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刘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列当事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甲给付申请人4000元,刘某乙承担连带责任;刘某甲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主动履行判决义务,现被执行人刘某甲已交纳案件款41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杰
审判员王毅
代理审判员陈双红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罗希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