佩担任记录。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某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及其辩护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某于2010年8月至9月期间,多次贩卖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0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谭某雇请刘某乙达(已判刑)为其贩卖毒品。刘某乙达在“幻影网吧”门口2次贩卖k粉给吸毒人员瞿某,每次1克,价格为100元;1次贩卖冰毒0.5克给吸毒人员刘某乙,价格为300元。刘某乙达将贩卖毒品所得全部交给谭某,谭某为刘某乙达提供住宿、交通工具及生活开支。

2、2010年9月,被告人谭某在赫山区X区门口,贩卖冰毒1.2克给邓某的朋友,价格为800元;贩卖冰毒0.2克给吸毒人员刘某乙,价格为200元。

3、2011年9月17日凌晨,公安机关在资阳区X路慈心堂餐馆内抓获被告人谭某时,当场从其身上扣押麻古10.1633克、冰毒15.910克、k粉254.8896克,经鉴定,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k粉中检出氯胺酮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邓某、瞿某、刘某乙、欧某某的证言、同案人刘某乙达的供述、毒品扣押清单及鉴定书、到案说明、户籍信息、本院(2011)赫刑初字第X号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雇请他人或单独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被查获的毒品应计算在其贩卖毒品的数额之中,但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雇请刘某乙达向瞿某、刘某乙贩卖毒品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谭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谭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某第一、三、七某、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谭某的刑期自2011年9月17日起至2021年9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何志勇

审判员熊建华

代理审判员熊丽霞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崔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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