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益阳市人,汉族,个体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华,益阳市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益阳市人,汉族,务工人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湖南某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人陈某己(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益阳市人,汉族,初中文某,益阳市永基建筑公司董事长,住(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9月22日被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06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2月2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某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某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徐某庚、龚某辛,湖南某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己(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益阳市人,汉族,初中文某,无业,住(略)。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6年12月8日被(略)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7年11月20日被(略)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2月2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某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某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许某壬,湖南某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癸(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益阳市人,汉族,初中文某,无业,住(略)(户籍所在地(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8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2月2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某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某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郭某某,湖南某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益阳市人,汉族,初中文某,无业,住(略)。因犯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8年6月23日被(略)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管制一年;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2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2月2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某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某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倪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益阳市人,汉族,初中文某,益阳市永基建筑公司员工,住(略)(户籍所在地(略))。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6月23日被(略)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8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2月2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某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某阳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益阳市人,汉族,初中文某,无业,住(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5月被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0年11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5月1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某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某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杨某某,湖南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益阳市人,汉族,初中文某,无业,住(略)。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2月5日被广东省珠海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某赌场罪于2011年3月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某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某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夏某某,湖南某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益阳市人,汉族,初中文某,无业,住(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2月18日被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1月23日经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1月1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某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监视居住,2011年3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某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涂某某、卜某某,湖南某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益阳市人,汉族,初中文某,无业,住(略)。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7月19日被(略)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5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5月1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某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某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益阳市人,汉族,中专文某,无业,住(略)。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14日被(略)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至2011年8月25日止。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2月2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某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某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益阳市人,汉族,初中文某,无业,住(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8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5月1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某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某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严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益阳市安化县人,汉族,中专文某,无业,住(略)(户籍所在地(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7月16日被本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5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某赌场罪于2011年2月2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某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某阳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益阳市人,汉族,初中文某,无业,住(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5月1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某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某阳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蒋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益阳市人,汉族,初中文某,无业,住(略)(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5月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某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某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益阳市人,汉族,小某某文某,无业,住(略)(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于2007年11月1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派出所抓获,同年12月14日取保候审。又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5月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某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某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以下称陈某某(大)】(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益阳市人,汉族,初中文某,无业,住(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5月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某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某阳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某(别名吴X,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益阳市安化县人,汉族,初中文某,无业,住(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3月2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某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某阳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益阳市人,汉族,高中文某,无业,住(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5月1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某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某阳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益阳市人,汉族,初中文某,无业,住(略)。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4月27日被(略)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2006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3月3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某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某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湖南某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益阳市人,汉族,初中文某,无业,住(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3月1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某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某阳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益阳市人,汉族,高中文某,无业,住(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3月4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某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某阳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益阳市人,汉族,高中文某,无业,住(略)(户籍所在地(略))。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4月27日被(略)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2007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3月3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某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某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湖南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益阳市人,汉族,中专文某,无业,住(略)(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5月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某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某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莫某,湖南某定明某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益阳市人,汉族,初中文某,无业,住(略)。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8月10日被(略)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05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5月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某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某阳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益阳市人,汉族,初中文某,无业,住(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9月22日被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24日被(略)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8月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某逮捕。现押于某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罗某某、姚某某,湖南某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以下称陈某某(小)】(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益阳市人,汉族,初中文某,无业,住(略)。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6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0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1年5月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某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某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蔡某某,湖南某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益阳市人,汉族,小某某文某,个体户,住(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6月被(略)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1年1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某年7月2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某逮捕。现押于某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湖南某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盛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益阳市人,汉族,初中文某,无业,住(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5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6年7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9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11年3月1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某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某阳市第二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己、陈某己、陈某癸、李某某、倪某、罗某某、谢某某、刘某某、罗某某、肖某某、李某某、陈某某、严某、何某某、曾某某、陈某某(大)、蒋某、李某某、李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曾某某、罗某某、陈某某(小)、盛某分某犯组某、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开某赌场罪、非法经营罪、聚众斗殴某、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窝藏罪于201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丁、曹某戊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某由审判员刘某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何某某勇、代理审判员熊某霞参加的合议庭,公开某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书记员崔某某担任记录。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某、代理检察员曹某某毅、聂资钝出庭支持公诉,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湖南某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部分
1、组某、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2006年3月,被告人陈某己刑满释放某,纠集被告人陈某己、陈某癸某人到赌场内放某利贷非法获利几十万元。2008年,被告人陈某己、陈某癸某益阳城区大某发放某利贷,对于某款不还的人就指派被告人陈某癸、陈某己等人带下面的马仔充当“打手”,采取违法犯罪的手段来收取本金和高额利息。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后,被告人陈某己先后网罗某某被告人陈某己、陈某癸、李某某、倪某、刘某某、谢某某、罗某某、曾某某、罗某某、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两劳”人员,各骨干成员也相继的发展了一批马仔,团伙成员达几十人,随着人员的增加,经济的壮大,最终形成一个以陈某己为首的组某结构紧密、组某成员固定、组某纪律明某、犯罪行为猖獗、充满暴力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某。
2、非法经营罪。2008年至2011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己单独或安排被告人陈某癸、陈某己、李某某向叶某某生、谭某某、陈某某、龚某辛李某某人发放某利贷1500余某元,收取利息400余某元。
3、故意伤害罪。2011年1月25日晚,被告人刘某龚某辛杰等人在“她他酒吧”与被害人黄某丁某生争吵,进而发生追砍,致黄某丁某手手腕重伤。
4、聚众斗殴某。2008年一天某晚上,在“非凡酒吧”,因陈某某、陈某某等人阻扰蔡某某叫李某女友刘某某到另一个包厢玩,蔡某某人与陈某某等人打了一架。陈某某等人与李某人相约在(略)杨某某加油站附近斗殴,李某某、蒋某、李某某、蔡某某等人纠集十几人带刀某往杨某某加油站与陈某某、陈某某等人邀集的数十人进行斗殴,因人少,蒋某、李某某、蔡某某等被砍伤。
5、敲诈勒索罪。⑴2009年4月,因打麻将之事被告人陈某癸某母胡某某与贺赛娥发生口角,陈某癸某备了胡某句,胡某不开某吃了老鼠药,被告人陈某己、陈某癸某人商量要陈某癸某舅某小某某出面多次威胁贺赛娥之夫雷某明,雷某逼赔偿了胡某某4.8万元。⑵2010年3月23日,被告人肖某某因女友王某某乘车送人顺序的问题而与司机李某某源发生矛盾,李某某刀某伤肖某某逃走,被告人陈某己、吴某某、罗某某等人一边组某人员到李某某在的东亚旅游某司吵闹,一边找公司负责人王某某索赔,被告人陈某己亦出面威胁王,东亚旅游某司被迫赔偿了11万元。
6、开某赌场罪。2007年至2011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己提供赌资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陈某己、陈某癸、严某等人在益阳市区“一世情缘”、“甘泉斋”、“阳光馨庭苑”、“五环会所”、“银台大某店”、“佳宁娜国际大某店”等地先后开某赌场10次,抽水获利100余某元。另被告人陈某己于2009年12月单独出资,在益阳市区“京海湖”茶某开某赌场1次,陈某己抽水获利2余某元;被告人陈某癸某卜某明(另案处理)于2009年底出资在益阳市区“清水居”茶某开某赌场,陈某癸某水获利1.8万元;被告人谢某某伙同吴某安(另案处理)于2010年8月至9月在益阳市区“金轩宾馆”、“嘉天某馆”等地开某赌场,谢某某抽水获利3.5万元。
7、寻衅滋事罪。2007年4月至2011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己纠集被告人陈某己、陈某癸、李某某、倪某、刘某某、谢某某、罗某某、肖某某、李某某、罗某某、曾某某、陈某某、何某某、陈某某(大)、严某、吴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张某某、蒋某、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先后在(略)的“海天某会”、“宝岛酒店和凯莱酒店”、“紫龙某”、“城市学院北门口”等地寻衅滋事11次,随意殴某他人,捣乱社会秩序,造成8人轻伤、14人轻微伤,部分某品受损,情节恶劣。
8、非法拘禁罪。2008年3月至2010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己、陈某己、陈某癸、李某某、倪某、谢某某、罗某某、肖某某、李某某、陈某某、何某某、严某、吴某某、李某某为索取债务,先后实施了非法限制谭某某、龚某某、陈某某、吴某某、曾某某鹏、熊某、曾某某、曹某某、蔡某某的人身自由的行为,并实施殴某、侮辱,致1人轻伤。
9、非法持有枪支罪。2008年被告人李某某将两支枪借给曾某某平,后枪转至被告人陈某己手中,2009年陈某己与陈某某持其中一支黑色仿六四式手枪到长沙某收帐,同年9月李某某从陈某己手中将该枪拿出借给曾某某,同月12日曾某某持枪在益阳市区“领某俱乐某”对邓某实施了威胁,后陈某己安排李某某从李某某之兄李某某手中拿枪,并将枪交给肖某某保管,肖某某枪放某在自家房梁上,两个月后肖某某将枪交给陈某癸某管,2010年12月陈某癸某龚某辛将枪交给倪某保管,2011年2月龚某辛到倪某取枪,倪某之妻孙某某带龚某辛到其娘家龙某桥镇X村一老屋旁,将该枪埋入地下。同年5月13日公安干警提取了该手枪并扣押,经鉴定该手枪认定为枪支。
10、非法侵入住宅罪。2008年底的一天,因陈某某欠债未还躲至外地,被告人陈某癸某领某告人肖某某、陈某某、何某某、毛某去陈某某收帐,陈某某母讲不出陈某某的下落,陈某癸某人冲上二楼打砸,将床铺、立柜等物砸烂。
另被告人陈某己等人于2006年至2011年间在(略)内实施违法行为11起。
二、非组某犯罪部分
1、寻衅滋事罪。⑴2010年5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邀集陈某某(大)、何某某、汤某某等人持刀、枪到沅江市三眼塘永丰坝船厂强行收购废铁而与徐某某发生争执,因李某某夫讲了李某某几句而遭到殴某,李某某伤构成轻微伤。⑵2010年7月13日晚,因女友与冷某某等人唱某而心生不满,被告人蒋某邀集李某某和李某某等人持刀某到“唱某五州”KTV外伺机报复。11时曹某戊开某接冷某某等人回家,蒋某等人开某跟踪至内衣厂三岔路口,被告人蒋某、李某某等人持刀某曹某戊等人及车辆一顿乱砍,至曹某戊轻伤,冷某某、周某某轻微伤,车辆损失6930元。⑶2007年11月15日,被告人李某郭某某邀集下伙同他人持刀某进“情岛休闲中心”打砸,致陈某某珍轻微伤,物品损失2104元。⑷2010年1月24日,孙某兵找龚某辛明某债未果,约好下午再谈,龚某辛明某话通知吴某某带人来,吴某某带领某告人严某、吴某某、李某某等人持刀、枪赶至“阳光馨庭苑”,吴某某还电某通知被告人罗某某带领某告人肖某某、何某某等人赶到,当孙某兵和朋某王某某平来到龚某辛明某办公室后,肖某某和何某某、汤某某在外望风,吴某某、罗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等人用管子刹将孙某兵、王某某平打伤,吴某某用来福枪对两人进行威胁。后经鉴定,王某某平的伤势为轻微伤。
2、非法拘禁罪。2009年6月,谢某某介绍汤某某帮陈某己办驾驶证,陈某某了汤5000元作费用,但汤某某有办成。被告人陈某己带领某告人陈某某、肖某某找到汤某某,对汤某某打脚踢逼其还钱,并将汤某某至沙某镇拘禁达2个多小某某。
3、故意伤害罪。2011年1月16日,潘某楼派人拘禁了王某某,向其索要“新八几”(绰号)欠潘某5000元钱,翌日凌晨,王某某叫上朱某某等人找潘某楼,索要其被潘某走的5000元钱。潘某楼便邀集了被告人王某某及李某某、“超某某”(绰号)等人带了杀猪刀某资阳区“名剑网吧”外面找到了朱某某,王某某上前用木凳将朱某某打翻在地,其他几个人用刀某朱某某身上一顿乱砍。经法医鉴定,朱某某伤势构成轻伤。
4、敲诈勒索罪。2011年1月29日,应陈某某的请求,被告人陈某某(小)找李某某帮忙搞刀某枪,李某某开某周某某山的吉利轿车调某数十人并携带刀某到“太阳城”KTV与陈某某汇合,被接到报案的公安干警当场扣押车辆及枪支、刀某。次日陈某某、陈某某将周某某山强行带至桥北“驿园宾馆”、“第五元素”等地进行威胁,要周某某山赔偿被没收的枪支,周某某被迫给了陈某某2万元才放某。后陈某某退了1万元给周,李某某不同意,因周某某收监服刑,同年3月,陈某某先后找蔡某某阳、周某某平,采取殴某、威胁等手段向两人强行索要了1万元钱。
5、非法持有枪支罪。2008年底或2009年初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向刘某某借了一支银白某转轮手枪,过了一星期后,再交由张某某保管了三、四个月。直到2009年4月5日,刘某某才安排张某某在“香槟运动酒店”将枪还给了刘某某。之后公安干警提取了该支手枪并当场予以扣押。经鉴定,该手枪认定为枪支。
6、窝藏罪。2011年3月15日,被告人刘某同他人将黄某丁某成重伤后找到被告人盛某,盛某在明某刘某罪的情况下,仍提供500元钱给刘某助其逃匿。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的陈某某、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说明、被告人在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陈某己、陈某己、陈某癸、李某某、倪某、罗某某、谢某某、刘某某、罗某某、肖某某、李某某、陈某某、严某、何某某、陈某某(大)、蒋某、李某某、李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曾某某、罗某某、陈某某(小)、盛某、曾某某的行为分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四)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已分某构成组某、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开某赌场罪、非法经营罪、聚众斗殴某、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窝藏罪。被告人刘某未成年人犯罪,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系投案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有立功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己、陈某己、陈某癸、李某某、谢某某、罗某某、罗某某、陈某某、盛某、曾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系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某系假释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应撤销假释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己、陈某己、陈某癸、李某某、倪某、刘某某、谢某某、罗某某、罗某某、肖某某、李某某、陈某某、严某、何某某、陈某某(大)、蒋某、李某某、李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曾某某、罗某某系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丁某称,因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其伤情构成重伤并构成五级伤残,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刘某偿其医药费x元、伤残补偿费x.4元、误工费x元、护理费1200元以及交通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x.4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戊诉称,因被告人蒋某和李某某寻衅滋事行为,导致其伤情构成轻伤并构成九级伤残,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人连带赔偿其医药费x.2元、伤残补偿费x.84元、误工费x元以及车辆损失等经济损失共计x.04元。
两名原告人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交了医药费发票、伤残鉴定结论、住院病历等证据材料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被告人陈某己在庭审中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综述为:1、本案侦查机关无视法律的规定,剥夺和限制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侦查人员使用提外审的方式获得被告人的口供,不排除对各被告人实施了刑讯逼供的可能,被告人陈某己在审判前的供述为非法取得。2、被告人陈某己的行为不构成组某、领某黑社会性质组某罪,理由:陈某己与本案其他部分某告人或是亲戚关系或是朋某关系,基于某情和乡情来往较密切并有一定的威信,这不能成为认定陈某己为黑社会的组某领某者的理由,在本案中不存在“谁负责做什么事,要达到什么目的都由陈某己说了算”“调某面的小某某做事要经过大某的同意”等帮规,也没有证据证实陈某己授意购买某枪支和刀某;本案陈某己虽实施了放某利贷、赌博行为,但所获利益归陈某己个人或合作者共同占有,既未用于某谓的组某活动,也未用于某持所谓组某的基本活动或组某成员的生活开某,更不存在由组某进行管理、分某、使用;本案陈某己所实施的7起寻衅滋事和1起敲诈勒索,虽达到了多次并有一定的暴力、威胁性,但不具有任何某性,无一不是出于某某才或其他人的个人目的,而非为了组某利益而实施;本案陈某己在6年的时间内只涉嫌12起轻微暴力或威胁行为,且并非针对不特定的无辜群众,后果相对轻微,不存在称霸一方在一定的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某响,严某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程序的情形。3、被告人陈某己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理由:陈某己放某利贷的行为虽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某缔地下钱庄某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但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充其量属违规行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非法性,陈某某需承担高利贷不受保护的民事法律责任。4、被告人陈某己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陈某己在陈某癸某亲与贺赛娥发生矛盾而服毒自杀以及肖某某被人捅伤后,协助向过错方索赔并无不当,且陈某某人未得一分某。5、被告人陈某己的行为不构成开某赌场罪,但可按赌博罪处罚,理由:陈某己聚众赌博的行为不具有固定性、稳定性、持续性和公开某,且对陈某己、陈某癸、谢某某的赌博行为不负责任。6、被告人陈某己没有参与“本能音乐某”、“唱某五州”、“汉寿军山铺”、“金都舞厅”的滋事案,且这四起滋事均与所谓的组某无关;“海天某会”、“紫龙某”、“罗某某大某”滋事不构成犯罪;“宝岛凯莱”滋事没有证据证实陈某己参与;“钻石某某朝”、“天某人间”、“城市学院”滋事部分某实不符。7、被告人陈某己没有参与曹某某、曾某某、熊某、曾某某鹏、吴某某、蔡某某的非法拘禁,也无证据证实系陈某己授意并为所谓组某利益而实施;拘禁谭某某、陈某某与事实不符,陈某某有指使陈某癸某施拘禁行为。8、被告人陈某己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理由:陈某癸某人到陈某某家要钱有正当理由,系陈某癸某人行为,与陈某己无关,且陈某癸某坏的财物没有损失鉴定。9、被告人陈某己不构成组某、领某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指控的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某、非法持有枪支罪及组某违法部分某不应定罪科刑。综上,被告人陈某己等人的行为可按涉恶团伙处罚,但不构成组某、领某黑社会性质组某罪、非法经营罪、开某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某、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陈某己的行为构成赌博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且部分某件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
被告人陈某己在庭审中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综述为:1、被告人陈某己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来源不合法,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的嫌疑。2、陈某己的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理由:本案不存在明某的组某者、领某者,也未形成稳定的犯罪组某,不存在骨干成员;各被告人没有通过任何某某组某有预谋地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也无证据证实所获利益用于某谓的组某活动;各被告人涉嫌案件的暴力程度不很严某,无杀人、抢劫等恶性案件,对一定行业和一定区域无法造成重大某响。3、被告人陈某己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理由:陈某己发放某利贷的金额为5万元,是一种典型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否属于某他严某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目前尚无明某规定。4、被告人陈某己的行为不构成开某赌场罪,理由:陈某己赌博的场所不固定、赌博的人员是特定对象,认定为赌博罪的共犯较为准确。5、被告人陈某己在两次敲诈勒索中所起作用很小,且都事出有因,请求从轻或免除处罚。6、被告人陈某己在“紫龙某”、“宝岛凯莱”、“城市学院”寻衅滋事案中均未直接致人伤害,其中“紫龙某”、“宝岛凯莱”两案已作赔偿,请求从轻处罚。7、被告人陈某己在拘禁谭某某、吴某某、龚某某、汤某某案中时间较短,情节轻微,吴某某案已作赔偿,请求从轻处罚。8、被告人陈某己非法持有枪支未造成任何某某害后果,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癸某庭审中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综述为:1、本案侦查人员存在提外讯的情况,被告人陈某癸某庭审前的口供是非法取得,属来源不合法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陈某癸某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理由:本案所谓骨干成员多为亲戚、朋某、同学,且团伙成员大某不认识,既无严某的组某纪律也无帮规,犯罪前无计划和安排;无经济实力支持组某活动;本案部分某罪为个人恩怨引起,不存在称霸一方的事实。3、发放某利贷属于某间借贷行为,将该行为定为非法经营罪缺乏法律依据。4、陈某癸某设赌局规模小、成员固定、获利不大,不构成开某赌场罪。5、陈某癸某亲与人发生纠纷而服药自杀,陈某癸某取一些过激行为维权索赔,其行为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6、陈某癸某陈某某家索要欠款,陈某某住在二楼敲门不开,情不得以只能破门而入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7、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的辩解意见为:2007年至今大某分某间他都在看守所服刑,没有时间参加黑社会,他与陈某己是同学,但无经济往来,他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陈某己安排他放某利贷他不知情,非法拘禁龚某某没有使用暴力,时间只有二十分某。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倪某在庭审中的辩解意见为:他只是永基建筑公司的员工,认识陈某己也只有一年多,没有参加黑社会组某,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罗某某在庭审中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综述为:1、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其没有主动积极参与组某行为。2、罗某某在非法拘禁曾某某案中没有授意叶某某拘禁曾某某,也没有参与整个拘禁过程,故不构成非法拘禁罪。3、被告人罗某某在东亚公司敲诈勒索案中,虽与其他被告人采取了一些过激行为要求索赔,但只是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4、罗某某对“罗某某大某”、“汉寿军山铺”、“唱某五州”寻衅滋事的事实无异议,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宜定罪;“海天某会”寻衅滋事案中罗某某不是主犯。5、罗某某于2010年11月3日被判刑八个月,本案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均发生于某判决执行完毕之前,故罗某某不是累犯,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谢某某在庭审中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综述为:1、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理由:谢某某不是积极参与者,指控的开某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以及违法行为系谢某个人行为,均与组某无关。谢某正当职业,与组某无经济往来。2、谢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开某赌场罪,而构成赌博罪。3、被告人谢某某在“罗某某大某”滋事案中既无损坏财物的行为也无殴某他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在“紫龙某”滋事案中系从犯。4、谢某某没有限制曹某某人身自由的意图及行为,协商还款的时间只有三、四十分某,不构成犯罪。5、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谢某某的车辆与谢某犯罪行为无关,应予以退还。6、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中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综述为:1、被告人刘某某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理由:本案各被告人之间没有形成一个层次分某、等级严某、纪律严某的组某结构,充其量只是几个要好的朋某在他们认为的道义上的哥们义气帮忙而聚在一起;刘某某与陈某己等人从未发生过经济往来,也未给蒋某等人任何某某财,刘某某虽获取了违法所得,但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实该利益用于某伙的基本开某或消费;刘某某参与的寻衅滋事都是事出有因、临时起意,实质上是各自独立的单一违法事件;刘某某及陈某己等人的行为没有对某一行业或区域造成重大某响或控制;刘某某等人没有保护伞。2、刘某某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但有如下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宝岛凯莱”案中,被害人柴建国有过错,刘某某已赔偿柴建国等人的经济损失,应酌情从轻处罚;“紫龙某”案中刘某某到达时打架已接近尾声并未真正实施犯罪行为,应减轻或免予处罚;“钻石某某朝”案中,刘某某没有打人而是劝架不应认定犯罪;“罗某某大某”案堵门时间只有二十来分某,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金都舞厅”案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应酌情从轻处罚;刘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的时间短暂,也未造成后果,应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辩护人当庭提交了柴建国的谅解书。
被告人罗某某在庭审中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综述为:1、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理由:即使陈某己等人构成组某、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罗某某也只是一般参与者,应不作组某犯罪处理。罗某某自2007年底结婚后就很少与陈某己等人接触,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认定2008年之前已形成了一个组某严某、目标明某、分某具体的黑社会性质组某,罗某某参与的三次寻衅滋事均在2008年之前,且均不应认定为组某犯罪。2、“海天某会”寻衅滋事案后罗某某主动投案自首,桃花仑派出所已作治安处罚,不应再作犯罪处理;在“宝岛凯莱”寻衅滋事案中罗某某应认定为从犯;对于“紫龙某”寻衅滋事案不应认定为犯罪。3、罗某某于2011年1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资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1年8月8日止,该判决已对罗某某适用累犯加重处罚,在判决执行期间侦查机关发现罗某某存在寻衅滋事的漏罪于2011年6月10日立案侦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适用数罪并罚,而不适用累犯。4、罗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且系从犯,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肖某某在庭审中的辩解意见为:他与陈某己只是普通朋某,没有参加黑社会组某;东亚公司的钱是赔偿他的经济损失,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的辩解意见为:他只认识少数几个被告人,没有参加黑社会组某;东亚公司敲诈勒索案中他是应肖某某的要求去接肖某某的,对其他人要钱的事不知情,他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中的辩解意见为:2008年7月至2009年他虽在益阳,但以后一直在外打工,没有参加黑社会组某;在非法拘禁龚某某案中他没有打龚,时间也只有二十来分某;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严某在庭审中的辩解意见为:他不认识陈某己,没有帮陈某某事也没有得过钱,他2008年下半年才到益阳市,2009年上半年到长沙某工,没有参加黑社会组某;开某赌场中他没有放某抽水,也不认识参与赌博的人,不是主犯;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某某在庭审中的辩解意见为:他虽与陈某某等几个人耍得好,但并没有参加黑社会组某;找东亚公司要钱是为肖某某要医药费,协商不成后就外出打工了,对后面的事情不知道;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大)在庭审中的辩解意见为:我不认识陈某己,也没得过陈某某任何某某处,他没有参加黑社会组某。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蒋某在庭审中的辩解意见为:他没有参加黑社会组某,对曹某戊的民事赔偿请求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综述为:1、被告人李某某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理由:李某某只认识刘某某、蒋某、李某人,其中蒋某、李某同学,无人为他们制定组某纪律,参与的违法犯罪都是临时起意的,李某某主观上不存在参加黑社会组某的意图,与陈某己互不认识,更没有与其他被告人形成共同的经济实体。2、李某某在聚众斗殴某既不是首要分某也不是积极参与者,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某。3、李某某在寻衅滋事罪中系从犯,对曹某戊的民事赔偿请求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庭审中的辩解意见为:他没有参加黑社会组某;在“情岛休闲中心”寻衅滋事案中没有参加打人砸物;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某在庭审中的辩解意见为:他是2009年到的益阳,2010年回家结婚后一直在家务农,没有参加黑社会组某;“汉寿军山铺”寻衅滋事案他是看守自己的合法财产,没有参与滋事;非法拘禁曾某某鹏案已由马良派出所调某结案;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的辩解意见为:他是打牌时认识吴某某、严某的,与陈某己没有往来,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在“阳光馨庭苑”滋事案中他不是主犯;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中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综述为:1、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理由:张某某与陈某己不认识,也没有得过陈某己任何某某济上的好处,没有参加陈某己有预谋的违法犯罪活动。2、“钻石某某朝”寻衅滋事案,张某某虽在现场,但没有动手也没有邀集人员,不应认定为犯罪;“金都舞厅”寻衅滋事案,物品损失未达立案标准且已作赔偿,不应再作犯罪处理;在“本能音乐某”寻衅滋事案中,张某某应认定为从犯。3、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的情节轻微。请求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的辩解意见为:他没有参加黑社会组某,“金都舞厅”寻衅滋事案已进行了赔偿,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庭审中的辩解意见为:他没有参加黑社会组某,对黄某某赔偿请求无力承担,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曾某某在庭审中的辩解意见为:各被告人中他与李某某是战友,与其他人无经济等往来,仅参加了几次寻衅滋事,都事出有因,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罗某某在庭审中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综述为:1、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理由:本案各被告人之间存在亲戚、朋某、同乡关系,具有很大某松散性,不具备经济实力来支持组某活动,违法犯罪都具有突发性,没有形成一定区域、行业的非法控制。2、罗某某在“罗某某大某”、“紫龙某”、“钻石某某朝”寻衅滋事案中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在“宝岛凯莱”、“本能音乐某”寻衅滋事案中系从犯。3、罗某某有立功表现,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小)在庭审中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本案侦查程序违法,没有被害人的报案;被告人陈某某勒索周某某山2万元、蔡某某阳2千元、周某某平8千元均系事出有因,是为了支付李某某费用,而非自己非法占有,其不是主犯,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曾某某在庭审中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曾某某在“领某俱乐某”没有持枪对着邓某头部实施威胁,枪是对着天某板的,曾某某在非法持枪的二十余某内,对人和财物未造成任何某某害后果,请求判处六个月拘役为宜。
被告人盛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陈某己与被告人陈某己、陈某癸、李某某、倪某、罗某某、谢某某、刘某某、肖某某、李某某、陈某某、严某、何某某、陈某某(大)、蒋某、李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曾某某、罗某某、刘某施了组某、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行为:
2006年4月被告人陈某己刑满释放某,先后纠集被告人陈某己、陈某癸、罗某某、刘某某、谢某某、李某某等人结成犯罪团伙,进行打架斗殴、替人索债、了难,并通过开某赌场、发放某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牟取暴利供养团伙成员。2007年陈某己等人通过在海天某会、宝岛凯莱等地寻衅滋事而打出了这一团伙的名声和影响,随之被告人陈某己的“大某”地位逐渐突出,被告人陈某己、陈某癸、罗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人也成为骨干人员,并各自网罗某某一批小某某。到2008年初,以被告人陈某己为首,被告人陈某己、陈某癸、罗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谢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陈某某、严某、何某某等人为参与者的黑社会性质组某形成。
(一)被告人陈某己是该黑社会性质组某的组某、领某者,对于某某事务和经济分某起决策作用;被告人陈某癸、陈某己、倪某主要负责放某利贷,吴某某主要是纠集人员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谢某某、刘某某、肖某某、李某某和毛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执行陈某己指使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均起到了突出作用,是该组某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陈某某、严某、何某某、陈某某(大)、蒋某、李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曾某某、罗某某和李某某、蔡某某、黄某丁某、夏某丹、龚某辛杰(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参与、执行陈某己指使的违法、犯罪案件中均发挥了作用,是该组某的一般参与者。由于某某成员众多,为了保证组某的有效运转及管理,被告人陈某己对组某成员作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从而在组某内部形成了一些未成文某规约。最为典型的有“谁负责做什么事,要达到什么目的,得多少钱,都是陈某己说了算。”;“要想方设法搞钱,有钱才有社会地位。”;“平时做事要多动脑筋,出去做事要机灵,要团结一致,不能使大某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失。”;“不准吸毒和参加赌博,因为吸毒会把身体搞坏做不得事,赌博会把经济搞垮,做任何某某都没有钱。”;“平时在外要低调,不能因个人的事在外面无故扯麻纱,调某面的老弟做事要经过大某的同意”。例如:被告人陈某己发现被告人罗某某打K后,多次当着组某其他成员骂罗某某,被告人陈某己发现被告人李某某吸毒后,陈某己就对李某某讲:“你要再吸毒,我们兄弟之间就到此为止(意思不要李某某跟他混了)”。被告人刘某某发现被告人罗某某在“他她酒吧”打K后,当众打了罗某某一个耳光,还骂了罗某某。再如:2009年,被告人陈某癸某马仔毛某被杨某某良骗走仓库内的衣服,给陈某己造成了损失,陈某己把陈某癸某毛某都骂了一顿,并跟陈某癸某毛某做不得事,以后不要用他了。该组某还统一购买某枪支和刀某等作案工具由专人统一保管;为了方便联系陈某己还把骨干成员陈某己、陈某癸、李某某等人的手机统一加入了集团用户。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以证明某告人陈某己等人形成了一个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某,且人数众多,有明某的组某者、领某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自己的帮规。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陈某己的供述证明:陈某癸、陈某己和我是堂某弟,刘某某和我是2002年在朱某某塘学修车时认识的,2004年又在一起坐牢,罗某某、谢某某和我在深圳打工时一起玩,关系都不一般,吴某某是通过罗某某认识的,2004年在一起坐牢,倪某是通过沙某的乐某认识的,李某某和我既是沙某人,又是同学。2006年开某,我经济上有起色之后,这些人跟我关系更深了,他们下面还有小某某,刘某某下面有浩某(罗某某)、钉锤子(李某某)等,陈某癸、陈某己他们下面有李某某、肖某某等,只是我平时有事只跟他们几个人打电某,不跟下面的小某某打交道。如今年1月16日城市学院打架的事情,我白某给李某某、吴某某等人打电某,晚上又给刘某某打了电某,他们就调某过来了。如我要陈某己、吴某某找龚某某收帐,他们就调某过去收帐。
2、被告人陈某己的供述证明:陈某己在2006年坐牢出来后和牢友刘某某、吴某某等关系很好,经常在一起耍,我通过陈某己就认识了他俩。那时陈某己就开某带我和陈某癸某到一些档里混,一般都是拿钱到档里放某赚点小某某以维持我们打流的费用。因陈某己和彭某某、徐某某、龚某某关系好,我们结识了一些赌博佬,并且关系也处理得相当不错,这时一些打流的人就开某跟陈某己有联系了,比如罗某某、乐某某等这些人,加上李某某本来是初中同学,我们关系一直不错,李某某也和这些人结识了,在2006、2007年我们这一伙人就搞到一起了,大某都认陈某己做哥,我、陈某癸、李某某、吴某某、刘某某、罗某某等这些人都是陈某己的老弟了,而我们下面又有一帮小某某弟跟着混,如肖某某、伍某某(陈某某)、浩某几(罗某某)、毛某等以及跟着吴某某混的一些小某某弟,我们这个圈子就基本形成了,陈某己那个时候就是我们这一伙人的大某了。在替才老大(陈某己)开某、放某、收帐的过程中,我们也确实需要一帮人来帮忙打理,于某慢慢地又有人加入到了我们这一伙人当中来。如2009年9月左右,李某某因为领某俱乐某打架捉掉后,怀某(李某某)和勇伢几就跟我们混,我们的人就是这样慢慢多起来的,我认识的吴某某的老弟有堂某(严某)、矮某(黄某丁某),刘某某老弟有浩某几、伟几(张某某)、钉锤子(李某某)。谢某某(舅某)大某是在2003、2004年时在深圳与才老大某识的,我们和他也是兄弟,他下面也有丹伢几(夏某丹)和亮某(盛某)等老弟,去年8月份因为李某某山的事,谢某某就要我调某十来个人过去帮忙,像今年陈某癸某城市学院那里打架时我们又调某他的人帮忙,还有就是在罗某某大某堵门时我记得好像也调某他过去帮忙。
陈某己把我们这些人搞到一起后,他给我们灌输的思想是要想方设法搞钱,有钱在社会上才有地位,而且要团结,要抱成一团一致对外,我们也知道一伙人搞到一起后要有一个主心骨,才老大某壳又灵活,又慢慢地搞了不少钱,我们这些人就自然而然地认才老大某大某。我自跟陈某己打流以来,他就多次对我讲乡里伢几出来打流,要想办法多搞点钱,有钱了,日子才能过好,并且警告我不能吸毒,不能赌博。再就是出来打流经济上必须讲原则,收账不给点狠给别人看是达不到效果的,像我们收帐时捉人打人,陈某己从不责备我们,只是讲不要搞出大某麻纱来。他对我的这些要求我同样也要求我的老弟,所以我们搞科八子的时候他没钱还我们就动手打他,想尽办法逼他还我们的钱。
3、被告人陈某癸某供述证明:2006年底2007年初,陈某己与龚某某关系特别好,所以龚某某搞一些赌博的时候就喊陈某己带钱去罩局,陈某己就从赌博这个圈子里挖到了第一桶金。他经常做东请兄弟们吃喝玩乐,吴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罗某某等这些人都很铁陈某己,随着时间的推移,慢慢地认他作大某了,跟着陈某己混的人下面都有小某某弟跟着混,我有肖某某、毛某等人,可以说在2007年的时候,我们这帮人已经有蛮大某势力了,人数至少在二十人以上,而且非常地团结。只要是兄弟之间有什么事或兄弟之间的利益受到伤害时,其他兄弟都会尽心尽力地去帮忙,其他人别想占半点便宜。陈某己对我们讲乡里伢几出来混都是为了搞几个钱,不管有钱没钱都不要吸毒,要求我们这些老弟平时不要搞赌博,在经济上对别人不能含糊,都要切实维护自己兄弟的经济利益。
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2007年时陈某癸、陈某己、吴某某、罗某某、罗某某、乐某某、刘某某等都已经跟着陈某己混了,才哥(陈某己)经常对我们讲兄弟之间要团结,利用现在的时机多搞钱,他对吸毒和赌博的人特别憎恨,我吃过大某,他知道后就曾某某我讲:李某某你如果再让我发现你吃毒的话,我们的兄弟感情就到此为止。陈某己的自我约束力相当强,对下面的老弟出手又大某,所以很有威信,任何某某情都是他讲了算。我知道陈某己的老弟有我、陈某癸、陈某己、谢某某、倪某、曾某某、罗某某、吴某某等几个,还有刘某某应当也是才哥的老弟。我们下面这些兄弟也各自带了老弟,如我在2007和2009年分某带了曾某某、李某某两个老弟,我坐牢后他俩都跟着陈某己成了他的老弟;陈某癸某面有肖某某、勇几等三个老弟;谢某某下面有丹几和亮某两个老弟;吴某某下面有矮某和一些我不认识的人;刘某某下面有浩某几和钉锤子等老弟;倪某是陈某己的司机。
5、被告人倪某供述证明:我在茶某里打工时我结识了陈某己,喊他余某哥。2004年我跟他混以后调某非法拘禁了张某某佑,之后我认识了李某某、文某某,后我们陆续判刑,到2008年下半年我出来时,陈某己他们已经跟着陈某己混得有点起色了,主要是搞一些赌博和放某赚钱,我便知道陈某己的哥是陈某己,到了2010年3、4月份陈某己开某筹建建筑公司,他安排我和他哥陈某己一起负责公司装修,从这时起我就开某跟着陈某己混了。我们这伙人以才哥为中心,才哥是大某,他下面的老弟有我、陈某癸、陈某己、吴某某、谢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罗某某、曾某某等,陈某己和陈某癸某面有李某某、肖某某、龚某辛、毛某等几个老弟;谢某某下面的老弟有丹伢几、伟几等;刘某某下面有钉锤子、浩某等;吴某某下面有李某某、堂某、矮某等;罗某某下面有伍某某(陈某某)、板塔(何某某)、鑫八几等老弟。总之我们这一伙人相当的多。我们有不同的分某,像才哥放某利贷的事就是由陈某癸某个人负责,收账由陈某己配合一起收,再在收账或扯麻纱时就调某某平的人过去,我的话就是给才哥开某车,再把工地上的一些事管好。
6、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明:我在市第二看守所坐牢期间认识了同所服刑的陈某己、罗某某、吴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罗某某、李某某等人,那时我们关系已经相当好了。我跟陈某己联系多,他经常带一些跟着他混的人一起喝茶某饭,这样我又认识了陈某己、陈某癸,宝岛打架是我认识陈某己后打的第一架,也是第一次调某的人打架,从这件事后我就知道陈某己当时已经是个大某了,陈某己、陈某癸、李某某、罗某某、罗某某等都是他的老弟,而且还有许某小某某弟跟着这些人混,随后陈某己一伙在社会上的名气也就无形中大某起来,陈某己的地位也无形中比我高了一层,我和陈某癸某们都是以兄弟相称,陈某癸某人下面的小某某弟喊我平哥。罗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三个人都是我的老弟,也是牢友,他们三人平时的开某费用都是我出。李某某跟我混的时候已经有几个小某某弟了,如李某某、蒋某、李某某。
7、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证明:2007年我出狱后,听说陈某己有点名气和经济势力,于某我联系上他就跟着他混,他也经常请我吃喝玩乐,有什么事都是他罩着我,也就是社会上所讲的他是我的哥,我是他的弟,所以我一直叫他才哥,我又认识了他下面的老弟如明某(陈某癸)、余某婆(陈某己)、平仔(吴某某)、黑勇(李某某)、倪某等,大某经常在一起玩,才哥把我们几个人的电某办成一个集团用户。夏某丹和盛某是我的老弟。我与陈某己和陈某癸某们兄弟感情相当的铁,有什么事都会相互照应。才哥对我相当照顾,我有什么困难他都会帮我,只要他有什么事要我去,我都听他的安排。我们几个都是在才哥的关照下起家。
8、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证明:2006年吴某某出狱后我跟他一起继续打流,因吴某某和陈某己是狱友,就认识了陈某己,我们经常在一起耍,吃喝玩乐某这些都是陈某己买某,我就开某跟陈某己混,我通过和陈某己、陈某癸、陈某己等人一起耍认识了刘某某、李某某、乐某某、罗某某等人,肖某某、李某某既是陈某己的也是陈某癸某老弟,刘某某老弟有浩某、拖拉机(蒋某)、伟几、钉锤子等。在2007年因为刘某某事,我和陈某癸某人一起在宝岛打了一架并判刑,出狱后我又继续跟陈某己混,并带了几个老弟,有陈某某、毛某、何某某、叶某某、黎亮(黎子)、何某某、汤某某(鑫八几)、大某两个陈某某等,后来陈某某跟陈某己去了,而毛某跟陈某癸某了。
9、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证明:2007年底,李某某回益阳后,我就开某跟着他混,认他为哥,李某某大某是陈某己,他带着我认识了陈某己、陈某己、陈某癸、龚某辛、罗某某、平仔、肖某某、毛某(毛某)等,当时陈某己已小某某名气,于某我也和李某某一起喊他才哥。那时我没有钱用都是找李某某、陈某己借,但他们从不要我还,因为我是他们的弟,李某某没有被抓时我和他租住在农垦公司院里,吃喝玩乐某不要我出钱,一切都是才哥、李某某、陈某己和陈某癸某们买某。李某某被抓后我就跟陈某癸某起过了,没事时我跟陈某癸某陈某己在一起耍,有事时我都会贴心地去帮他们把事情做好。比如在2008年4、5月份的时候,才哥要我和他一起到紫龙某去,我二话没说就答应了,是我开某去的,下车后我就操起木棒冲过去追人打。
10、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证明:我和陈某己是牢友,都是沙某人。2007年他基本上带陈某癸某处跑档放某,我那时就认识陈某己、陈某癸,他们两人平时都喊陈某己叫才哥,我也跟着喊,但真正带我混的哥是陈某己和陈某癸,我又认识了陈某己的其他老弟罗某某、吴某某、倪某等,另外还有李某某、谢某某、刘某某等也死铁陈某己,陈某癸某面的老弟有毛某、龚某辛;陈某己的老弟有我和李某某,而我和李某某又是陈某癸某老弟相互之间有什么事都能调某我们,李某某是李某某因领某的事坐牢后就跟陈某己和陈某癸某;罗某某下面有叶某某、何某某、何某某、陈某某;吴某某下面有严某、吴某某、李某某等;谢某某的老弟有丹伢几和亮某;刘某某老弟有钉锤子、浩某几;我的老弟有汤某某等。我们这些人都是跟陈某己混,都是他的老弟,他是我们的大某,基本上都是为着他的利益在转,所有的事他讲了算。陈某癸某我们定的规矩是不能吸毒,不准打牌赌博,他安排我保管过十多把管子刹和三枝枪,其中十把管子刹是李某某拿过来的。我们的哥都是靠开某和放某赚钱为生,他们赚了钱也多少给点费用给我们,我的所有人情往来都是陈某己和陈某癸某们替我上的,他们俩平时都很照顾我。在2008年我吃麻古被陈某己和陈某癸某道了,被他们多次警告。我们能团结得这么紧是因为才哥在我们当中树立了很高的威信,为了哥的利益的事我们会不顾一切,如才哥的幸福里工地阻工我们就调某去威胁过当地人,香港城搞拆迁我们去泼过大某、剪过电某等等。
1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明:我主要是跟明某和余某哥混,跟着他们放某利贷和收帐,混吃混喝,大某分某间是跟明某混,他要我平时没事不准到外面去惹事,没有他的同意,别人喊我做事不准我去,再者不准吃毒什么的等等。余某哥、明某、勇哥、平哥、舅某等都是才哥的老弟,才哥在他们心目中就是大某,他们都听才哥的,就像我听明某的话一样。
1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明:在2007年下半年,我跟毛某混,毛某那时跟陈某癸某,有事只要打我电某就可以,我跟陈某癸某搞那些欠陈某癸某的人,期间我认识了陈某癸某大某陈某己,大某下面的老弟陈某己、倪某、乐某某、安化平仔、刘某某、李某某、舅某等,这些人都喊陈某己为才哥,他们关系相当的好,才哥叫他们干什么他们就干什么,这些哥下面的老弟我也认识不少,如陈某己的老弟肖某某、李某某。我在凯莱打架坐牢出来后,跟他们搞的第一件事是罗某某调某去捉一个叫谭某某的人,搞的最后一件事是找吴某某收账。
1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证明:2007年我买某车开某跑出租,罗某某经常租我的车跑场子放某,后来我就跟他混,罗某某是陈某己的老弟,所以我也认识了陈某己,并知道陈某己是这一伙人的大某,陈某癸、陈某己、倪某、曾某某、罗某某、李某某、安化平仔等都是他的老弟。罗某某平时对我们也管得比较严,没有他的允许,不能跟别人去混,没有他的同意不能出去打架,最严某的是不能吃毒,因为他认为吃毒的人成天某气无力,打架或搞其它什么事没劲,还有不准我们赌博,要共同搞活经济。
14、被告人陈某某(大)的供述证明:2008年退伍某某,我跟我舅某李某某,认得了李某某等跟李某某混的人,我们主要的事是受李某某指挥帮他的大某了难,或者李某某给钱给我去赌场里放某。李某某被判刑从牢里出来后在万豪宾馆开某间茶某,他告诉我是才哥资助他一笔钱开某。现在我们沙某所有打流的人当中最有名的就是才哥,他下面除了李某某、罗某某、倪某以外还有陈某癸、陈某己、吴某某、刘某某、谢某某、曾某某等人,这些人平常听才哥的指挥做事,比如陈某癸某陈某己都是帮才哥开某、放某来获取暴利,2010年陈某癸某安排我去“银台大某店”、“五环商务会所”、“阳光馨庭苑”等地方帮他们看场子,吴某某和刘某某、谢某某、曾某某等人充当的最主要的角色就是“打手”。
15、被告人严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我知道吴某某已经在益阳打流有些名气了,生活过得也很好,我就打定主意跟他打流,2009年我知道吴某某在社会上混,有一个叫才哥的大某罩着他,才哥下面还有余某哥、明某、军哥(倪某)、勇哥(李某某)等,这些哥都和吴某某是兄弟,罗某某也是才哥的老弟,罗某某的老弟有伍某某(陈某某)、叶某某等。另外还有怀某、石某某(肖某某)、勇几等是跟明某和余某哥一起混的。
16、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证明:我和吴某某是堂某弟,2008年我发现吴某某他主要是靠在场子里放某赚钱,他在益阳有一个大某才哥罩着他,才哥下面的其他老弟和吴某某关系也相当紧密,经常在一起吃喝玩乐,日子过得相当滋润,我好生羡慕,也更进一步坚定了我要跟吴某某在社会上打流的想法。平哥平时给钱给我们用,经常对我们讲不要乱用钱,要学会多赚钱,有钱了才能过好日子,而且强调某们这些做老弟的不准吸毒,要求我们在替他收账的过程中不能含糊了事。
17、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明:2009年6月份,我在桥南某某一家娱乐某,认识了浩某、堂某(严某)、吴某某等人,他们经常在外面惹事,浩某、堂某都调某帮忙,我发现堂某上面还有一个哥叫平哥(吴某某),他经常给钱给堂某到赌博场子里放某。同时平哥看我是从部队里回来的,比较灵泛,看得我起,一搞点事就给几百块钱给我用。我们这一伙以平哥为头,下面有堂某、浩某、亮某、矮某、溜溜强等老弟,平哥还有几个特别铁的兄弟,像余某哥(陈某己)、明某(陈某癸)、蕾哥(罗某某)、勇哥(李某某)等,他们都喊才哥做哥,在我的心目中,才哥是一个真正的大某板,不仅有钱,兄弟又多,像平哥这样有钱的哥都要叫他哥,要他罩着。才哥有什么事就会喊平哥,平哥就会带着我们非常积极的替他做事,像桥北幸福里工地上村民阻工的事,我们替才哥搞了两次。
18、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证明:我和刘某某、李某某曾某某是同监犯罪嫌疑人,我出来后刘某某见我没钱就给了我1000块钱,我很感动,就当起了他的马仔。我跟平哥认识了才哥、余某哥、四哥(徐某某)、明某、安化平哥(吴某某)等人,当中才哥的地位最高,在兄弟中说话最作数。平哥带着我、李某某到沙某镇、华天某某店、朝阳市场、三里桥、沧水铺等地的一些赌博场子里放某赚钱,李某某那时已经是李某某、李某某、周某某、蒋某、蔡某某等人的头,我就打电某要张某某回来一起混。平哥对我们的要求是不准吃毒,兄弟之间要团结,有事要么之前要问怎么搞,要么事后要向他汇报。
19、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我回益阳后,罗某某介绍我认识了刘某某,我发现平哥在社会上很有面子,还有一帮老弟,他们是钉锤子(李某某)、顺宝(李某某)、拖拉机(蒋某)、乐某某(蔡某某)、敏八几(周某某)、球某(李某某)等。还跟着平哥认得了才哥、舅某、明某、余某哥、安化平哥、蕾哥等一些人,并且晓得这些人中才哥是所有人的大某。有事才哥都是先调某哥,再由平哥调某们,像“罗某某大某”堵门的事,就是才哥在罗某某大某唱某唱某不舒服,才哥就要平哥调某,平哥就调某我和罗某某、姚某某、彭某某、李某某、蒋某等人;我们这些老弟又分某伙,一伙以李某某为首,另一伙以罗某某为首。李某某下面有李某某、蒋某、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罗某某下面有我和姚某某、彭某某、陈某某、夏某某等人。平时有什么事平哥一般都是同李某某和罗某某打电某,再由罗某某、李某某调某们。
20、被告人蒋某的供述证明:我通过李某某认识刘某某后就跟刘某某混,刘某某下面有两伙人,一伙是以李某某为首,另一伙以罗某某为首。李某某下面的老弟有我、李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罗某某下面有张某某和姚某某、彭某某、陈某人。
21、被告人李某供述证明:2005年我认识李某某,知道他是打流的,2006年李某某带我们认识他师傅刘某某,并把我们平时玩得好的几个兄弟拉到刘某某下面给他当老弟,刘某某一般只和李某某联系,李某某是我们的头。
22、被告人刘某供述证明:2008年我认识夏某丹,夏某丹对我很好,他的哥是谢某某,我提出跟他混,他同意了,并对我提出相关要求,夏某丹一有事就喊我,比如2009年夏某丹叫我喊几个人去香港城帮人要钱。跟夏某丹混的人有我、张某某浩、刘某某翼。我们这些人都是跟谢某某混,谢某某还有一个老弟盛某,谢某某的哥是陈某己。
2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证明:2000年开某陈某己、陈某癸、陈某己等在深圳做油漆工,他们没事做的时候就到我在福田区岗厦开某南某店里打牌,后我回到益阳,跟陈某己一起在场子里放某抽水,我就把他当作哥了,到2006、2007年陈某己下面的小某某弟慢慢地就多了起来,有陈某己、陈某癸、李某某、刘某某、吴某某、倪某、毛某、罗某某等,谢某某应当也是他的老弟,这些人又在陈某己的关照下带了老弟。因为平时陈某己经常在生活上照顾他们,时不时给点费用,时间长了陈某己就把这些人的人心捆到一起了,这些老弟也心甘情愿地为陈某己卖命。像2007年发生在宝岛的打架斗殴某件,陈某己他们就调某到桃花仑原宝岛那里与对方开某,我当时和另外一个小某某弟在陈某己的指示下捉住了对方一个叫柴火的脚,陈某己操起一条板凳就把柴火的脚砸断了。
(二)陈某己犯罪团伙发展初期通过开某赌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陈某己带领某告人陈某癸、陈某己等人在益阳大某开某赌场并在赌场内放某利贷、抽水,获取了高达百万元的非法利益。例如:2007年,陈某己在“一世情缘”开某赌场非法获利18万余某;不久又在“甘泉斋”开某赌场非法获利17万余某;2010年正月间,陈某己出资50万元,由被告人陈某己、陈某癸、吴某某、肖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大)等人在“阳光馨庭苑”、“五环会所”、“银台大某店”开某赌场,非法获利63万余某;2011年正月间,陈某己出资15万,由陈某己、吴某某在“佳宁娜国际大某店”开某赌场。2008年起,陈某己在益阳城区大某发放某利贷,利息从月息3分某2角不等,陈某己团伙共放某高利贷1500余某元,通过放某利贷非法获利431.88万元。例如:从2008年开某,陈某己团伙陆续放某利贷给谭某某、崔某某、欧某等20多人,借款金额从几万元到几百万元不等。陈某己团伙在攫取了巨额的非法收益后又将非法收益用于某持该团伙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该团伙的生存发展,例如:2009年,被告人陈某癸某资1千余某,安排李某某打了十余某管子刹,交给肖某某统一保管和使用。被告人陈某己在团伙成员被抓时出钱了难,在团伙成员受伤时,带领某他成员去看望并垫付医药费,例如:2008年,被告人陈某癸某陈某某家收高利贷,将其家的电某箱等物毁坏被抓,陈某己出资1.2万元赔偿给对方;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己因收高利贷将吴某某非法拘禁被抓获,也是陈某己出面出资5万元赔偿给对方;2010年,被告人刘某某因在金都舞厅寻衅滋事被抓获,被告人陈某己帮其赔付了8万元给金都舞厅老板;2011年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癸某湖南某市学院附近寻衅滋事中受伤,被告人陈某己不仅为他们出面找医生进行医治,还垫付了3万多元的医药费。该组某成员绝大某分某无业人员,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生活来源主要是靠跟陈某己组某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利益。例如:2010年正月,被告人陈某己出资50万元给陈某己、陈某癸、吴某某多次开某赌场,所获利益由陈某己做主,陈某己、吴某某每人分某15万元,陈某癸某得20万元,陈某癸某此款购买某一台马自达车,在开某赌场时参与望风的人都得几百元的费用。又如:被告人陈某己为特别关照家境困难的组某成员倪某,除了安排倪某帮他开某每月发1500元工资外,每年还另外给其5、6万元花费。2011年1月,陈某己给组某成员陈某己、陈某癸、吴某某、李某某、倪某、谢某某等人每人交了3千元话费,给了一张1千元的加油卡。各骨干成员对下面的马仔也是只要马仔要钱就给钱,组某成员有什么喜事,都是大某帮小某某上人情,每次都是300元、500元不等,马仔吃住都是归大某出钱安排。除此以外,过年时被告人陈某己都会发红包给组某成员。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以证明某告人陈某己等人有组某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某的活动。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陈某己的供述证明:益阳搞赌博的人大某分某跟我借过高利贷,2009年开某我准备成立永基建筑公司,就逐渐将放某利贷和开某的事交给了陈某己和陈某癸,并提供资金给陈某己、陈某癸、吴某某他们发展,他们收帐时采取了什么手段有时我不知道,但事后他们都告诉了我,陈某己专门开某赌场,资金基本上由我提供。比如在阳光馨庭苑、五环会所、银台宾馆开某子都是我安排他们三个人去搞,抽水得的钱我全部分某了他们。我在外面放某的事基本上交给陈某癸某,他把收回的利息大某交给了我,再由我来分某,这些钱一部分某于某弟们出事时给他们了难,一部分某于某排兄弟们的生活费用。如陈某己被长春派出所抓走,陈某癸某赫山派出所抓走,刘某某在金都发生的事情都是我尽力帮他们了难。我们这个圈子的人很多坐过牢,打架相当猛,最近两年想脱离这个圈子,我就开某一个永基建筑公司,想把外面放某的钱通过搞建筑进一步扩大某济实力。
2、被告人陈某己的供述证明:陈某己有钱了就通过一些小某某小某某把大某拢到一起来,2008年才老大某始带我们放某罩我们开某抽水,这样钱来得就更猛某。才老大某了让我们这些老弟搞活,有时也给点钱给我们去罩局,如2010年正月左右,才老大某拿出50万块钱给我们去罩局,说搞到费用后给陈某癸某台车开,并安排我、陈某癸、吴某某去搞这件事,我们三个人就先后在银台大某店、阳光馨庭苑、五环会所等地开某赌场,共抽水60多万块钱,才老大某排分某钱,我和吴某某各15万,陈某癸某我们分某多些,我买某现在开某这台丰田越野车,陈某癸某了他现在开某这台马六轿车。在2009年后,才老大某本上是要陈某癸某外帮他放某利贷,收账时如果有麻纱就要我调某去搞。我们这伙人都是围绕才老大某利益在转,碰上借钱不还的,才老大某管是谁都不手软。比如龚某某原来曾某某着才老大某赌场里混过,欠才老大11万块钱后不但不还,还让才老大某了不少气,才老大某安排我、吴某某、陈某癸某人调某过去不论想什么办法都要把龚某某的账收回来,我们把龚某某抓到二桥下面淋水,还动手打了他,最后逼得龚某某把这笔钱还给了我们。才老大某立建筑公司后为了他的项目能顺利进行,工地上很多的事我们都当作自己的事在搞,像香港城搞拆迁的事,我就安排李某某、肖某某、曾某某等人多次到那些不愿拆屋的人家剪电某、泼大某,让他们没法生活。我跟才老大某他确实给了我不少好处,如2009年下半年,我安排肖某某带了几个老弟把吴某某捉了并打成轻伤,我被长春派出所抓后,才老大某上赶到派出所帮我了难,最后由才老大某了吴某某八万块钱了事;又如今年过年前才老大某我们几个兄弟都交了3千元的话费,并且给了每人一张1千元的油卡。
3、被告人陈某癸某供述证明:2008年下半年开某,陈某己就基本上专门要我到外面放某利贷,收回的利息我都交给了陈某己,再由他分某给我们,这个事搞久了陈某己的钱就越来越多。他搞活后也不忘帮老弟们一把,我去年开某市时因资金紧张,他就给了我5万块钱。为了让老弟们都过上好日子,他拿钱给我们去开某,五环会所等地开某后陈某己给我分某20万,我用这个钱买某一台车。我和陈某己、倪某等兄弟带着自己的老弟主要是帮才哥搞放某收账的事,我也学着才哥的样对下面的老弟好,像先后跟我的老弟球某卵、肖某某、龚某辛、李某某、毛某等人,吃住都是和我一起,基本上不用他们花什么钱,平时他们没有钱花只要开某,我都是300、500元不等地拿,我也经常带他们出入一些高档娱乐某所消费。
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我在2007年的上半年左右开某跟才哥混,出入娱乐某所、茶某、酒店等是经常的事,平时日常生活开某基本上不要我出一分某,才哥安排我和他住一起。他经常组某一些赌博场子召集赌博佬参赌,他从中抽水并放某利贷,一场赌博可抽水几十万,陈某己安排我在档里看场子,每次都给我一些费用。为了才哥的事我尽心尽力,如城市学院打架的事,我接到他的电某立马出发,虽说被对方打成这个样,我也没有什么怨言,毕竟是哥安排的事,哥的事就是自己的事,而且哥也很好,所有的医药费都是哥出的。陈某己给我的好处还是很多的,如去年我搞万豪茶某开某没钱,他就拿了2万块钱给我垫资,2009年我因在领某俱乐某寻衅滋事坐牢时,他至少上了5000多块钱到我的账上,今年过年前他又给我交了3000元的电某费,并给了一张1000元的油卡。
5、被告人倪某的供述证明:我自2009年再次跟陈某己打流后,陈某己对我相当好,经常出入一些高档的娱乐某所,平时我没有钱用了,他都是几百地给,他叫我干什么我从不推托。我们的经济来源就是靠搞赌博、放某、放某利贷来赚钱。这一年左右时间里,他每月给我1500块钱的工资,另外每个月还要给我1000多块钱的费用,再者像我结婚早,条件不是怎么好,小某某生病什么的陈某己都是几千几千的拿钱给我用,我算了一下这一年来陈某己至少给了我有6、7万块钱。
6、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明:陈某己在2007、2008年通过开某抽水、放某慢慢地积累了不少钱,他平时喊老弟们在一起喝茶、吃饭,到一些高档消费场所消费,而且从不叫老弟们买某,他在赌博场子里赚到钱后就开某利用这些钱发展其它行业,如2007年他在沙某镇搞了个沙某场,在益阳城区先后在凯莱酒店、京海湖开某某、在银台十六楼开某游某博机等,到去年他又开某了永基建筑公司。有钱后陈某己的生活质量就高多了,下面的兄弟们也跟着享福,吃香的喝辣的。为了陈某己的利益,要我出力时我都是尽心尽力。我在金都舞厅扯麻纱,陈某己替我拿出8万块钱赔给了对方,又找人把我保了出去;2009年底我结婚的时候,陈某己带了兄弟们都去了,他本人上了1万块钱的人情,其他兄弟都是上的1千、2千。我的三个老弟跟着我混吃混喝,也混点费用。他们有困难时我也是尽力帮助,2008年李某某他们因为女友的事与人斗殴,事先没有和我讲,事后蔡某某和李某某被砍伤,我得知后就到医院去看了他们,并出了一千多块钱的医药费。
7、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证明:我们几个都是在才哥的关照下起家的,都有了钱,有了车。我在跟才哥混的时候也想混出一番事业来,就凭才哥的名气,办了娱乐某、开某,我经济紧张某某他就资助我,如2008年,他就借给我2万元钱,至今还有4、5千元钱没还,他从未向我要过。今年过年时,他给我交了3千元的话费,并且给了我一张1千元的油卡,只要他有什么事要我去,我都听从他的安排。
8、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证明:我在2008年刑满释放某基本上是跟陈某己在场子里混,主要是看牛、保管钱。再到后来陈某癸、陈某己带我替陈某己去收账,我在跟陈某己跑档时每次他都给我点小某某用。他对下面的老弟不管有什么困难都是有钱出钱,没钱出力,2008年我想开某,陈某己给了2万元,我用这钱在沙某百叶某某搞了一八砣档,赚了一万多,本钱陈某己也没找我要过,就是给了我,他无偿资助我,至少给了我16万块钱用,像吴某某结婚才哥安排的都是清一色的奔驰车,而且场面相当地气派,看了都让人羡慕。
9、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证明:我们这伙人主要是通过赌博和放某来赚钱,平时跟着哥一起吃喝玩乐,都是哥买某,我没有钱花就找李某某和陈某己借,说是借,其实是他们给我的。我们这伙人基本上都是围绕陈某己的经济利益在转,死心蹋地帮他做事,根本原因是陈某己是我们的大某,他的事就是我们大某的事,他的利益就是我们大某的利益。
10、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证明:我们这一伙人都是无业人员,没有正当收入,主要是跟哥去搞赌博、放某等,在收账时我们从不心慈手软,如陈某癸某2008年上半年喊我、陈某某、何某某等人找陈某某收账,我们多次到他家威胁他父母交人,还打烂了家具,送了花圈、鞭子去他家,后来陈某癸某带人把陈某某捉到沙某乡下脱掉衣服挨冻。因为我们都是靠哥生活,哥搞好了的话我们也能得到好处,平时没有钱用了,哥都会给钱给我用。才哥对我们下面这些兄弟都非常好,如我在去年上半年被东亚公司一司机用刀某伤,当天某哥得到消息后就到医院去看我,还拿钱垫付了医药费,后来是才哥出面后把事情办妥了,除去医药费共赔偿了我16万块钱,
1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明:我本身没有钱,明某每个月至少给我八九百、千把块钱花,我的吃住都是他安排的,人情也是他帮我出的,跟着他吃喝玩乐,我主要是帮他收帐,他告诉我欠钱的人的地址,我会想尽一切办法去找到这个人,然后给明某打电某去收帐。
1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明:我打流都是靠毛某和罗某某他们生活,跟着他们一起吃喝玩乐,并且我也不用花一分某,我得了他们这么大某好处,他们有什么事我当然要铁他们,别人欠了我们哥的钱不还,那等于某断了我们的财路,哥没钱了兄弟就没有钱花,兄弟没钱了我的生活就会出现困难,所以我当然会死心踏地帮他们去做事。
1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证明:如果我没有钱,罗某某就给我上人情,我只去个人捧场就行了,像陈某己生小某某、陈某己结婚、陈某己他父亲去世、平仔今年正月结婚等人情都是罗某某帮我上的,上的300、500块钱不等,再者平时我跟他们混时经常跟他们一起吃喝玩乐,这些都不要我出钱。
14、被告人陈某某(大)的供述证明:李某某是我舅某,我有时从他那拿几万块钱到赌博场子里放某赚钱,有时跟哥在赌博场子里做事混一份工资,有时在赌场里跟赢了钱的哥混一点赏金。勇舅某在万豪大某店一楼开某间茶某,是他的大某陈某己给钱开某来的,明某、余某哥、安化平哥等人的钱,主要是靠才哥给钱给他们开某和放某赚的钱,明某在城市学院后门开某超某,才哥是出了钱支持的,余某哥也在才哥的关照下搞过屠宰场和码头,才哥自己在开某和放某赚了钱后想转型,就开某个永基建筑公司,并凭借自己在社会上的地位揽了些工程做。我跟李某某混时,李某某去打了十余某管子刹,一直放某内衣厂的一间杂物间里。
15、被告人严某的供述证明:吴某某开某带我到一些赌场里去放某,一起混的还有吴某某、黄某丁某,赚到钱后平哥(吴某某)就带我们经常在外面吃喝玩乐。在2009年他带我在长沙某某时把钱交给我保管,每天某我三五百元不等的费用,去年上半年我们主要是在迎丰桥那里放某,遇到借钱不按时还的人,平哥就要我多带几个老弟去捉人,想办法逼人还钱。平时我没钱,只要向平哥开某讲,他从不拒绝,也是三五百元不等地给我钱花,他经常带了我们兄弟出入高档消费娱乐某所玩,我如果有什么好事他也会给我撑面子。
16、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证明:吴某某主要是安排严某和我到档里放某,平哥的钱大某分某当是通过在档里放某利贷得来的。我们下面的这些小某某弟相互之间团结的非常紧密,都是围绕平哥的经济利益在转,像找人收账,吴某某在做树生意时我们都去替他摆平对方,这些都是吴某某的生财之道。在两年多不到三年的时间内,平哥至少共给了我三万块钱左右的费用,他的社会关系广,即便是我们犯了事被公安捉掉了,他也能了难把我们救出来。
17、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明:认识吴某某后,最开某平哥有事都是通过堂某调某,我与浩某、亮某等人都租住在一起,目的是搞事时能快速集中,租房的钱是堂某出的,第一次跟着平哥做的有影响的事,是2010年初我们到阳光馨庭苑去帮龚某辛出气。平哥平时对我们都很好,我们和他在外面吃饭、玩的时候,都是平哥出的钱。我们主要的作案工具是管子刹,多的时候我看见有十几把,我还知道平哥手里有枪,在汉寿军山铺平哥放某一枪显威风。
18、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证明:我们靠在赌博场子里放某和替人了难赚钱,我们做老弟是不要出本钱的,都是平哥(刘某某)出钱给我们放某,赚了钱我们都会分某蛮多费用做开某,我们和平哥吃饭、唱某、洗某等,都是平哥给我们买某,另外平哥在沧水铺包公路和搞土石某某工程,碰到些小某某纱都是我们这些人去讲狠话,解决问题。
19、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明:在跟平哥(刘某某)混的过程中,平时经常跟他一起在外面吃喝都是他请客,做人情时都是他给我们出钱,我们自己不要掏钱的,他还特别关照我,给我撑面子,给钱给我们到场子里去放某赚钱,这样一来我跟平哥基本上不要花自己的钱,而且还能赚钱。
20、被告人蒋某的供述证明:和平哥(刘某某)一起在外面吃喝都是他请客,做人情时都是他给我们出钱。平哥安排李某某去赌场放某,遇到欠债不还的就叫我们去收帐。做完事后会给我们一些生活费,我们没钱时也是找他要。平哥是陈某己的老弟,经济上依附于某,这些大某主要是靠放某利贷、开某来敛财的,我们这些老弟则靠哥安排具体事情获取生活费,如收帐、看场子等。
21、被告人李某供述证明:我们帮刘某某放某、收帐,刘某某也会给我们一些费用,平常开某也是刘某某出。陈某己是刘某某哥,他很听陈某己的话,帮陈某己做事也是尽心尽力。陈某己对下面的人也好,李某某20岁生日的时候,陈某己带陈某癸、陈某己、吴某某等哥级的人物捧场,李某某20岁生日,陈某己也是搭了人情的。刘某某对我们很不错,比如在兰溪看场子时李某某被人砍伤,他给了李某某几千元的医药费,又如在幸福渠和别人斗殴,李某某、蒋某、蔡某某被人砍伤后刘某某支付了所有的费用。
22、被告人刘某供述证明:我们这些人的主要经济来源就是放某利贷、开某、收帐、了难。夏某丹安排我做过几次事,如我与龚某辛杰在她他酒吧看场子,还在谢某港一个赌场看场子。
2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证明:2006、2007年,龚某某相当看得起陈某己,陈某己在档里混基本上都是龚某某安排费用,慢慢地陈某己也搞点小某某到档里去放某,时间长了他便开某自己开某,我那时跟他在档里混时也只有点小某某用,每次他给几百块钱给我作零用,陈某己还时不时把这些人都召集起来聚一下,相互加深一些感情,我们也相当听他的话,搞档时老弟们放某赚的钱都得交给陈某己,我们的费用由他再来安排,安排多少就是多少,大某分某钱都归他个人得了。2008年后我与他的联系就少了。
(三)自2008年以来,以陈某己为首的该组某在益阳城区X区持枪、持刀某次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某地进行寻衅滋事、开某赌场、非法拘禁、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在社会上逞强立威、为非作恶,欺压、残害无辜群众,先后致1人重伤,8人轻伤,20余某轻微伤。
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黄某丁、罗某某、彭某某、谭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某某,证人李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法医学鉴定书、现场照片、收缴的枪支、刀某照片等证据,用以证明某组某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某的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详见组某犯罪事实)
(四)该组某购置了枪支弹药、刀某、汽车等装备,且组某成员人数众多、手段凶残,通过多次实施暴力犯罪立威造势,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在人民群众中形成较强的心理强制力,使群众不能或不敢抗拒,合法利益受损以后仍不敢举报、控告。例如:①2008年被害人陈某某因欠陈某己组某的高利贷,被逼离开某阳后,被告人陈某癸某人仍不罢休,多次到陈某某家闹事找其父亲陈某某康逼债,陈某某康被迫在外面租住了几个月,民警找其调某时,经多次做工作,陈某某康才愿意做证。②2009年4月,被告人陈某癸某母亲胡某某与雷某明某妻子发生争吵,陈某癸某家讲了胡某某几句,胡某某吃老鼠药住院,被告人陈某己要被告人罗某某、肖某某、陈某某等人去雷某明某守住雷某明某止其逃跑。胡某某出院后,陈某己、陈某癸某意陈某癸某舅某胡某某出面找雷某明某胁要其赔偿损失,雷某明某惧怕陈某癸某人,被迫赔偿了陈某癸4.8万元。事后雷某明某想向公安机关举报,终因害怕报复而未果。③2009年8月,组某成员吴某某指使被告人吴某某纠集严某等人将欠吴某某高利贷的被害人曾某某鹏拘禁在益阳市一中河边、凯莱宾馆、黄某丁某等地,并对曾某某行殴某,直到第二天某午,被拘禁了23个小某某的曾某某鹏才被马良派出所解救出来。曾某某鹏因害怕报复主动向公安机关表示不愿追究责任。④2009年9月11日,被告人陈某己纠集肖某某、李某某、陈某某、何某某和毛某、何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持管子刹将欠其钱的吴某某非法拘禁,并把吴某某打成轻伤。陈某己被抓后,被告人陈某己带人找到吴某某要和其私了,吴某某因害怕报复,被迫同意。⑤2011年4月底或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蒋某、李某蔡某某、“超某”(均另案处理)来到益阳市人大某门谢某枚经营的娱乐某,向谢某枚强行收取保护费,遭到谢某绝后,蒋某、李某四人动手将娱乐某内的麻将机、电某扇、凳子等物砸烂,把人员赶走。该组某人员被抓后,公安机关多次找谢某枚核实情况,谢某恐惧而不敢提供证言。
2008年至2010年期间,陈某己团伙成员多次到益阳中心城区的“罗某某大某”、“钻石某某朝”、“天某人间”、“唱某五州”等大某的娱乐某闲场所寻衅滋事,随意打砸伤人,每次参与的人数众多,不仅给这些场所造成了经济损失,而且严某扰乱了正常的经营秩序,很多经营者慑于某某才一伙的猖狂气焰,忍声吞气。2010年,陈某己成立永基建筑公司后,采取剪电某、泼大某等违法手段强制拆迁,严某扰乱了当地群众正常的生活秩序。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以证明某告人陈某己等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益阳市X镇、各大某乐某所、民间非法金融市场,形成重大某响,严某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陈某己的供述证明:群众对打流的都相当怕,他们是惹我们不起的,比如我哥陈某己与陈某某普因房屋扯麻纱,被他们家里人打了,我得到消息就带了“舅某”等人到沙某找陈某某普的麻纱,并把他家的防盗门给砸坏了,后来我怀某陈某某普侄儿陈某某平插手了这个事,又安排几个老弟把他的屠宰场给封了两天,事后陈某某普赔了我哥一万多块钱后才了的难。像陈某癸某妈吃老鼠药的那件事,我们不管铁老壳他有没有责任,先看他的牛再说,铁老壳在沙某镇上也是有点小某某子的人,但被我们这伙人搞得没有半点脾气。再就是借高利贷的人也相当地怕我们,我们搞过的人有龚某某、谭某某、崔某某、黄某丁某,都是有点名气的人。再比如益阳城区那些大某KTV场子,“天某人间”、“罗某某大某”、“钻石某某朝”等我们都去惹过事。群众怕我们,无非就是我们打打杀杀搞多了,名气比较大,没人敢跟我们扯麻纱。
2、被告人陈某癸某供述证明:2010年之后我们的名声在益阳街上挡了不少事,和我们扯麻纱的人知道我们是才哥的人后基本上都会熄火,像才哥发话说把罗某某大某门堵了,于某我就马上调某封门,半个小某某左右不让任何某某进出,罗某某大某这么大某场子,老板肯定有不小某某关系,但我们的人说堵门就堵门,他们都没有任何某某气,说到底就是因为我们的名声大。欠我们的钱敢跟我们调某的人,没有哪个没被我们修理过,我们通过搞这些人后,其他欠钱的人在我们收账时都会想尽办法筹钱还给我们。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沙某镇当地群众肯定怕我们这些打流的,毕竟我们这伙人基本上都是打架斗殴某过牢的,胆子大,下手狠,也不怕后果,如果是谁惹了我们那是了不得难的。再者我们这一伙人在益阳还是有点名气的。
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证明:在沙某镇当地群众基本上都不敢随便惹我们,比如陈某癸某妈与铁老壳的堂某吵架的事,还有就是陈某己的哥哥与别人发生房屋纠纷的事,再还有就是到茈湖口帮彭某某拆屋的事,都体现了我们这一伙不怕惹事的威风。
5、被害人陈某某康的陈某某证明:早几年因我儿陈某某欠别人的钱,家里来了一群小某某子看到陈某某不在房里,就砸房里的东西,砸完后他们讲如果不还钱,就要我死在这里,从那以后我家里就再没有得到安宁过,他们不管是白某还是晚上,几乎是天某来,有时一天某几次,有时把我们骂一顿就走了,有时砸点东西。我是抗美援朝回来的老兵,在战场上连美国鬼子都不怕,却被他们折磨得服服帖帖的,最可恨的还有一次他们拿了一个花圈放某我家的窗台上,还在我家的院子里放某一挂长鞭炮。骂的话不堪入耳,我们没办法只好到外面租房住躲了起来。
6、被害人谢某枚的陈某某证明:两年前我在市人大某面的巷子内开某一间娱乐某,一个叫“浩某几”的带了3、4个年轻人到我娱乐某,要我每月给1500元保护费,我迫于某奈就答应了。过了两三天,又来了3、4个伢几要烟抽,我不同意他们就砸我的场子,把人都赶跑了。这件事我不想说,因为我怕他们以后报复我。
7、被害人雷某明某陈某某证明:我们夫妇被陈某癸某诈了4.8万元后,胡某某还来我家里打东西,因为又怕他们又恨他们,当时产生了一个想法就是将妻子和小某某送到孩子舅某在宁夏某部队去,然后我准备买某个雷某与陈某癸某家人同归于某。陈某癸某陈某己他们势力大,欺人太甚,我曾某某次搭车到市公安局门口,想举报他们,但是又没进去,因为我怕他们报复我。
8、被害人吴某某的陈某某证明:2009年9月10日晚陈某己等人逼我还债要我跪下,对我拳打脚踢,前后控制了我的人身自由达2、3个小某某。我到公安机关报案后,陈某己被公安机关抓获,陈某己、彭某某等人通过“十宝”和陈某某找到我,要跟我私了,我因担心害怕,就同意了,后来在资阳公安分某的调某下,他们赔偿了我5万元。
9、羊舞岭村X村支书黄某某、明某村X村主任黄某某、猫村X村村民要求严某黑恶势力的请求书及证人曹某某、陈某己、黄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1月16日下午,沙某镇陈某己、陈某癸某伙调某几十人持刀、枪在城市X村民打伤,晚上又调某人和车带了刀、枪来报复。陈某己、陈某癸某人四处开某,放某利贷,惹事生非,到处抓人、打架,严某影响益阳市的社会治安和生产秩序,已经形成了一股黑势力。
10、证人刘某某良、蔡某某、黄某某、郭某某等证人证言证明:羊舞岭村的蔡某某和“金太阳”的老板陈某癸某生纠纷并动了手,陈某癸某了几台车、20多个人,到现场见人就砍,还有一台车将一个村民撞翻。他们这帮人在益阳开某、放某利贷、打人,没人惹得起。
11、证人徐某某、张某某、何某某、张某某、陈某癸、何某某、周某某、何某某的证言证明:陈某己这帮人大某分某过牢,在益阳城区X镇的雷某明某逼给了陈某癸4.8万元钱,另外陈某己的哥哥和陈某某普吵架,他们调某几车人来沙某威胁,还有他们这伙人与何某某毛某赌博的事也调某十几台车的人到沙某镇X镇上的人都人心惶惶,不敢出门。
12、证人周某某、石某某、胡某某证言证明:沙某那边一个叫才哥的人带了一帮老弟在天某人间唱某,因小某某串台,他们打了公关经理刘某某、保安赵某,才哥他们是益阳街上的大某,一般人不敢惹他们,各个娱乐某所都惹不起他们。
13、证人李某某、崔某某证言证明:我们都借过陈某己的高利贷,陈某某面有一帮弟兄,势力非常大。
14、证人欧某某证言证明:陈某己手下有一帮马仔心狠手辣,他们在益阳城区干了许某有影响的事情,在娱乐某所打架、搞非法拘禁、开某赌场等,老百姓都怕他们。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以陈某己为头的这帮人,人多势众,近几年通过开某、放某利贷赚了不少钱,现在陈某己是益阳最大某哥。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明:陈某己这伙人是益阳街上势力最大某,他们在益阳各个高级娱乐某所也是为所欲为,殴某他人,无法无天,我在唱某五洲被他们无缘无故打伤过一回。
15、证人龚某某的证言证明:我是一个房地产开某商,因借了高利贷而背负高额利息,最后资金链断裂,工程全部崩盘。益阳街上最大某放某利贷团伙就是陈某己、陈某癸某们,我深陷高利贷,最终只能把自己逼上绝路。证人黄某某证言证明:陈某己通过放某利贷赚钱,我被他用枪逼着还钱,还送过花圈到我家里。陈某己发展壮大某来后,不亲自出面放某,而是他点头借钱,然后由他下面的老弟直接交易,陈某癸某这事最多。
16、证人陈某某、艾某某的证言证明:因陈某某欠高利贷的原因,陈某癸某帮人多次到陈某某及陈某某的父母家里打砸东西,他们还大某天某陈某某的父母家中送花圈、放某炮,这两位老人家实在没办法只好租住别人家了。
以陈某己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某在形成过程中以及形成之后,还有以下违法行为:
1、2008年至2011年2月,被告人陈某己、陈某癸某独或由陈某己安排陈某癸、陈某己、李某某向叶某某生、谭某某、陈某某、李某某、龚某某、廖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汤某某、冷某某、何某某、陈某某、冷某某、李某某、曹某某、王某某、彭某某、刘某某、彭某某、周某某、丁某某、胡某某、蔡某某、余某某、陈某某、崔某某、李某某等人发放某利贷1500余某元,收取3分某2角不等的高额利息,案发时公安机关共追缴陈某己、陈某癸某放某利贷违法所得353.7323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借款人龚某某、崔某某、李某某、谭某某余某某等二十余某的陈某某、高利贷借条、证人蔡某某高、叶某某、蔡某某、汤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予以证明,被告人亦供述在卷,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2、2006年的一天某上,被告人陈某己、陈某己、陈某癸、李某某、罗某某等人到x音乐某所唱某,因消费打折产生争执,李某某拿起包厢内一烟灰缸砸伤吴某的头部。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肖某某的证言予以证明,被告人亦供述在卷,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3、2006年,杨某某林在华信酒店参赌时找李某某哥哥李某某借了4千元高利贷。李某某多次打电某催促杨某某林还钱未果。2007年的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邀集了被告人曾某某、陈某己、曾某某、“乐某某”去找杨某某林要债,并准备强行带杨某某车,附近的村民和杨某某林的亲戚赶来制止,曾某某就拿出手枪朝天某某一枪后逃离现场。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杨某某林的陈某某、证人龚某某、张某某的证言予以证明,被告人亦供述在卷,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4、2007年,益阳东湖渔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严某晖将基建工程承包给湖南某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李某某坤,李某某坤交了40万元工程保证金给严某晖。后因各种原因工程不能开某,李某某坤多次找严某求退还保证金未果,便通过李某某兵找到被告人刘某某帮其要帐,约定要回保证金后给刘某某9万元。刘某某安排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具体负责此事。2008年9月26日,张某某、罗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朝阳市场找到严某晖,李某某等人就连人带车控制到沧水铺镇,刘某某随后赶到并将严某晖的奥迪车强行扣押下来。半个月之后,刘某某等人得到李某某坤好处费4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严某晖的陈某某、证人李某某坤、李某某兵、周某某伟、张某某琼的陈某某、借条、欠条予以证明,被告人亦供述在卷,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5、2007年,被告人陈某己、陈某癸某“一世情缘”赌场内放某,黄某丁某陈某己借了86万元,后陆续还了几十万元,到2008年时还欠陈某己10万元左右。陈某己多次派陈某己、陈某癸某黄某丁某帐未果。2008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己、李某某在京天某馆找到黄某丁某他还钱,黄某丁某要其朋某姚某某过来,陈某己向陈某己报告,陈某己带了十多个人手持刀、枪赶到京天某馆,逼黄某丁某了一张10万的欠条,姚某某则被陈某己等人带至资江三桥时才释放。2008年农历12月30日,陈某己安排陈某己到黄某丁某收帐,陈某己带肖某某等人去黄某丁某收账未果,便买某一挂鞭炮和一个花圈放某黄某丁某中实施威胁,黄某某父亲只好将仅有的几千元交给陈某己。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黄某丁某、黄某丁某、黄某丁某、姚某某、廖某阳的陈某某予以证明,被告人亦供述在卷,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6、2008年6、7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肖某某和毛某在沙某何某某毛某赌博场子里与何某某毛某人发生打斗,陈某某、何某某、肖某某、毛某均受了伤。之后陈某某打电某通知被告人罗某某调某去帮忙,罗某某接到电某后,就邀集李某某龙某人携带砍刀某的士车赶到沙某,因未找到何某某毛某返回了益阳。几天某的一个晚上,肖某某、陈某某喊人用木棍将何某某毛某中大某玻某打烂了三块后离开。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何某某证言予以证明,被告人亦供述在卷,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7、2008年或2009年的一段时间,被告人陈某己安排被告人陈某己、陈某癸、罗某某、肖某某、陈某某、何某某、曾某某、毛某等人一起到茈湖口镇上彭某某的工地上维护秩序。拆迁道路限行,李某某虎坐三轮摩托准备过去,遭到陈某己等人的殴某。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李某某虎的陈某某、证人宋介明某证言予以证明,被告人亦供述在卷,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8、2009年初,王某某经营位于某桃路的“卡某”美容美发店,因未交物管费,房东吴某明某此停了“卡某”美容美发店里的水,王某某邀集了被告人陈某癸、陈某己、肖某某、吴某某等人将吴某明某了一顿。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吴某明某陈某某、证人王某某的证言予以证明,被告人亦供述在卷,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9、2009年,被告人陈某己的哥哥陈某己与陈某某普因分某产生纠纷,陈某己要陈某己帮忙。陈某己带领某告人肖某某、陈某某和毛某等人赶到沙某,将在三楼陈某某普房内搞装修的水电某赶走,并将电某扯掉。2010年正月初四,陈某己与陈某某普家人争执并发生扭打,陈某己得知此事后邀集被告人谢某某、李某某、陈某某、肖某某等人赶到沙某。陈某己和陈某己手持锤子将陈某某普的防盗门砸烂后离开。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陈某某普的陈某某、证人刘某某群、陈某己、何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调某协议书、收条、损毁物品价格鉴定书予以证明,被告人亦供述在卷,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10、2009年,李某某因涉案被抓后,被告人陈某己接管了李某某在过鹿坪的屠宰场,便安排陈某某(大)、肖某某、李某某等人经常到镇X乡下去巡逻查看,发现私自卖肉的情况就采取警告、强行提肉等方式吓唬人家,在过鹿坪屠宰市场树立了恶名。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杨某某、徐某某的证言予以证明,被告人亦供述在卷,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11、2010年11月,被告人谢某某与朋某在中信大某店唱某,谢某某要求服务员罗某某泷陪唱,遭到主管瞿某的制止后,谢某某便邀集盛某、夏某丹赶到中信大某店对瞿某实施殴某,致瞿某全身多处受伤。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瞿某的陈某某、证人李某某、郑某某的证言予以证明,被告人亦供述在卷,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12、2011年2月17日晚上9点多钟,被告人谢某某得知欠其2.3万元的李某某在“罗某某大某”KTV唱某,便邀集被告人张某某和夏某丹等人来到“罗某某大某”二楼包厢找到李某某,谢某手打了李某某一耳光,再与夏某丹、张某某等人一起将李某某打倒在地,谢某用烟灰缸砸伤李某某头部,后扬长而去。经法医鉴定,李某某伤势构成轻微伤。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证人李某证言、调某、法医学鉴定予以证明,被告人亦供述在卷,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被告人陈某己所组某、领某的黑社会性质组某成员陈某己、陈某癸、李某某、谢某某、刘某某、罗某某、倪某、肖某某、李某某、陈某某、严某、何某某、陈某某(大)、蒋某、李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曾某某、罗某某伙同非组某成员罗某某等人在该黑社会性质组某意志之内实施了以下犯罪行为:
㈠、故意伤害罪
2010年底起,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与龚某辛杰、夏某丹通过被告人刘某某和谢某某的介绍在“他她酒吧”看场子。2011年1月25日晚,刘某四人在“他她酒吧”一边看场子一边喝酒,途中张某某离开,刘某某、龚某辛杰到更衣室去找张某某,刘某门,更衣室内的被害人黄某丁某门打开某,刘某龚某辛杰正准备离开某被黄某丁某了一句,于某双方发生争吵,黄某丁某住龚某辛杰的脖子,龚某辛开某,从身上抽出砍刀某黄某丁,黄某丁某往外面跑,刘某持刀某龚某辛杰一同追砍黄某丁。在追砍的过程中,黄某丁某部被砍了几刀,一直追到益阳大某。龚某辛杰将黄某丁某住,刘某住黄某某衣服,龚某辛杰用刀某黄某某臀部,黄某丁某手去挡,右手手腕被砍伤。经法医鉴定,黄某某伤势构成重伤,并构成六级伤残。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⑴、被告人刘某供述证明:2010年年底一天某上9、10点钟,我和夏某丹、龚某辛杰、张某某四人在他她酒吧看场子。我去敲门找张某某,与黄某丁某生矛盾,黄某丁某我和龚某辛打我们,被我们甩开,龚某辛杰刚脱身就从身上抽出一把砍刀某砍黄某丁,黄某丁某状,撒腿就往大某外跑。我也从身上抽出砍刀,跟着龚某辛杰追着黄某丁某。我们一边追一边砍,在追的过程中砍了黄某丁某部几刀,一直追到益阳大某塔克堡对面的地方,龚某辛杰将黄某丁某住,我赶紧追上去,一把抓住黄某某衣服,龚某辛杰就用刀某砍黄某某屁股,黄某丁某用右手去挡,结果将黄某某右手手腕砍伤了。
⑵、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明:张某某和谢某某的老弟夏某丹想到他她酒吧看场子,我和谢某了他她酒吧老板熊某,熊某知道我们是在社会上打流的就答应了。
⑶、被害人黄某某陈某某证明:2011年1月25日晚,我和张某某等人一起在他她酒吧玩,在卫生间门口我遇到了两名陌生年轻男子说我不应该看着他,于某发生争吵。他们两人从身上各拿出一把砍刀某着我就砍,我往外跑,他们继续追着我砍,跑到他她酒吧与肯德基的中间路段时,有一个男子对着我的手猛某了一刀,把我的骨头都砍出来了,接着他们就乘的士跑了,我被朋某送到了医院。
⑷、证人庄某、陈某某、郭某某、何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1月25日晚上20时左右,黄某丁某他她酒吧玩时,与人发生冲突,被两个20来岁的人用刀某伤了。
⑸、证人李某某、熊某、伍某某、胡某某的证言证明:夏某丹和张某某通过谢某某和刘某某介绍到他她酒吧看场子。2011年1月25日晚上8时许,在他她酒吧里,一个叫黄某某人被同夏某丹在一起的两个人拿刀某伤了。后来,夏某丹把砍人的这段视频删除了。
⑹、法医鉴定结论及黄某丁某伤的照片证明某害人黄某某伤势构成重伤,并六级伤残。
㈡、开某赌场罪
(1)2010年正月,被告人陈某己提供赌资,被告人陈某己、陈某癸某责放某、抽水,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大)和吴某某等人在赌场外望风,在益阳城区“阳光馨庭苑”肖某某女友家,组某肖某某、龚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等人利用骨牌,采取“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抽水、放某获利共计16万余某。
(2)2010年正月,被告人陈某己提供赌资,被告人陈某己和吴某某放某,陈某己通知被告人陈某癸某水,并安排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大)等在赌场外望风,在益阳城区X组某肖某某、龚某某、王某某、王某某、谭某某、瞿某某、龙某某、李某某(伍某某凯)等人利用骨牌,采用“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抽水获利共计20余某元。
(3)2010年4月,被告人陈某己提供赌资,由被告人陈某己和吴某某负责放某,被告人陈某癸某责抽水,陈某己、陈某癸某排被告人倪某、肖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大)等人望风,在益阳城区“银台大某店”十六楼,组某肖某某、龚某某、王某某、王某某、谭某某、瞿某某、龙某某、温某等人利用骨牌,采用“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抽水获利共计26万余某。
上述三次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①、被告人陈某己的供述证明:2009年底2010年初,我看到陈某癸、陈某己他们几个没事做,就至少给了他们50元钱要他们去开某和在赌场内放某利贷,他们拿了钱后就去赌场赚钱,他们三个人在益阳各大某馆开某,事后赢利6、70万元,钱是我安排分某的,当时给了陈某己、吴某某各15万元,给了陈某癸20万元,陈某癸某这20万元买某现在他在用的马自达六小某某,至于某们在哪里开某赌场我不知道。
②、被告人陈某己的供述证明:阳光馨庭苑是在小某某几(肖某某)女友家中搞的,第一场是陈某癸某责抽水,我和吴某某负责放某,参赌的人员有小某某几、“卡某”(王某某)、小某某、卓某某、猛某等人,我估计抽水有7、8万;第二场是我电某通知陈某癸某吴某某到小某某几的女友家中来,此次参赌的人有小某某几,小某某、“卡某”、龚某某、温某、卓某某、超某某等人,陈某癸某水,我和吴某某放某。抽水7、8万元的样子。放某的钱是陈某己给的我50万元钱,息钱与抽水的比例差不多。五环会所也是我通知吴某某和陈某癸某,小某某几,小某某、“卡某”、猛某、卓某某和温某搞“牌九”赌博,按一万抽三百的标准抽水,抽了10万元左右的水钱,我和吴某某按一万抽三百的息放某。在五环会所后来又搞了一场,抽了18万元左右的水。2010年4月我和陈某癸、吴某某在银台大某店的X楼开某赌场,在倪某手上拿的钥匙,搞的也是"牌九"赌博,参加的人员有小某某几、温某、孟某、卓某某、徐某某、卡某、超某某、小某某、龚某某等人,陈某癸某责抽水,我和吴某某负责放某,抽水11万多元。后又在银台的X楼,我和陈某癸,吴某某三个人组某了“牌九”赌博,参加的人员跟上次一样,我们共抽水10余某元。我们三个人在这三个地方合伙开某共赚了约63万元,放某的钱是陈某己分某次给我的,共50万,赚的钱也是陈某己安排分某的,给陈某癸某了车,给我、吴某某分某钱,我们都搞活了。
③、被告人陈某癸某供述证明:2010年的正月间,陈某己想组某一场赌博,才哥知道后答应出钱支持我们搞。才哥安排我和陈某己、吴某某三个人具体操作。名义上赌场是陈某己开某,抽水的人是我,放某的是吴某某,但事实上幕后老板是陈某己,我们开某赌场的所有资金都是由他提供。且赌博所赚的水钱事后全部交给才哥安排分某。这几场赌博下来,我们累计抽水赢利60多万元,陈某己和吴某某每人分某现金15万元,才哥则给了我20万元买某我现在开某这台湘x的马自达小某某。我们第一次开某的地点是在阳光馨庭苑小某某几的女友家中,共搞了四场赌博,我参与了其中二场。我负责抽水,每场抽水约8万元左右,陈某己、吴某某在赌场里面放某收息。赌博的工具是陈某己提供的;过了几天某某己又电某通知我到五环会所的一个包厢开某,有小某某几,小某某、“卡某”、猛某、卓某某、超某某、温某等人,我按一万抽三百的标准抽水。当晚抽10万元左右的水钱,陈某己和吴某某他们俩个人按一万元抽三百元的息在放某,抽息赚的钱有多少只有陈某己他晓得,赌博的工具是陈某己提供的“牌九”;在五环会所还搞了一次“牌九”,抽了约13万元的水。隔了十来天某,我们在银台大某店的X楼再次开某“牌九”赌场,抽水的标准跟前几次是一样的,这次参加的人员有小某某几、温某、孟某、卓某某、徐某某、卡某、超某某、小某某、龚某某等人,共抽水11万多元,陈某己讲他为得开某次档他又在陈某己手中拿了20万元来罩局。后在银台的X楼同一些人又搞了一场“牌九”赌博,我负责抽了15-16万元水,陈某己和吴某某放某,没有收息。
④、被告人陈某某(大)的供述证明:我到赌博场子里望风,一次是在银台,2010年3、4月份的一天某上,陈某癸某电某要我到银台去,我、李某某、倪某、龚某辛在门口望风,如果警察来了就电某通知搞赌博的人跑。一次是在阳光馨庭苑。小某某几、陈某癸、陈某己、吴某某等人在阳光馨庭院小某某几的女友家中搞赌博,陈某癸某排我在天某宾馆他那台马六车内望风,我给李某某打了电某,要他来车上和我一起望风。一次是在五环会所,陈某癸某倪某打电某,要我和李某某到五环会所去望风,于某倪某就开某载着我们到了五环会所。
⑤、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明:我的大某陈某己和陈某癸某排我和肖某某、陈某某、龚某辛以及倪某等人在他们开某的赌场外望风(俗称“看牛”),每次都给一定的费用给我们。第一次的时间是2010的正月间,地点是在阳光馨庭苑一个叫小某某几的女友家中,是陈某己、陈某癸、吴某某他们三个人组某的;第二次是2010年的3月份,地点是五环会所,参赌人员我认识的有龚某某、卡某;第三次是2010年的四月份,地点是在银台,还是陈某癸某陈某己、吴某某三个人组某的,在银台十六楼。
⑥、被告人倪某的供述证明:大某2010年的4月份的一天,陈某己给我打电某问我说银台X楼的钥匙在哪,他要开某子,我就到了银台,陈某己要我和李某某、陈某某等人望风,我和李某某两人上了陈某癸某车,陈某某和龚某辛上了陈某己的车望风。过了二天某某己给了二百元钱给我。
⑦、证人肖某某、龚某某、王某某、王某某、谭某某、瞿某某、龙某某、温某、曹某某、赵某某、李某某证言均证明:2009年年底至2010年初,陈某己、陈某癸、吴某某等人组某在银台大某店、五环会所、阳光馨庭苑等地搞赌博,他们参加了其中的几场或一场赌博,输赢很大,陈某己抽水有好几十万。
⑧、追缴非法所得、非法财物决定书、一般缴款书证明某由公安机关追缴被告人陈某己开某赌场违法所得48万元;被告人陈某癸某设赌场违法所得1.8万元,马自达轿车一台。
(4)2009年12月底,被告人陈某己带8-9万元赌资,在益阳城区X组某王某某、廖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徐某某等人利用扑克牌,采取“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陈某己抽水获利2万余某。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①、被告人陈某己的供述证明:2009年底,由才老大某面,帮我在沙某信用社贷了18万元,我拿这钱在“京海湖”开某一次赌场,搞的斗牛,参加的有小某某几、卡某、温某、小某某、陈某某等人,我共抽水一、二万多元钱。
②、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底的一天,陈某己组某在京海湖搞斗牛,赌注是3000-5000的地庄,参赌人员有我、小某某等人,陈某己在旁边抽水放某。
③、证人谭某某、瞿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我俩到京海湖喝茶,刚好碰到里面在斗牛,看到陈某己和几个伢几在抽水,看了十多分某后就走了。
(5)2009年底,被告人陈某癸某10万元赌资与卜某明(另案处理),在益阳城区X组某谭某某、崔某某、温某、游某某、朱某某等人采取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持续时间达半个月,陈某癸某水获利1.8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①、被告人陈某癸某供述证明:2009年底过年之前,卜某明某我带10万元去清水居罩局,谭某某、崔某某、温某、朱某某、游某某等人在打一二百的长沙某将,每局给我二百元工资,一万元我抽水一百元,持续了半月左右。我赚了一万八千多元。
②、证人谭某某的证言证明:我到陈某癸某清水居开某赌场里赌了4、5次,打的是麻将,共输了10多万元,参赌的有崔某某、温某、游某某、朱某某等人。陈某癸某我们以纸牌做筹码,打完后到他那里结账,并在旁边负责抽水和放某,每次水钱有2千多元。
③、证人崔某某证言证明:2009年底,卜某明某集我、温某、游某某、谭某某等人打了十几次长沙某将,大某是200元每炮,陈某癸某我们以纸牌做筹码,打完后到他那里结账。打完四盘后抽200元,一天某来水钱有2千多元。
④、证人温某、同案人卜某明某证言内容与崔某某证言基本一致。
(6)2010年8月至9月,被告人谢某某伙同吴某安(另案处理)在益阳城区“嘉天某馆”、“金轩宾馆”等地,组某李某某、臧某某、赵某某等人利用扑克牌,采取“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开某赌场3次,共计抽水获利7万余某,谢某某与吴某安各得3.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①、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证明:2010年8、9月份,吴某安和我商量一起开某子,我出钱罩局,他组某客源,我们两个合伙抽水,获利后按五五分某,我们第一次是在桥北嘉天某馆X楼由吴某安开某房间,赌客有李某某、“浩某”、白某、李某某。共抽水3.5万元左右。第二次还是这些人,吴某安开某房,我带了三万元罩局,共抽水盈利3.5万元。
②、同案人吴某安的供述证明:我和谢某某一起合伙开某赌场,地点在嘉天某馆、金轩宾馆,参赌的人有李某某、李某某健、赵某某、臧某某,谢某某还带了丹伢几过来帮忙抽水,每人分某4万元左右。
③、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吴某安和谢某某于2010年合伙在金轩宾馆、嘉天某馆组某斗牛的赌博,参赌的有李某某健、李某某、赵某某等人,有时我帮吴某安抽水。
④、证人赵某某、臧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8、9月份,我俩与李某某、李某某健在吴某安的组某下,在金轩宾馆和嘉天某馆搞了几次斗牛的赌博,吴某安的舅某赵某某和谢某某的一个马仔负责抽水,抽了大某6、7万元。
⑤、追缴非法所得、非法财物决定书、一般缴款书证明某由公安机关追缴被告人谢某某开某赌场违法所得4400元。
(7)2011年2月12日,被告人陈某己与吴某某合伙出8万元赌资,安排被告人严某负责放某、抽水,在益阳城区X组某肖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瞿某某、廖某某、曹某某等人利用扑克牌,采取“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抽水获利共计3万余某。
(8)2011年2月25日,陈某己出15万元赌资,陈某己、严某负责放某、抽水。在益阳城区“佳宁娜国际酒店”8542房,组某肖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廖某某、曹某某等人利用扑克牌,采取“斗牛”的方式及用骨牌进行“推牌九”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述两次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①、被告人陈某己的供述证明:今年正月初十晚上,吴某某跟我合伙开某,吴某排他的老弟严某跟着我一起去,我准备了8万元钱,在佳宁娜的房间里斗牛,参加的人员有小某某几、卡某、曹某某、卓某某、小某某、猛某、廖某某,严某负责抽水和放某,我负责记数,当晚抽的水除出费用,共赚了1.2万元的样子。2月24日,我和吴某某又到佳宁娜去开某,这一次陈某己是知道的,因没有现金,我便在他手上拿了15万元,告诉他是去开某。这一次我还叫了曾某某过来帮忙,我把我的车钥匙和4万元钱给了曾某某,安排他在车上望风。
②、被告人严某的供述证明:我在佳宁娜酒店赌场里抽水放某做过2次,一次是2011年农历正月初九或初十的样子,在佳宁娜五楼,陈某己开某赌场,抽了三、四万元的水。第二次是2011年2月24日,在佳宁娜X房间,为陈某己抽水四千元后被抓了。
③、被告人陈某己的供述证明:2011年正月间,陈某己第一次(正月初十)开某我确实不知道,只是第二次(就是被特警支队抓的那次)我知道,因为此前陈某己找我借过20万元钱,但没过几天某便还给了我,可能是没有组某好,但后来他又找我借了15万元,在借钱的时候陈某己他跟我讲了,是去搞赌博。后来他被抓了,我的钱应该是被没收了。
④、证人肖某某、王某某、谭某某、瞿某某、廖某某的证言均证明:2011年正月初十,陈某己组某我们在佳宁娜国际酒店搞赌博,先推牌九后斗牛,陈某己在旁边放某,一个叫堂某的老弟负责抽水。证人肖某某、王某某、廖某某还证明2月24日再次在佳宁娜国际酒店斗牛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⑤、证人石某某、余某某、王某某、曹某某、许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2月24日晚,一伙人在陈某己组某的佳宁娜酒店X房间赌博,先搞斗牛,后推牌九,陈某己安排了一个年轻人在抽水,抽了约几千元的水后,被公安机关查获了。
⑥、证人王某某浩、郭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证明:2011年2月24日晚,在佳宁娜酒店一房间内,看到有人在玩推牌九的赌博,后来公安人员就来了。
⑦、陈某己、严某在佳宁娜酒店的开某信息和开某记录证明,两被告人为开某赌场在佳宁娜酒店开某。
⑧、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陈某己、严某被行政拘留15日;王某某、曹某某、王某某、廖某某、许某某被行政拘留12日。
㈢、寻衅滋事罪
⑴、2008年5月5日,彭某某(另案处理)欲进“紫龙某”小某某看其购买某房子,因当时还在施工,施工员梁松斌不让其进去,两人因此发生争吵。彭某某就打了梁松斌,该工地负责后勤的廖某明某现场后,彭某某打了廖,廖某上铁门不让彭某某车出去,彭某某电某邀集被告人陈某己和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紫龙某”来帮忙。陈某己邀集了被告人陈某己、谢某某、曾某某等人开某赶往“紫龙某”,途中陈某己还电某通知被告人刘某某,陈某己又调某被告人陈某癸某人带人来帮忙打架。陈某己一伙人先行到达后,看到彭某某和对方在争吵就拿了木棒上去帮忙,这时被告人刘某某、罗某某、谢某某、陈某癸、罗某某和徐某某、李某某、夏某丹(另案处理)等人也相继赶来。工地施工员曹某某华过来劝架,陈某己、陈某癸、刘某某、谢某某、罗某某等人将曹某某华打倒在地上,工地技术员徐某庚过来扯劝也被打伤。后经鉴定被害人曹某某华的伤势为轻伤,被害人徐某庚、廖某明、梁松斌的伤势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①、被告人陈某己的供述证明:大某是2008年,我接到六满的电某说要我调某赶到紫龙某去,我便对曾某某和陈某己讲到紫龙某去,他俩在我的茶某里拿了几根茶某棒,上了我的车,车是曾某某开某,在路上我还给刘某某打了个电某要他调某赶到紫龙某,到后我看到铁门里面已经有我们的人和保安打了起来,曾某某他们看到这个情况就从车上拿了茶某棒冲了下去打架,我在车上还看到有人追着工地上的人打,追到工地里面去了,在路上还有我们这边的人往工地上赶,人越来越多,不久警察就来了,我看到这个情况便开某车离开某工地,事后我知道这个事是因为彭某某到工地上去看房子与工地上的人发生争执而引发的。
②、被告人陈某己的供述证明:才老大某电某通知我说紫龙某那里有事,我在京海湖的路口上了他的车,我还给陈某癸某了电某,紧接着徐某某以及徐某某下面的三四个老弟及刘某某、罗某某、谢某某等、还有刘某某几个老弟罗某某、钉锤子等十几个人,都赶到了紫龙某。不知是谁发的话,我们就追着戴安全帽和系领某的人打,追得工地上的人四处乱跑。
③、被告人陈某癸某供述证明:不知是陈某己还是倪某打电某通知的我,我到紫龙某工地上时看到陈某己已经在那里了,因腿伤他坐在副驾驶位置上没下车,徐某某以及徐某某下面的三四个老弟,刘某某、罗某某、肖某某、谢某某、曾某某等都到了,还有刘某某几个老弟也在,一个戴安全帽的人讲话比较冲,我们这些人就冲上去打这个人和另一个打领某的人,徐某某和刘某某下面的老弟都是拿木棍打的,一下子就打得工地上的人抱头乱跑。
④、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明:我接到陈某己的电某要我喊人赶到紫龙某来帮忙,我马上就给李某某、罗某某打电某,要他调某赶快赶到紫龙某去。我开某赶到了那里,打架已接近尾声,我们这边的人手拿木棍和钢筋追着工地上的人在打。
⑤、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证明:我是陈某己喊去的,到紫龙某后我参与动手打了工地上的保安,我一下车就看见刘某某他们四个人围着一个保安打,于某我就和同车去的勇几下车一起打那个保安,对他拳打脚踢了几下,后来又有很多人陆续赶来,保安也出来了好几个,被我们追着打。
⑥、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证明:紫龙某是我开某送陈某己去的,在路上,陈某己给谢某某打电某要他调某到紫龙某去,还跟刘某某联系了,到后陈某己因脚有伤就在车上没下车,他安排我们拿着木棒下车去帮忙,先是追着一个经理打,保安来阻止,我们这边的人便把保安也打了一顿。
⑦、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证明:我不知是接的谁的电某,要我赶到紫龙某去,那天某了好几伙人,我没有动手打人,我们这边去的人有陈某己、李某某、倪某、刘某某、四保、曾某某等。
⑧、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证明:刘某某打电某给我要我喊几个人赶到紫龙某去,我就喊了姚某某和彭某某乘的士车到了紫龙某,陈某己、陈某己、曾某某、谢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蔡某某等二十几个人都陆续赶来了。我和李某某等人就拿木棒跟陈某己等人冲了上去,将那几个和彭某某吵架的人打了一顿。
⑨、被害人曹某某华的陈某某证明:2008年5月5日下午2时许,工地上一中年男子踹了梁松斌一脚,负责行政后勤的廖某明某生气,就将大某关上,双方争吵起来并有人动手,我过去劝架被对方5、6个人殴某。工地上的技术员徐某庚也被他们追着打。
⑩、被害人徐某庚的陈某某证明:我看到有几个人围着曹某某华打,就连忙去劝架,那几个人就打我,我退到工地里面,后来又有十几个手拿木棒的伢几冲进铁门追打我,公安人员到现场后,还有人追到了我,用木棒子打我的头部、背部和脚,我被打倒在地失去知觉了。
⑪、被害人廖某明某陈某某证明:工地上的保安告诉我外面来的3个人与工地上的一名员工在吵架,有一个人捡起手机砸向我的头部,我就要门卫把大某关上,一个穿白某衣服的就打电某调某,过了十几二十分某的样子,看到有几个人手里拿木棒追打技术员徐某庚,有两个民警在后面赶过去。
⑫、被害人梁松斌的陈某某证明:我与一看房子的男子发生纠纷,对方动手打了我,工地上的曹某某华和保安过来后,那个白某男子还对着我踢了一脚,曹某某要我离开。
⑬、证人廖某明某证言证明:5月5日下午,看房的人与工地上的人发生纠纷,曹某某华与其理论,七八个年轻伢几就过来拖曹,徐某庚过去帮曹某某忙,双方互相推攘,曹某某推倒在地,徐某庚被对方5、6个年轻伢几围着拳打脚踢,被我制止了。民警过来正在处理时,对方又来了20余某手拿木棒的年轻伢几,由于某的人多,民警当时无法控制局面,他们就一齐冲向徐某庚,徐某庚就往项目部的方向跑,徐某庚和曹某某华还是被打伤了。
⑭、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5月5日下午约2点左右,一个穿白某T恤的男子来看房子,梁松斌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该男子打了梁一个耳光,曹某某华赶到要梁离开,那名男子又踢了梁一脚,廖某明某了现场要我把门关起来,那男子将廖某手机打掉在地,而后捡起砸向廖某脸部。后又用手机打电某喊人,我赶紧躲起来了。
⑮、证人易某、杨某某、苏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均与被害人及其他证人的证言相吻合。
⑯、被害人徐某庚、曹某某华对被告人曾某某的辨认笔录证明某某是紫龙某工地打人者之一。
⑰、法医学鉴定书证明某振华的伤势构成轻伤,徐某庚、廖某明、梁松斌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⑱、调某协议书及领某证明某国文某曾某某已赔偿曹某某华、徐某庚医药费等4.8万元。徐某庚、曹某某华请求公安机关不追究彭某某等人的刑事责任。
⑵、2008年6月左右,被告人陈某己与张某人在“钻石某某朝”KTV唱某时,因争陪唱某姐与陈某某平发生矛盾。陈某己通知被告人陈某己、陈某癸某人来,被告人陈某己、陈某癸、肖某某、何某某和李某某、叶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相继赶到,同在“钻石某某朝”唱某的刘某某、罗某某、张某某等接到消息亦从另一包厢过来围观。陈某己、陈某己等人对陈某某平拳打脚踢,KTV公关经理许某扯劝时被陈某己一耳光打倒在地,脑袋在门角上撞出血,肖某某和陈某某抓住许某的头往墙上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①、被告人陈某己的供述证明:我和朋某在钻石某某朝唱某,陪唱某小某某几跑到旁边一个包厢去了,我叫她不出来,倪某和陈某己过来拖这个妹几走时,有个男的过来阻止,我们这边的人就把那个男的拖出来打了一顿,我记得打人的有陈某己、刘某某等,在打的过程中许某不知从哪里过来用手指着我,说你有点宝吧,我听后非常生气,便顺手打了她一个耳光。
②、被告人陈某己的供述证明:我接了才老大某电某后,又通知刘某某、肖某某调某到钻石某某朝去,我到时已打起来了,打的是大某子(陈某某平),有个叫许某的领某叫不要打也被打了。
③、被告人陈某癸某供述证明:我记不起是曾某某还是陈某己他们哪个给我打的电某,我一个人赶到那里时已经打完架了,听说大某子被打出了血并被送到医院去了,我还看到地板上和墙壁上都有血,陈某己、倪某、刘某某、曾某某等人在那里。
④、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明:我带着罗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在钻石某某朝的一个包厢里面唱某,陈某己带着倪某等人在另外一个包厢,陈某己给我打电某讲他们那边有麻纱,要我马上过来。于某我到包厢里面喊了罗某某、李某某等人往陈某己那边跑去,在他们包厢外的走道上我看见陈某己、陈某癸、倪某等人围着一个人叫大某子的人在打,有个叫许某的领某走过来讲“谁也不准打了”,陈某己火起,一个耳光打了过去,将她打得撞在包厢角上。后来杨某某过来跟我和陈某己讲情,我对陈某己就讲算了,陈某己就要陈某癸某手。
⑤、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证明:我记得当天某上,我和陈某某、叶某某、何某某等人在唱某五洲唱某,钻石某某朝一个看场子的人过来告诉我们说才哥在打架,要我们过去,于某我和陈某某等人便赶到钻石某某朝,我看见舅某、丹伢几、亮某以及丹伢几的几个老弟,还有刘某某他们一伙人在那,一个领某在叫,被才哥打了一耳光,我和陈某某便上去抓着那个女的脑袋往墙上撞了几下。
⑥、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的一天某上,我和肖某某、叶某某、陈某某等人在唱某五洲唱某时,听人讲陈某己在钻石某某朝正与别人扯麻纱,我们几个人都赶到了钻石某某朝,我们看到十多个年青小某某子站在门口,我认得这些人都是才哥下面老弟带的人,但都叫不出名字。肖某某就叫我们呆在下面,他喊了陈某某一起上楼去了。过了一阵,两人下来后要我们一起走,我们问是什么事肖某某讲为得才哥的事,他们在上面将一个钻石某某朝的领某打了一顿。
⑦、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证明:刘某某带了我、张某某、李某某等人在钻石某某朝唱某,他去另一个包厢给陈某己敬酒,回来的时候要我们这个包厢里的人都跟他出去,在走廊上看见陈某己、陈某己等十几人围着一个叫大某子的人在打,一个叫许某的领某被陈某己打了一耳光,打得脑袋撞到门上出了血。
⑧、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明:那天某上平哥给我打电某说要我到钻石某某朝唱某,当时才哥他们也在那里,我上完厕所出来我发现我们的人在走廊里围着一个男的在打,我在后面看插不上手,有个领某管闲事也一起被打了一顿,才哥发话我们才离开某钻石某某朝。
⑨、被害人陈某某平的陈某某证明:2008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某上,我和杨某某、龙某某等人在钻石某某朝唱某,陪唱某妹几不见了,龙某某就出去找人,走廊上有伙人对龙某某拳打脚踢,我上去劝架,也被打了,我只得用手抱住头,这时许某过来劝架,也被打的头撞在门角上出血了。
⑩、被害人许某的陈某某证明:2008年6、7月间的时候,钻石某某朝的555包厢的陈某己等人和888包厢的客人打起架来了,我劝架时也被人搞得碰到门边上,脑袋受伤了。
⑪、证人杨某某证言证明:在钻石某某朝唱某时陈某某平被人打得用手抱着头,何某某上去劝架,也被打了几拳,另外还有一个女的,也被他们打的头上流血了。我出面跟陈某己和刘某某讲好话,那些人就没打了。证人何某某证言与杨某某证言基本一致。
⑫、证人张某证言证明:2008年的时候,在钻石某某朝为了一个陪唱某姐,陈某己和一个叫大某子的男子扯了麻纱。
⑶、2009年12月28日晚,被告人陈某己、陈某癸、曾某某和张某某、李某某等人在“天某人间”KTV唱某,陈某己和KTV经理刘某某发生争执。陈某己、陈某癸、曾某某等人用啤酒瓶等物品将KTV经理刘某某和保安赵某打伤,并将包厢里的酒杯、烟灰缸等玻某制品全部砸烂。经鉴定,刘某某、赵某的伤势均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①、被告人陈某己的供述证明:2009年我们在天某人间唱某时打伤过保安,我和张某某、李某某、陈某癸、曾某某等在天某人间唱某,与经理吵了起来,可能是陈某癸某了那个经理,进来了四五个保安,我看到这情况就对其中一个保安打了两拳,有个保安还手,曾某某、陈某癸某我的几个朋某也动手开某打保安,事后是张某天某人间的老板达成了调某协议。
②、被告人陈某癸某供述证明:当天某上是我、陈某己、曾某某、张某陈某己的几个同学在天某人间唱某,我们送走张某几个朋某后,发现几个陪唱某小某某不见了,找经理投诉,经理说找不到人了,我火大某一个动手打经理,先用脚猛某了那个经理一脚,然后打了他两拳,同时曾某某也打他,两个保安进来质问我们,我抓了保安就打,曾某某也冲了上来打,一个保安抱着头就往外跑,曾某某顺手操起一个啤酒瓶朝那个保安砸去,当场就把那人的头打出血来了。参与打架的人有陈某己、我、曾某某,陈某己的两个同学也动了手。
③、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证明: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某上,我跟陈某己等人在天某人间唱某,中间陪唱某小某某发完小某某便走了,买某也没有给我们优惠,我们的心里都不高兴,陈某癸某先开某动手打那个经理,来了几个保安,陈某己与他们动起手来,我也动了手,用啤酒瓶打了一个人的头部。
④、被害人刘某某陈某某证明:X房间的客人投诉少了陪唱某姐,要打折,当时包厢费已经打了5折,我解释时一高个男子,一脚踢在我的肚子上,然后7、8个人围着我拳打脚踢,公司保安赵某前来劝阻,一部分某就去打赵某,打得他头破血流。
⑤、被害人赵某的陈某某证明:2009年12月28日23点左右,我和经理刘某某在天某人间被几个人拳打脚踢,并被他们用啤酒瓶、烟灰缸砸中头部,在中心医院治疗了一个星期。
⑥、证人刘某某、唐某某、徐某某、朱某某的证言均证明:2009年12月28日23时许,在天某人间316包厢唱某的“才哥”等人以陪唱某姐不认真为由,将公关部经理刘某某和保安赵某打伤了,同时将包厢里的酒杯、分某器等砸坏了。
⑦、证人张某证言证明:2009年12月份,我和陈某己、李某某等人在天某人间唱某,要买某时,陈某己和他的老弟陈某癸某人将天某人间的经理和一个保安打伤了,后来由我出面赔偿了9500元给天某人间。证人李某某的证言与张某证言基本一致。
⑧、法医学鉴定书证明某文、赵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⑷、2009年底或2010年初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己与张某人在“罗某某大某”KTV唱某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吵,陈某己电某通知被告人陈某癸某人带人堵了“罗某某大某”KTV的大某,陈某癸某集被告人倪某、罗某某、陈某己、肖某某、何某某等人,被告人刘某某邀集张某某、罗某某、李某某、李某某、蒋某等人,被告人谢某某邀集夏某丹、盛某等人一起将大某堵住,直到“罗某某大某”KTV的老板曾某某辉赶来给陈某己赔礼道歉才罢休,共堵门X多分某。在堵门时姚某某强要出去,与陈某癸某人发生冲突,陈某癸某姚某某强拳打脚踢。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①、被告人陈某己的供述证明:一天某上七八点钟左右,我不知接了谁的电某说是张某罗某某大某唱某时与别人发生了摩擦。我见张某个人坐在大某里,喝了不少酒,没有看到罗某某大某的老板出来说话,我便对陈某癸某们讲你们先给我把这里的大某堵起来再说,不准任何某某进出。我好像还给刘某某和谢某某打了电某叫他们调某过来。陈某癸某调某人,一个叫“干鱼几”(姚某某强)的伢几要出去,陈某癸某动手打了他。
②、被告人陈某己的供述证明:大某是2009年下半年我接到明某的电某,要我赶到罗某某大某,我赶到时,见明某和干鱼几在门口吵,双方要动手,而且我们的老弟肖某某等人已经堵住了罗某某大某的大某,我也参与了堵门,堵门的时间前后长达一、二十分某,使得罗某某大某不能正常营业。参加此事的人有陈某癸、肖某某、倪某、刘某某、陈某己、刘某某老弟“浩某几”等,估计有二十来个人。
③、被告人陈某癸某供述证明:我的印象中是接了倪某的电某后才赶到罗某某大某的。陈某己和张某某、刘某某、倪某以及刘某某老弟“钉锤子”、浩某几他们在二楼,我们这些人是在一楼的大某。我还给肖某某打了电某,要他赶过来。陈某己发话说把门堵掉,我们就把罗某某大某的门给堵了。“干鱼几”硬要出去,我打了他一拳并踢了他一脚。参加的人有我和倪某、陈某己、刘某某、罗某某、陈某己、曾某某等人,还有刘某某老弟“钉锤子”、“浩某几”、“伟八几”和肖某某以及他调某人。
④、被告人倪某的供述证明:我和明某赶到罗某某大某,才哥在楼上吵,不知道是什么原因,才哥在楼上发号令要我们把罗某某大某的门堵掉,我和陈某癸、还有一些老弟石某某、怀某等人堵住了罗某某大某的大某,“干鱼几“要出去,明某不让,明某打了他一下,我也踢了他一脚,我们堵门的时间前后长达一、二十分某,参加的人有我、陈某癸、陈某己、肖某某、刘某某、罗某某、曾某某、舅某以及肖某某、刘某某老弟,舅某的老弟丹伢几也去了。
⑤、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明:我接到陈某己的电某后分某给罗某某、李某某打了电某要他们马上调某赶到罗某某大某来,我到时李某某带着李某某、蒋某、李某人已经先到了,他们和陈某癸某起将罗某某大某的大某已经堵住了,陈某癸某正在打“干鱼几”,罗某某和张某某也带了人赶来加入了堵门行列。我看见堵门的人有陈某癸、陈某己、陈某己、谢某某,以及他们下面的一些老弟。
⑥、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证明:我记得是陈某己打电某给我,我又马上通知了盛某和夏某丹赶到罗某某大某来。我到后,看见陈某癸、陈某己他们已经站在大某那里将门堵住了,还有他们的很多老弟也堵在那里,我听说陈某癸某“干鱼几”发生了冲突。后来罗某某大某的老板跟才哥打了商量我们才撤离。
⑦、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证明:大某是2009年的事,我只记得我们是为张某事才堵的罗某某大某的门。
⑧、被告人曾某某、肖某某、何某某、陈某某(大)、罗某某、张某某、蒋某、李某人的供述与被告人陈某己、陈某己、陈某癸、倪某、刘某某、谢某某等人的供述相吻合。
⑨、被害人姚某某强的陈某某证明:2009年年底的一天某上,我在罗某某大某唱某准备走大某回家,发现有一个叫明某的流打鬼带了十几个年轻人将罗某某大某的大某堵了,不让任何某某进出,我当时喝了酒,就往外面冲,结果那伙人拦住我,双方争执起来,明某就动手打我。
⑩、被害人曾某某辉的陈某某证明:因张某包不见了,一伙人就把罗某某大某的门堵了二十分某左右,使罗某某大某KTV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大某影响,给社会造成了混乱,也践踏了社会正常的秩序。
⑪、证人张某证言证明:2009年的一天某上,陈某己的老弟陈某癸某人将罗某某大某的大某堵了20多分某,在堵门时与别人扯了麻纱,还打了人。
⑸、2011年1月16日下午3时20分某右,被告人陈某癸某益阳高新区X村干部蔡某某在湖南某市学院北门金太阳超某门前,因停车问题发生争吵,陈某癸某了蔡某某一个耳光。蔡某某就喊卜某某和李某某去打陈某癸。陈某癸某女友分某打电某给被告人陈某己、肖某某、李某某和吴某某等人,陈某癸某肖某某等人调某来打架,陈某己就电某邀集了被告人李某某、陈某己、曾某某等人,随后陈某己开某自己的东风本田车和倪某赶往城市学院。陈某癸某着自己的马自达六,李某某开某借来的车载着陈某己,李某某开某陈某己的丰田车(湘x)在团圆路附近汇合后,返回城市学院,一下车陈某癸某人便殴某蔡某某、卜某某等人,当地村民见状就帮蔡某某、卜某某的忙。李某某拿了一把刀某村X村民用木棒将李某某打倒在地上,这时陈某己和倪某两人开某赶到,陈某己开某将群众冲散,并将曹某某撞倒在地。随后,吴某某等七、八人也赶到,陈某己指挥殴某群众,吴某某持枪,其余某持刀某砍卜某某、卜某某等人,倪某也持刀某砍村民。曾某某、肖某某、毛某、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也赶到现场追打当地村民。李某某、倪某等人又将旁边的理发店玻某砸烂。因民警赶到现场,事态才得以控制。当晚,陈某己安排由陈某己具体负责,调某数十余某前往报复,因村民均躲在家中而未果。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卜某某、卜某某、曹某某三人的伤势构成轻伤,胡某、曹某某、李某某、李某某辉四人的伤势构成轻微伤;经物价鉴定,理发店被砸物品价值4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①、被告人陈某己的供述证明:今年1月16日,我接到陈某癸某朋某燕子的电某,讲陈某癸某被人打死,我便跟平仔(吴某某)打电某叫他过来。我开某向明某店子方向去,看到前面有七八个人手拿管子刹、铁棒在打李某某和明某,我便开某冲散那些人后又将车掉头,看到李某某被打倒在地没起来,旁边还有人在砍李某某,我便起车加油对准那个人撞去,当场把那个叫桂八几的撞飞了起来,然后掉落在车的左前边的地上。约过了一分某钟,平仔的车就过来了,停在我车前面,我就下了车,倪某也下了车,他们操起带来的管子刹和砍刀某棍棒就朝砍李某某人冲过去一顿追砍,我就朝理发店那边一指对其他人说:那边还有人,他们冲过去朝理发店的玻某一顿乱砍,当场砸了个粉碎。派出所的民警开某警车赶了过来,我们的人又对一个打明某的人乱打,民警控制了局势,我讲快点把李某某搞到医院去,然后我一个人跟在李某某车后就走了。到了中心医院,李某某等人的住院费是我拿钱出来交的,我对余某婆讲:只怕是还要搞大某呀,你给我调某人来到明某店里去。余某婆把人都召集齐以后告诉了我,但没多久就回来了,讲找人不到。在医院,我讲对方报了警,我开某撞了人,搞大某,倪某当时在旁边说我来顶是的。我看到在现场的人有倪某、明某、余某婆、李某某、怀某、石某某、平仔等,晚上参与反扑的人有平仔及平仔的朋某、余某婆及他的朋某和他另外调某人,李某某朋某也应当到了。
②、被告人陈某己的供述证明:当天某和李某某在万豪茶某里吃茶,李某某接到陈某己的电某,讲明某店子里出了事,要我们赶快赶过去。李某某借了车和我一起往城市学院方向赶,在路上我打电某给了曾某某,在团圆路拐弯处与陈某癸某合后,到了他的超某前,陈某癸某车就去打站在那里的一个人,我和李某某马上也下车帮忙,这时从旁边冲上来六七个人过来帮对方打我们,李某某也加入了我们这一方,对方人多,我看见李某某跑到一个饭店里面拿了一把菜刀,对方便拿起棍棒追他,陈某癸某李某某两人不知被对方追到哪里去了,我躲了五六分某后,曾某某给我打电某,我知道我们的人来了,我便跟着去追对方,陈某癸某时躺在地上没有动,我们的人还把一个理发店的玻某全部砸碎了,有个人拿木棒朝我的腰子上打了一木棒,我、肖某某等人就追打那人,被公安民警制止,我和陈某癸某带到派出所去后又送到市中心医院。在现场的时候我看见陈某癸、李某某、李某某、曾某某、肖某某、吴某某、陈某己、倪某,还有一些人我没有注意。当天某上7点左右,陈某己安排我和吴某某组某人员到陈某癸某子那里去找对方,给他们一点颜色看看。陈某己分某给刘某某和谢某某、小某某打电某,谢某某安排丹伢几开某他的现代车来了,刘某某是安排他的老弟浩某、伟几来的,吴某某还通知了罗某某等人,人基本到齐后我们就往城市学院开某,当时共去了七台车,二十多人,那些村民都躲起来了。我们便回了医院,陈某己就对我讲这个事公安局已经在调某,不能把他本人扯进去,尤其是他在白某开某撞人的事。倪某说由他顶着,我和陈某己都同意了这个办法。
③、被告人陈某癸某供述证明:1月16日那天某午3点钟左右,一个姓蔡某某将车停在我的车前面,我按喇叭他不移车,我下车与他发生争吵并动手打了他一拳,当地村民过来打我,我就打电某给肖某某和吴某某、李某某,要他们调某来,在团圆路与益阳大某交叉处我碰到李某某和陈某己,我们三个人在城市学院北门处,碰到了李某某,他开某陈某己的丰田越野车,我们四个人开某直奔我超某,我第一个停车便冲过去打那个姓蔡某某,陈某己和李某某、李某某相继冲上来帮着打,对方有不少人过来打我们,一下子就把我们打得趴下了,我看到李某某拿了一把菜刀某对方,被对方一个人拿扬锹砍在头部,没多久我看到陈某己开某过来把那些人冲散了,当时我没有看到他开某撞人,是第二天某某告诉我的,他还讲吴某某带了枪。一会儿吴某某开某赶了过来,他车上下来有六七个人,从车尾箱后拖出管子刹就追砍对方,一下子就把对方打得四处跑,后来我们的人还把一个理发店的玻某全部砸碎了。之后公安人员赶到,我被民警送到中心医院治疗。在医院陈某己就安排陈某己、刘某某、吴某某等带人晚上反扑到桂八几他们住的地方去,但没有找到人就返回了医院。
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当天某和陈某己在我开某万豪茶某里吃茶,我接到陈某己的电某讲明某店子里出事了,在去的路上余某婆打电某给了曾某某,与明某、李某某汇合后,一到店前我们四个围着一个打明某的人拳打脚踢,打得正起劲的时候,从旁边冲上来六七个人打我们,我们打不赢了,我就往里面跑,我跑到一个饭店里拿了一把菜刀某冲过来,他们便拿起棍棒追我,转了一个圈我看到五六个人拿着东西在打陈某癸,我马上又举刀某上去砍他们,那些人对我一顿乱打,用管子刹砍得我脑袋流血,手脚打得很痛,当时就晕了过去,等我稍微清醒时我已躺在了中心医院的重症监护室了。事后我听陈某癸某陈某己他们讲当晚我们还组某人去反扑了。我用去医药费约3万余某,都是陈某己出的,因为他是大某。
⑤、被告人倪某的供述证明:2011年1月16日下午3点多钟,老板陈某己给我打电某说明某店子里在扯麻纱,要赶过去,陈某己开某(银白某本田CRV,湘x),我坐副驾驶位,老板给李某某打电某要李某某喊陈某己马上带人赶过去,到达现场时看见陈某癸某在一个人的前面,再前面有一堆群众,手上拿了木棒等东西,老板开某把人冲散后调某,看到另一个躺在地上的是李某某,头、脚都是血,陈某己被别人追着打,怀某也正在和别人打架,陈某己便将车加油往前冲,对着站在李某某旁边的人撞去,当场将那个人撞飞了。不到一分某,嘎哥开某平仔的马自达六带人来了,老板就朝平仔他们喊话,用手指着前面一堆手上拿棍棒的人大某喊打。平仔他们听了后把车尾箱盖打开某里面拿了两把杀猪刀、三把长的砍刀(管子刹)、两把空心水管,他们每人分某一样工具,我便冲上去从他们手上接到一把没开某的长砍刀某那些手上拿棍棒的人冲过去,曾某某开某和石某某(肖某某)也赶了过来,我们追上那些拿棍棒的人狠狠地砍了无数刀,曾某某和石某某捡起来木棒去打那些人,嘎哥带了两三个人把理发店的大某璃给砍得稀烂。之后我赶到中心医院,晚上老板要我们二、三十人,开某六七台车(有陈某己的丰田越野、明某和吴某某的马六、舅某的现代越野等车),在余某婆的安排下去白某打架的地方,但没有找到人。李某某等的住院医药费都是由老板出的。
⑥、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证明:我接到陈某己的电某赶到城市学院,看到李某某被人砍伤躺在地上,陈某己和一个对方的人在纠缠,李某某、龚某辛就上去打那个人,我也上去用拳头打了那个人。我见有人在砸理发店的玻某,我也拿了一条凳子砸了玻某。后来警察来了。当天某上我们准备反扑,由于某找到对方的人就回来了。
⑦、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证明:那天某和毛某、何某某在睡觉,陈某癸某我打电某讲:你马上给我带家伙赶到城市学院来,我叫醒毛某和何某某直奔城市学院,当时派出所的干部已经来了,我们看到陈某己、李某某、倪某三个人在菜市场那里打一个人,我们三个人就冲向菜市场那里一起打那个人。当晚陈某己和平仔在医院里召集我们这些人马,说是等会要反扑到城市学院那里去搞对方。于某我便上了陈某己的车,车是倪某开某,同车的有平仔、李某某、毛某、文某某等六个人,共有七、八车人。
⑧、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明:2011年1月16日下午,当时我开某大某陈某己的丰田车(湘x)到长沙某保养返回益阳途中,接到肖某某、倪某的电某,要我赶到明某的店子去,碰到明某和李某某、陈某己开某车后,我掉头跟着他们走,明某指着一个人我们四个人便冲过去打那个人,对方突然来了十几个人围着我们四人打,一穿黑衣服的人拿着砖头朝我的头上一砸,当场就把我打倒在地,他们随后还用木棒打了我。当时我就昏了,躺了一会,我看到了肖某某、大某、毛某、吴某某以及他下面一些老弟们拿着管子刹在到处追砍对方的人,派出所的民警来后,有一个人还在打陈某己,于某我就冲上去打那个人,后来我就开某明某的马自达六车到市中心医院去了。晚上在医院时陈某己和平仔又组某了四五十个人反扑到了白某打架的地方准备再去打对方的人。
⑨、被害人李某某辉的陈某某证明:我在城市学院北门负责卫生和摊位的秩序,1月16日下午16时许,在金太阳超某X村的蔡某某和一个不认识的人在争吵,住在附近的卜某某也去了。后来突然来了三台小某某,从车上下来十来个人,双方就打了起来。我去抢一个小某某子拿的“铁策几”,被人拿硬棍打了头顶,我用一个木把的扫把打对方的人,打了一下就断了,对方的人当时就散了。隔了几分某,从外面又进来一辆轿车,下来五六个人,开某的小某某子下车后举着一把手枪,朝同车的人喊了一声到后面拿家伙,他们拿了东西后就朝我们冲过来砍,我就躲起来了。
⑩、被害人曹某某的陈某某证明:我在学府大某场看到突然来了三辆车,下来八九个小某某子去打蔡某某和卜某某。我就跑过去劝架,一上去就被一个小某某子用拉卷闸门的钩子打了头部一下,很疼。我就从那个小某某子手中将铁钩子抢了过来,那人转身就跑,回到金太阳超某门口时看到一个小某某叫“黑影”的拿一把菜刀某了曹某某手臂,卜某某拿了一把铁锹,我和李某某拿了一根木棍去追打“黑影”。不知什么时候来了一辆广本越野车,突然启动将曹某某撞得飞了起来,又掉头过来到处乱撞。这时又来了两三辆车,下来十来个小某某子,开某一辆车的司机一下车,就拿出一把黑色的手枪,其余某小某某子就跑到各自坐的车后拿了管子刹就朝我们过来了,看到这样的情况,我赶紧躲起来了。
⑪、被害人李某某的陈某某证明:当天某午3时许某看见有三四人拿刀、棍子之类的东西打我哥哥李某某辉,见此,我就冲上前去帮忙,被人用铁棍打在右头顶上。我们发现曹某某的肩膀被人砍了一刀,准备上医院时,突然一辆本田车从后面朝曹某某撞去,当场就将曹某某撞翻在地。约2-3分某后,对方又来了二三辆车,第一辆车的司机掏出一把黑色的枪并上了膛,在他下车的同时车上的其他人都拿着管子刹、砍刀某我们奔来,我就赶快躲起来了。
⑫、被害人卜某某的陈某某证明:蔡某某和金太阳超某的老板吵起来了,因超某老板打了蔡某某耳光,我就推了他几下,双方扭打在一起,后来就自行离开某。三四分某后,超某老板带了三四个人,对我拳打脚踢,后来又来了三辆小某某,下来10多个人,最前面的车下来的男子拿了一把手枪,我赶紧跑,后面的十多个人拿着管子刹就追我,我的背部、腿部和旁边扯劝的村民都被他们砍伤了,后来这些人开某车跑了。
⑬、被害人卜某某的陈某某证明:我和胡某在城院北门看到一辆马自达车里下来六七个人,其中一人手里拿着一把手枪,用枪口对着胡某,后面的五六个人拿着管子刹在胡某身上乱砍,我就喊你们打错人了,那些人就没打了。然后我就往米兰宾馆的第一个巷子走去,发现卜某某抱着头躺在地上。马自达车旁边一个拿管子刹的青年男子指着我讲:还搞他几下,后面马上来了三四个男子拿着管子刹追着我砍,我跑到米兰宾馆的路中间,这时派出所的民警过来了,但他们当着民警的面仍围着我打,我被打晕在地上。
⑭、被害人胡某某陈某某证明:2011年1月16日,那天某和卜某某到城市学院去上网,看到有好多人在打架,有一台小某某疾驰过来,车都没停稳,就有几个小某某子冲下来,手里拿着刀,还有一个人拿了一支手枪,我赶紧往宾馆门口躲闪,那个拿手枪的和另几个拿砍刀某冲到我身边,用枪指着我,要我别动。那些拿刀某就一齐上来打我,打完我之后,他们就去打别人了。
⑮、被害人曹某某的陈某某证明:金太阳超某老板“明某”与蔡某某、卜某某发生了纠纷,我就讲都是几个熟人,事情搞得清楚的。约五分某后,过来了三台小某某,从车上下来十几个男子,明某就带着这些人冲过来,我上前挽住明某,要他不要搞,他不听。于某,这些人就上去打卜某某、曹某某他们,双方打在了一起。对方有个小某某叫“黑影”的男子拿了把菜刀某了我左手臂一刀,不久,左边过来的一台东风本田越野车将我撞倒在地,后面的事就不知道了。
⑯、被害人晏某陈某某证明:城院北门有人在打架,不久来了几台车,下来十多个年轻小某某子,有的拿着管子刹,有的拿着铁棒,有人拿了把手枪,又打了一会,两个年轻小某某子拿着管子刹和铁棒跑到我的发廊,把我的玻某砸坏了,损失约4000元左右。
⑰、证人蔡某某的证言证明:我将车停靠在羊舞岭安置基地干洗某前跟卜某某打电某拿东西,一台马六车主怪我没听到他按喇叭,他抓着我的衣服打了我一耳光,卜某某下来要他道歉他不肯,卜某某和李某某就将超某老板打了一顿。约二三分某后,超某老板自己开某和另外两台车来了,下来五六个人,我、卜某某、李某某、曹某某在一理发店聊天,见他们过来要打我们,同村的李某某辉、李某某、曹某某等人过来帮忙,我们就合伙将他们冲散了。突然一个小某某叫“黑影”的手里拿把菜刀某曹某某的手砍了一刀,我们就合伙将黑影打倒在地。这时对方的一台银白某本田越野车直接朝我们冲过来,将曹某某撞倒在地,我将曹某某扶上车,这时对方又来了两台车,下来十来个年轻男子,拿着管子刹,第一台车的司机还举着一把像枪之类的东西朝我们冲了过来,我就躲了起来,并打了报警电某。证人李某某的证言与蔡某某的证言基本一致。
⑱、证人卜某某的证言证明:蔡某某、卜某某与超某老板发生矛盾,超某老板带着几个人开某三辆车,从车上下来十多个人,冲上去就打人,双方打了起来。不久,一台银灰色的越野车把曹某某撞翻,又来了二三台小某某,第一辆车下来一男子,拿一把手枪,后面的十多个人拿着管子刹冲了上去,将卜某某、卜某某、曹某某等人打伤,将兄弟名剪理发店给砸了。
⑲、证人陈某某证言证明:我看见陈某癸某驶的海南某自达车与一台红色的马自达车主在超某前发生纠纷,一个小某某叫胖子的和他的两个朋某对陈某癸某打脚踢,将陈某某倒在地。后来陈某癸某了几个朋某,胖子也叫了四个人来,双方打了起来,其中一个拿木棒追我,我就跑掉了。证人彭某某证言证明:陈某癸某开某台红色小某某的男子发生纠纷。后来该男子打电某叫一个叫胖哥的下楼,胖哥带了两三个人一起下楼,对陈某癸某打脚踢。期间我接了两个电某,并告知陈某癸某被人打。
⑳、证人唐某某、谢某某、黄某某、曹某某的证言与其他证人证言相吻合
○21、法医学鉴定书证明:卜某某、卜某某、曹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胡某、曹某某、李某某、李某某辉的伤势构成轻微伤;李某某伤构成轻伤。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某弟名剪理发店物品损失价值4000元。
○22、被砸理发店的现场照片和被缴获的作案工具照片证明某发现场的实际情况。
4、非法拘禁罪
(1)2008年农历7月份,被告人陈某己借款10万元给被害人谭某某,月息8分,到期未还。同年10月,陈某己派被告人陈某己找谭某某收帐,陈某己通知被告人陈某癸某毛某等人在桥北找到谭某某,将其带上车,在沙某接了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后到沙某镇黄某丁某附近,逼谭某某脱掉衣服挨冻,毛某、罗某某威胁要将其丢进河里洗某,毛某用水淋到谭某某身上。冻了半个小某某后,谭某某联系了李某某作担保,陈某己向陈某己报告征得同意后,陈某己等人带谭某某到了华信宾馆,要谭某某打了张10万元的欠条,李某某在欠条上签字担保后才放某谭某某。谭某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5个小某某左右。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①、被告人陈某己的供述证明:谭某某找我借了10万块钱,当时约定月息是8分,借款期限我记不清了,这个钱是我要陈某己送过去给谭某某的,欠条是打的陈某己的名字,到期后谭某某一直没有还钱,陈某己调某把谭某某找到后并把他搞到了沙某的乡下去了。
②、被告人陈某己的供述证明:谭某某借了陈某己的高利贷10万,陈某己安排我去收,大某是2008年10月左右的一天,反正天某比较冷某某,我调某陈某癸、陈某某、毛某、肖某某,在华帝宾馆的茶某里找到谭某某,然后就把他押上了我们的车,到了距沙某镇黄某丁某还有一段距离的一个电某沟边下了车,我喝令谭某某把衣服脱了挨冻,好逼他还钱。他联系了华信的另一老板李某某面担保,我们前后搞了四个多小某某。不到一个月谭某某就还了10万块钱,我收到这个钱后就给了才老大。
③、被告人陈某癸某供述证明:谭某某借了陈某己10万元高利贷,陈某己安排陈某己去收,2008年10月左右,陈某己得到谭某消息后,我和他就赶往华帝宾馆,在去的路上我给罗某某和毛某打了电某,陈某己给陈某某打了电某。我们把谭某某带上车,押着他到了距沙某镇的黄某丁某还有一段距离的一个电某沟边下了车,我们就强迫他脱衣服,冻了约20分某,逼他打电某联系筹钱,后来李某某担保打了一张某某条。
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冬天某一天某午,陈某癸某我打了一个电某,要我到沙某去,我和陈某某正好在沙某镇上,到了黄某丁某的一个沟旁边,我看见谭某某的衣服脱得只剩下一条短裤了,冻得全身发抖,我这才知道是谭某某欠陈某癸某钱,被陈某癸某到了这里,在逼他还债,我当时在旁边吓唬他,要将他丢掉到水里去。当时参与的人有我、陈某癸、陈某己、陈某某、毛某五个人,我们在沟边呆了一个多小某某,谭某某找了担保人才放某他。
⑤、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明:具体日子我记不清了,当时应当比较冷,那天某在沙某家里,毛某他们开某一台面包车来了,我看到车里有陈某癸、毛某、谭某某等三人,车到了黄某丁某鱼场那里,谭某某吓得乖乖地把上身衣服全部脱掉了,我叫他下河去洗某,他不去,毛某就用塑料袋装满水往他身上倒,搞了约有半个小某某陈某癸某叫他上车协商,过了一阵后陈某癸某叫我们上车说回益阳,在华信下的车。
⑥、被害人谭某某的陈某某证明:我借了陈某己10万元,月息8分,因手头紧没有钱还,到期后陈某己安排陈某己、陈某癸某三个伢几找到我,把我拖到了沙某乡里的一个湖旁边,逼我还钱,把我外套脱掉,并威胁要把我放某水里。后来陈某癸某了陈某己的电某,他们就把我拖回益阳我的酒店里,要酒店的另一股东李某某在借条上签名作担保才把我放某。
⑦、证人崔某某证言证明:谭某某欠了陈某己的高利贷,陈某己他们就把谭某某抓到乡下逼他还债,当时谭某某在乡下联系我要我出面,后来我和华信的李某某面担保,人才被放某。
⑧、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谭某某欠陈某己的钱,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谭某某要我出面担保,我才知道谭某某被陈某己等人抓了。
(2)2008年3月,被害人曹某某在张某某塞赌博时从被告人谢某某手中借了1.5万元。2008年4、5月的时候,谢某某带领某丹丹到曹某某家,将其强行带至京海湖宾馆的一个房间并逼其还钱,谢某某打了曹某某耳光,踢了几脚,并要曹某某了张1.5万元的借条后让他回去,曹某某被非法拘禁2个多小某某。2008年8月份,谢某某和夏某丹又到曹某某家里,找其要钱未果,谢某某将曹某某强行带至京海湖宾馆,并打了曹某某耳光,逼曹某某电某借钱还债,曹某某打了三个电某给妻子陈某某要她凑钱,陈某某要曹某某回来再讲,谢某某和夏某丹将曹某某带回家,在村干部的协调某,谢某某同意曹某某以后每个月还1千元。曹某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3个多小某某。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①、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的4月的样子,曹某某(庆板鸭)在张某某塞的一个叫浩某开某赌场里输了钱,他找我借了1.5万元现金,到期后我和夏某丹以及曹某某斌三个人到他家里去讨债,他讲没钱还,我就在京海湖开某一间房逼他还钱,我打了他二耳光,还要他打了张某某条,搞了一个多小某某,他答应过半个月还钱给我。后来还有1万元未还,我又和夏某丹到他家里找他,又把他带到了京海湖,打电某给他堂某,他堂某要我们先带他回家再说,我们到他家后,茂林村X村干部也在那里,后来在村干部的调某下,曹某某答应每月还我1千元,每个月他的堂某便会还1千元给我,都是丹几去拿的。
②、被害人曹某某的陈某某证明:2008年3月4日,我在张某某塞赌博时找谢某某借了1.5万元,一直没有还。4月10日左右的一天某上10点多钟,谢某某带了几个人到我家里要我还钱,他们把我带到了京海湖宾馆,他们打了我两耳光,踢了几脚。后来谢某某要我打了张某某条,12点钟左右他们就把我放某。到了8月份的一天某午3点多钟,谢某某又带了几个人到我家里向我要钱,又把我带到了京海湖宾馆的一个房间里。他们逼我还钱,谢某某就打了我两个耳光,并威胁我打电某给我老婆陈某某,我老婆说没有钱,要他们到我家里去。他们就到了我家里,村干部蔡某某也到了我家,最后我和谢某某达成协议,每个月还1千元,不讲利息,直到还完为止。后来还了5个月,还欠他1万元。
③、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8月份的一天某午3点多钟,我老公曹某某被别人逼着还钱,之后就把曹某某带走了,前后曹某某跟我打了3个电某要钱。6点多钟的时候,他们带着曹某某回来了,后来在村支书蔡某某的调某下,曹某某每个月还他们1千元,直到还完,后来那些人就走了。
④、证人蔡某某的证言证明:曹某某欠了别人的钱,要钱的人到了曹某某,我接到陈某某的电某后也到了曹某某,促使双方达成了每月还1千元,直到还完为止的协议。
(3)2008年冬天某一天,被告人罗某某在桃花里对面的一个娱乐某给了几万元钱给叶某某放某,被害人曾某某在叶某某手中借1万元未还,罗某某要叶某某想办法收回。叶某某邀集被告人严某、何某某等人到桥北“金轩宾馆”将曾某某带至沙某镇的一个湖边,逼迫曾某某脱了衣服跳到水里受冻约十分某左右。曾某某被逼联系朋某曹某某给了2千元给叶某某,并作了担保,曾某某才被放某家。叶某某回来后将此事报告给罗某某,得到其认可。曾某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2个多小某某。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①、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下半年的样子,曾某某在叶某某手中借了钱,钱是我的。因没有还清,我跟叶某某讲要他想办法找曾某某还钱,钱要回来后,叶某某跟我讲他们打了曾某某,并将曾某某搞到沙某黄某丁某那里,脱掉衣服丢到水中淹,逼着他还钱,因叶某某跟他是朋某,在要钱的过程中,叶某某自己也跳到水中,和曾某某一起受冻。
②、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的冬天,叶某某调某和严某找一个叫曾某某的人收账,在金轩宾馆把曾某某带上车,将车直接开某了团湖那里,叶某某要他把衣服全部脱了只留下一条短裤,然后用绳子捆住了曾某某的脚,将曾某某丢到水里去冻,当时天某非常冷,叶某某自己脱掉衣服下水陪着他一起冻,前后呆了约两小某某,最后逼他打电某筹钱。
③、被告人严某的供述证明:当时气温某较低,叶某某给我打电某讲曾某某不还钱要带人去捉他,我们在金轩宾馆把曾某某推上面的车,车就直接往沙某走,路上曾某某讲狠话,我挥拳打了他背部两拳,到了沙某一个塘边,叶某某的几个老弟就把曾某某的衣服全部脱掉只留一条内裤在身上,其中一个老弟用一根绳子系住他的脚,然后把曾某某推到了塘里,当时水淹到了曾某某的腰部,他在水里冷某某发抖,叶某某也脱掉衣服跳到水里,两人冻了几分某才上岸,曾某某打电某联系筹钱。
④、被害人曾某某的陈某某证明:我向罗某某的马仔叶某某借了1万元。2008年冬天某一天某上,叶某某在金轩宾馆找到我要我还钱,他打电某调某人来,要我跟他们走,逼我还钱。我只好上了他们的车。当时来的人有堂某、板塔,他们把我带到了沙某镇一个湖边上,强行要我脱下衣服,拿出一根绳子绑住我,要我跳下水去,叶某某也脱掉衣服跳到水里做好人,跟我讲好话。我在水里冻了10多分某,曹某某打电某过来,说凑了几千元,他们就叫我上来了。
⑤、证人曹某某证言证明:2008年冬天某一天某上11点左右,曾某某给我打电某,说欠了别人1万元,被抓起来了,要我帮忙想办法凑钱。之后我在过鹿坪加油站附近将2千元给了一个叫叶某某的人。
(4)2008年,被害人陈某某通过张某某介绍找被告人陈某己、陈某癸某款6万元,陈某某因到期还不上钱外出,陈某己派陈某癸某人多次到陈某某家里逼债并打烂其家中家具、电某。2008年12月的一天某午,陈某某回家后发现父母被逼租住在外面,家里的电某、家具被打烂,与陈某己联系后在京海湖茶某见面,陈某癸某人将陈某某带到“港岛”KTV后面的一个茶某逼他还钱,到了晚上陈某某仍没有凑到钱,被告人陈某癸、肖某某、陈某某和毛某又将陈某某带到沙某镇黄某丁某,先强迫陈某某脱了衣服受冻,然后陈某某将矿泉水淋到陈某某身上,冻了半个多小某某之后,又将陈某某带到银台酒店,安排毛某和陈某某看守陈某某。直到第二天某午4点多钟,陈某某的妻子凑了1.1万元交给了陈某癸,陈某癸某陈某某打了张6万元的欠条后才将其放某。陈某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24小某某左右。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①、被告人陈某己的供述证明:2007年底陈某某由张某某担保向我借钱,陈某癸某了6万块钱给他,月息是1角5分,陈某某打了借条。大某过了一年左右时间陈某癸某广岛前面被派出所的人抓了,我到派出所后才知道是陈某癸某有按时收到陈某某的这笔账,在找他收账的过程中陈某癸某人到陈某某家里去送了花圈并打烂了陈某某家里的家俱,陈某某的父母报案后把陈某癸某掉的。在派出所时我听陈某某讲陈某癸某送花圈到陈某某家之后还把陈某某搞到沙某乡下去脱掉衣服冻。后来协商赔了一点钱给陈某某的父母,这个钱是我替陈某癸某的。
②、被告人陈某癸某供述证明:2008年12月,因陈某某借钱不还,我打电某给肖某某要他喊了陈某某和毛某,把陈某某搞到广岛后面的一个茶某里,搞不到钱我们四个人就押着陈某某租了一台的士,直接到了沙某的黄某丁某那里,陈某某要陈某某把衣服脱了,还拿了一瓶矿泉水往陈某某身上淋,冷某某他直发抖,搞了半个小某某左右还是搞不到钱,我们又押着陈某某坐的士到银台酒店开某一间房,第二天某午约4点他堂某筹了1.1万元钱过来了,才叫陈某某走,前后时间有24个多小某某。
③、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下半年了,天某比较冷,一天某午六七点钟,毛某给我打电某要我赶到广岛那里去,我去时毛某和陈某癸某经把一个人搞到一台面的车上了,我们三个人押着那人就到了沙某黄某丁某鱼场那里,要他打电某筹钱他筹不到,我就讲给老子把衣服脱了,可能是怕打他吓得乖乖地把上身衣服全部脱掉了,我就要他跳到水里去洗某,他不去,我从车上拿来一瓶矿泉水往他身上淋,冷某某他直打哆嗦,大某冻了他约四十分某左右,我就叫他上了车,晚上10点左右陈某癸某回益阳,然后我就回租住屋去了。第二天某午4、5点左右,我在假日华天某近见到毛某和那个人,那人的堂某答应还钱后我们就把他放某。
④、被害人陈某某的陈某某证明:2008年上半年,我向陈某己借了6万元,约好利息是1角5分,并写了借款6万元的借条,第四个月的时候,陈某己打电某要我去港岛,连本带息一起将钱还给他,因没钱我没有去,我出去一段时间回来后的当天某午就给陈某己打电某,陈某己要我到京海湖去,陈某己给张某某打电某,要他过来。张某某来了以后骂了我几句,一伙人就打我,直到晚上6点多钟我被押上一台车,到了一个湖边,那天某气特别冷,他们逼着我把全身的衣服脱光,要我跳到旁边的一个沟里去洗某,我不肯就向我身上浇水,到凌晨1点多钟时,他们把我带到银台宾馆,仍要我到处打电某借钱。直到第二天某上9点多钟,我老婆借了1万多元,又拿家里的房产证抵押给他们,他们才放某回来。我就到派出所报了案,陈某癸某抓后,派出所就打电某要我去调某,当时陈某己也来了,他们赔了在我家打烂的东西1.1万元,并把房产证还给了我。
⑤、证人汤某某的证言证明:我老公陈某某在外面借了高利贷,后来放某利贷的人到家里来了多次,把家里的东西都打烂了,还把公公婆婆逼到外面住了几个月。2008年12月份的一天,这些人把陈某某抓走了一天某夜,第二天,凑了1万多元,并把房产证抵押给他们才放某陈某某。
⑥、法医学鉴定书证明某建华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5)2009年6、7月份的一天某午11时许,吴某某指使被告人严某和黄某丁某、王某某亲(均另案处理)等人到被害人熊某家里,收取其在赌博时所借吴某某三万元欠款。严某等人强行拖熊某上车,在车上严某打了熊某一拳,之后将熊某带至李某某港。严某、黄某丁某和“光头”(另案处理)三人对熊某拳打脚踢,王某某亲和黄某丁某用管子刹威胁熊某,后将熊某带到黄某丁某进行威胁,并要其打电某凑钱,不准报警。一个多小某某后,又将熊某转到了邓某桥,严某等人继续对熊某拳打脚踢,直到晚上8点多钟,熊某的妻子郭某某交了1万元给严某等人后才将人释放。熊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9个小某某左右。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①、被告人严某的供述证明:大某是2009年下半年,熊某欠了吴某某的高利贷,到期后一直未还,吴某某要我带人捉他并想办法把钱收回来,上午11点左右我便叫上三伢几、浩某、矮某等人到熊某家,熊某就上了我们的车,他嘴硬,我就打了他两拳,并讲了些吓他的话,先到了一个山里,矮某和浩某拿出两把管子刹吓他,我又打了他几拳,又开某到了赫山区工具厂进去的一座山旁边,他不停地和“黑强”及他老婆联系,黑强搭的士到电某路边,只筹了1万块钱,钱给了我后黑强和我商量,说还有一万叫伟八几打张某某子是的,我看再叫他筹钱也难,便逼熊某打了一张1万块钱的欠条,晚上八点左右我们就把熊某带到益阳大某西路口那里放某。
②、被害人熊某的陈某某证明:我在长沙某博时借了吴某某3万元。2009年6、7月份的一天某午11时,吴某某派了几个人向我收账,先把我带到了李某某港的一座山里面,堂某、矮某和一个头上没有头发的伢几,对我拳打脚踢,又把我带上车经工具厂到了黄某丁某,逼我凑钱,后又到了邓某桥,他们又将我拖下车打了一顿。拿了我老婆带来的钱后,他们并没有放某走,继续逼我还那1万元,这样持续了一二个小某某,我没有办法,就联系一个叫“黑强”的朋某,要他担保给1万元给对方,还逼我打了一张1万元的欠条作为利息,他们才放某我。他们整个非法拘禁我的时间是从上午11时到晚上8时的样子,前后约9个多小某某。
③、证人郭某某证言证明:2009年6月份的一天某午11点多钟,熊某骑摩托车出去了,后来熊某跟我打电某要我筹钱。当天某上8点左右,我筹好钱给了一男子,到第二天某晨1点多,熊某回来了。回来后我看见熊某的脸部、胸某、手臂等多处青紫。
④、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明:熊某骑摩托车在我那里买某时,来了一台车,下来一伙人说是熊某的朋某,就把他叫到他们的车上走了,直到熊某妈妈把车搞回去都没有再看到熊某。
⑤、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6、7月份的一天某午11点左右,我儿子去买某没有回来,就到曹某某那里去打听,得知熊某被几个伢子带走了。后来熊某通过朋某给家里打电某,要家里人凑钱,郭某某送钱去后,熊某才被放某来。
(6)2009年8月7日下午5点左右,吴某某指使被告人严某纠集吴某某和黄某丁某、蒋某强(均另案处理)等人开某到益阳市X镇,找欠吴某某2万元钱的被害人曾某某鹏收帐。四人在原师专附近将曾某某鹏带上车,带至益阳市一中的河边,逼其还债。当晚12时许,四人又将曾某某鹏带到凯莱酒店的X房间进行控制,第二天某午在秀峰公园接了王某某亲后,一起将曾某某鹏带到工具厂附近,严某和王某某亲对曾某某鹏拳打脚踢,又将曾某某鹏带到黄某丁某垃圾场附近,逼曾某某鹏打电某凑钱,曾某某鹏不从,严某和王某某亲又殴某曾某某鹏,并用砖头威胁要砸其手。到下午曾某某鹏打电某给朋某凑了1万元钱交给了严某等人,严某等人电某请示吴某某,吴某某要曾某某鹏再拿5000元,曾某某鹏给其妻子匡某某打电某凑钱,后匡某某报了案。第二天某午5时许,严某等人到桥北马良收钱时被马良派出所的民警抓获。曾某某鹏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23小某某左右。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①、被告人严某的供述证明:平哥(吴某某)对我讲说粪桶矮某(曾某某鹏)欠了他两万块钱,要我安排几个人不管用什么办法都要把钱搞回来。有一天某和吴某某、浩某、强强、矮某(黄某丁某)等五人在迎风桥碰到了曾某某鹏,要他上车将他带到市一中的河边逼他联系人还钱,搞到晚上十一、二点钟,我们便带他到凯莱酒店去守着他,第二天某午约10点左右,我们把他带到工具厂里面的山里,他还是讲搞不到钱,就对他拳打脚踢打了一会儿,我们又把他带到了黄某丁某垃圾场那里,当我拿起砖头去砸他的手时,浩某却拿着他的手不放。大某到了中午1点左右,他的朋某打电某过来说钱筹到了,在桥北约好的路边上接了1万元钱,我就给平哥打电某,平哥就对他讲这2万元钱只要他还1.5万元,他就和他堂某讲搞5千元钱来还账,并告诉他堂某说我们在华信往三桥去的路边上等她,他堂某报了案,派出所的民警过来抓了我、吴某某、浩某、矮某。第二天某哥找人把我们搞出去的。
②、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证明:“粪桶矮某”欠平哥二万元没有还,平哥便跟我们交代,要我们不论想什么办法也要把钱要回来。这个事情是严某为主搞的,我们先后押着他在益阳市一中的河边上、凯莱酒店、黄某丁某垃圾厂等地方,逼他还钱,严某、浩某、溜溜强三个人打了他。第二天某午四点多钟,“粪桶矮某”跟他的一个朋某联系上了,他朋某给严某送来1万元,我们继续在那里等他堂某送钱过来,结果他堂某报了案,带着马良派出所的民警过来了,将我和严某、浩某、矮某四个都抓了。从第一天某上六点开某,到第二天某午五点派出所的人把他解救出来,大某有二十三个小某某。
③、被害人曾某某鹏的陈某某证明:2009年8月7日下午5时许,我在老益阳师专一娱乐某打牌时,小某某叫矮某、亮某的等四个人找到我,要我还钱,先是把我带到桥南某沿江风光带的河堤上,到晚上12时许,他们又把我带到了凯莱酒店,第二天某午12时许,他们在秀峰公园接了一个个子比较高的男子上来,开某把我拉到了黄某丁某的一座山里,堂某、浩某等几个人都对我拳打脚踢,后彭某某明某来1万元钱,我就给吴某某打电某问如何某某,吴某我今天某1.5万元,我就只好跟我老婆打电某送5千元过来,我们在金盟等时,派出所的人来了,解救了我。我一共被他们限制自由二十多个小某某。
④、同案人王某某亲的供述证明:2009年8月8日13时许,我在秀峰公园上了吴某某他们的车,当时曾某某鹏已被吴某某他们非法控制了一段时间了,车子到了黄某丁某的水库附近,在那里我们逼迫曾某某鹏还钱,但曾某某鹏老是说没钱,我们就威胁他,迫使他想办法给钱。后来他联系朋某凑了1万元,我们就到金盟拿钱。拿到钱后,我们又逼迫曾某某鹏打电某要家人送钱来,在金盟等时,派出所的民警赶到把曾某某救出来了。
⑤、证人匡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8月7日下午5点多,我老公曾某某鹏出去了,到晚上9点多钟,老公的朋某亮某告诉我曾某某鹏被人抓起来了,要筹2-3万元。第二天某午12点左右接到曾某某鹏的电某要我想办法筹2万元,并约好地点在爵士咖啡,之后我就报警了,将曾某某鹏救了出来。
(7)2009年6、7月左右,被告人陈某己给8万元要肖某某去湘阴的赌场放某利贷,沅江人“毛某”由被害人吴某某担保借了肖某某1万元,一直未归还。2009年9月10日晚,陈某己纠集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陈某某、何某某、何某某、毛某等人,开某两台车持刀某沅益路口红绿灯处,将吴某某带至七鸭子的一个沙某场,逼其还钱。陈某某用管子刹的刀某在其腿上猛某了两三刀,肖某某持铁棍打其脚部两三下,何某某拿刀某在其臀部打了几下,陈某己用膝盖对其面部用力一顶,当场打得其鼻血直流,后通过“十宝”担保,吴某某家人同意还2万元,吴某某才被释放。吴某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4个多小某某。经鉴定,吴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①、被告人陈某己的供述证明:陈某己拿钱给肖某某到湘阴的场子里去放某,一个沅江人借钱未还,被陈某己捉了并打伤了人,陈某己因此被长春派出所抓了,我找了彭某某,请他出面想和对方协商了难,后来在彭某某的关照下通过派出所的调某,由陈某己向对方赔偿医药费5万块钱,这钱是我替陈某己出的,派出所将陈某己放某来了。
②、被告人陈某己的供述证明:我拿了8万块钱给石某某(肖某某)到湘阴的场子里去放某,科八几(吴某某)借了石某某1万块钱的典钱,几天某有还,我就调某石某某、怀某、毛某、陈某某等人在北站等他,在沅益路红绿灯处,我们把他从车上拖下来并上了我们的面的车,然后将他带到过鹿坪的大某上,叫他跪下,我抬脚就对他一顿乱踢,其他人都动手打了他,我接到十宝的电某才放某他,时间前后有两个多小某某,后来十宝替科八几还了1万块钱给我。因他被打成轻伤,长春派出所抓了我,才老大某面了难,赔的钱是才老大某的。
③、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证明:在档里科八几借了我1万块钱不还,2009年9月的一天,陈某己得到消息说科八几从湘阴回来到迎丰桥去,我那天某带了陈某某、汤某某、毛某、何某某等人,租了一台面的车带了两把管子刹在北站那里等科八几,我们把他带到过鹿坪七鸭子堤上的一个沙某场,陈某某用刀某在科八几的腿上猛某了两三刀,我用铁棍狠狠地打了他的脚两三下,陈某己踢了他面部一脚。后来十宝答应帮他还钱就放某了。
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明:我开某某明某车接上陈某己,在北站等科八几,肖某某带人开某一台面的车也在北站。堵住科八几坐的车后,我们把科八几带上了肖某某的车,开某了七鸭子堤上的一个沙某场那里,有人用刀某砍了科八几,陈某己用脚踢了科八几的鼻子,约两个多小某某后,科八几找了担保人还钱,陈某己就把人放某。事后听陈某癸某陈某己为此被长春派出所捉了,是陈某己出面找人了的难,并赔偿了五万块钱给科八几。整个过程我都没有动手打科八几。
⑤、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明:大某是2009年下半年时,肖某某在湘阴的档里放某,科八几借了钱一直没有还,一天某某打电某要我去捉科八几,我、肖某某、毛某一起把他押到他车上,车就往七鸭子方向开,我们在过鹿坪等到陈某己之后,到七鸭子的一个沙某场里,大某都动手打了科八几,我用管子刹的刀某砍了他的腿,十宝答应替科八几还钱后,我们才放某他。
⑥、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上述被告人的供述基本一致。
⑦、被害人吴某某的陈某某证明:在湘阴的一个赌场里,我担保“毛某”从肖某某手里借了1万元,利息为每天3百元,毛某一直没还钱。2009年9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我坐车在益沅一级公路的红绿灯处等红灯时,突然来了两台车拦在我的车前和车后,几个年轻伢几把我拖到另外一台车上,往七鸭子方向走,到一沙某厂后,肖某某冲上来就是几铁棒,陈某某拿起刀某我的右腿就是一刀,陈某己要我跪下,对着我的脸部就是一抛膝。我被他们打得实在无法了,就联系刘某某航拿了2.4万元给陈某己的一个朋某“十宝”,才放某我。我到公安机关报了案,陈某己被公安机关抓了,陈某己、彭某某等人通过“十宝”和陈某某找到我,要跟我私了,我有点担心害怕,就同意了,后来在资阳公安分某的调某下他们赔偿了我5万元。
⑧、证人曾某某明某证言证明:2009年9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我在桥北金轩宾馆接了吴某某后,往沅江方向等红绿灯时,被几台车拦住,下来一伙人将吴某某捉住并拖上他们的车往沅江方向走了。
⑨、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9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我和吴某某等人坐曾某某明某车回沅江,在等红灯时,几台车拦着我们的车,下来一伙人将吴某某推到他们的车上后就走了。后来我筹齐了2.4万元通过十宝给了对方,对方才把吴某某放某。
⑩、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的一天某午6点多钟,肖某某打电某要租我的车,在沅益公路的红绿灯处肖某某、陈某某等人捉住一个人,上了我的车。在过鹿坪的堤上,肖某某、陈某某等人拿着刀某迫那个人还钱,对他拳打脚踢,陈某己接了一个电某后,肖某某就把那个人拖上车,要我把车开某三桥附近,让那个人下了车。整个的时间大某有2、3个小某某的样子。
⑪、调某、领某证明某某科同意陈某己赔偿5万元,并表示不追究陈某己等人的刑事责任。
⑫、法医学鉴定书证明某某科鼻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全身多处软组某挫擦伤,构成轻微伤。
(8)2009年下半年一天,被告人陈某己要求被告人陈某己、陈某癸某吴某某等人当天某龚某某将11万元的欠款收回。陈某己、陈某癸、吴某某就调某被告人李某某、倪某、肖某某、陈某某、毛某等人赶到羽星宾馆找龚某某要钱,龚某某讲没钱,陈某癸、陈某某、毛某对龚某某拳打脚踢,随后陈某癸某话,陈某某、肖某某、毛某、陈某己、李某某、倪某、吴某某等人强行将龚某某拖上车,带到资江二桥下面。陈某己安排肖某某、陈某某等人强迫龚某某去淋雨,后又令龚某某站在桥下淋脏水。张某知情况后出面到资江二桥下将龚某某带回汇源宾馆,由廖某某凑了11万元交给陈某癸某人才罢休。龚某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2个小某某左右。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①、被告人陈某己的供述证明:龚某某在2007年借了我11万块钱,事后两年我都没有找他要过,到2009年的一天,我要陈某己、陈某癸、吴某某他们三个人,不论想什么办法也要把龚某某的这11万元钱给收回来,事后我才知道当天某某己调某把龚某某打了,并把龚某某搞到二桥下面去淋了雨。
②、被告人陈某己的供述证明:龚某某欠陈某己11万元,陈某己安排我调某找龚某某要帐,参与的人有我、陈某癸、吴某某、陈某某、毛某、肖某某,倪某等十来个人,我们在羽星宾馆找的龚某某,龚某辛要钱没有,要命一条,陈某癸某开某打他,然后陈某某和毛某也打了他,我们把龚某某捉到高速公路桥的下面淋雨,后张某来把龚某某接走了。
③、被告人陈某癸某供述证明:这件事是陈某己安排陈某己搞的,人是陈某己调某,参加的人有我、陈某己、吴某某、陈某某、毛某、肖某某等,倪某可能也去了。在羽星宾馆时是我第一个打的龚某某,然后是陈某某和毛某打了他,都是用拳头打的,陈某己带人把龚某某搞到高速公路桥下淋雨。后来张某我打电某问我在哪里,我把张某到陈某己那里,张某龚某某接到汇源宾馆,廖某某就送了11万块钱来给我,陈某己来汇源后我把钱给陈某己了。
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龚某某借了陈某己的钱没有还,陈某己就安排陈某己、陈某癸、吴某某他们调某去搞龚某某,龚某辛没有钱,陈某癸某说把他给我带走,几个老弟就动手打了龚某辛拳,把他拖下楼,带到二桥下面,后陈某己打电某过来说张某来接龚某某。
⑤、被告人倪某的供述证明:陈某己接我一起到的羽星宾馆,明某一把抓住龚某某推了几下,那些小某某弟便上前打人,并强行把龚某某带到资阳区的一座桥下面,先把他拖到车外淋雨,又把他拖到桥下面的下水道管子淋水,前后搞了约二十多分某。
⑥、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证明:我带了何某某、毛某、陈某某和陈某己、陈某癸、吴某某在羽星宾馆会合后,将龚某某带到二桥下面,我要龚某某站在桥下面的水管下淋水,后来张某车过来接走了龚某某。
⑦、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明:毛某调某和肖某某等人乘的士到羽星宾馆,陈某癸某话说把龚某某搞起走,我、毛某、肖某某三人去拖龚某某,到二桥后我和毛某要龚某某下车淋雨,后来有人过来把龚某某接走了。
⑧、被害人龚某某的陈某某证明:我欠陈某己11万元,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我和廖某某等人在羽星宾馆里玩,我说了一句话,陈某己听后不蛮舒服,过了十几分某,陈某己的老弟陈某己、李某某、吴某某、陈某癸某人带了一二十个人来到我房间,陈某癸某拿钱来,便动手打我,陈某己、李某某等人也一齐动手对我拳打脚踢。他们把我带到二桥高速公路的桥下面,陈某癸某人离开某,留下的几个老弟把我强行推到桥下面淋水,用这种方式来折磨和侮辱我,逼我还钱。淋了半个小某某后,张某车把我接到了汇源宾馆,廖某某筹齐11万元给了陈某己他们,前后大某有三、四个小某某的时间。
⑨、证人廖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的一天,我和龚某某等人在羽星宾馆玩时,龚某某讲的话让陈某己不舒服,后来,陈某己的老弟陈某己带着六七个人对龚某辛打脚踢,要他还钱,并把他抓走了。后来我凑齐11万元钱给了陈某己他们。
⑩、证人张某证言证明:2009年的时候,陈某己的老弟陈某己、李某某等人将龚某某抓到了二桥下面,我开某到二桥那里时,看到龚某某只穿了条裤子在淋雨,我便将龚某某带到了汇源宾馆。
⑪、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的一天,我和廖某某、龚某某、陈某己等人在羽星宾馆的一个房间玩,龚某某说话得罪了陈某己,陈某己就出去了。不一会儿,陈某己的手下陈某癸、李某某就带了一群人打龚某某,被我和廖某某劝开某,后来,陈某癸某人将龚某某带了出去,廖某某凑钱送去才放某龚某某。
(9)2010年5月30日晚上,王某某文(另案处理)邀集被告人严某、李某某和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本市X村将欠吴某某高利贷未还的蔡某某强行拖上车,带至沧水铺镇鱼形山水库,严某、李某某、刘某某对其拳打脚踢,逼迫其脱光衣服吹风,进行蛙跳,后又将蔡某某到沧水铺镇一招待所,限制其人身自由。次日早上9时许,王某某文某人将蔡某某带到市区的佳宁娜国际酒店、大某路、滨湖柴油机厂等地,限制蔡某某人身自由,迫使其还钱,直到第二天某午5时许,王某某文某同蔡某某到蔡某某中拿了4万元现金后才被释放。蔡某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18小某某左右。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①、被告人严某的供述证明:大某是在去年4月份左右,当时吴某某关在看守所,王某某文某我打电某要我带人和他一起去有点事。王某某文某某来接我们,随车的有吴某某的堂某郭某某,车到蔡某某家中后,王某某文某蔡某某的钱怎么办,蔡某某没有钱,王某某文某把蔡某某带到了沧水铺一水库边,我命令他把身上的衣服全部脱掉只留下一条内裤,并对他吼道给老子搞蛙跳,因为天某某某看着他跳了一会后就上车了。第二天某午四点左右可能是有人和王某某文某好了商量,王某某文某蔡某某走了,从我们捉他到放某回去总共有18个小某某。
②、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明:蔡某某欠吴某某10万元钱,2010年5月份的一天某上10点多钟,王某某文某我和刘某某、严某等人开某到蔡某某家,吴某某的老婆郭某某也在车上,我们把蔡某某到沧水铺鱼形山水库后,严某先是威胁蔡某某讲要淹死他,然后又命令他脱光衣服搞蛙跳,接着便踢了蔡某某脚,我看蔡某某跳跳得慢也踢了他一脚。后来我们把蔡某某带到沧水铺镇一招待所,守了他一晚继续逼他还钱。第二天,又把他带到佳宁娜酒店、金骑士餐厅等地看守,继续逼他打电某凑钱。后来他堂某凑到钱后我们就散了。整个过程大某有18个小某某左右。
③、被害人蔡某某的陈某某证明:2010年5月30日晚上11点多钟,王某某文、堂某、两个年轻伢几和一个女的等人到我家,那两个伢几把我拖上车,车到市区时女的下了车,他们把我拖到鱼形山水库边,除了王某某文某其余某都对我拳打脚踢,把我衣服脱了,当晚刮大某,我冷某某要死,堂某用力踩了我肚子两脚,另有两个人在旁边踢我。堂某还说,再拿不到钱的话就把我搞到水里淹,又要我搞蛙跳,从下坡往上跳,我一停就踢我。然后他们把我带到了镇上的一个招待所,守着我不准离开,逼我凑钱,第二天某带着我到了佳宁娜酒店、大某路的一个音乐某所、滨湖柴油机厂内,到下午4点多钟,我家里凑了4万元,王某某文某了钱才把我放某。他们控制我的时间有18多个小某某。
④、证人鲁某证言证明:蔡某某在外面借了别人的高利贷,2010年农历4月15日凌晨,王某某文某三个男的、一个女的到家里要钱,将蔡某某带走了。第二天某某某打电某回来,家里人就凑了4万元给了王某某文,下午4、5点钟,他们才把蔡某某放某。
⑤、辨认笔录证明某与非法拘禁蔡某某的人为严某、王某某文、李某某。
5、非法持有枪支罪
2007年,被告人李某某将购买某一支黑色仿六四式手枪放某沙某的老家。2008年1月22日,李某某将该枪借给了曾某某平,后枪转交至被告人陈某己手中。2009年秋天,陈某己带被告人陈某某到长沙某收帐,陈某己将仿六四式手枪装到包里,要陈某某背到长沙,陈某某将枪带到长沙某鑫天某馆后又带回益阳。同年9月9日,李某某从陈某己手中将手枪拿出来借给被告人曾某某,9月12日,李某某、曾某某、文某某等人在领某俱乐某滋事时,曾某某拿出手枪指着邓某的头部实施威胁。后李某某之兄李某某到曾某某手中拿了枪,陈某己安排被告人李某某到李某某手中拿到枪后,该枪由陈某己交给被告人肖某某保管,肖某某将枪放某在沙某自家三楼屋顶的房梁上。过了两个月,被告人陈某癸某陈某己要枪,肖某某就把枪给了陈某癸,陈某癸某直将这支枪保管在自己家中。2010年12月左右的一天,陈某癸某出把枪交给被告人倪某保管,倪某同意了。第二天某某癸某龚某辛(另案处理)将枪送到倪某的租住屋,倪某要龚某辛将枪放某客厅电某上面的顶板上。同年2月28日,龚某辛到倪某家拿手枪,倪某的妻子孙某某就跟龚某辛讲带着枪跑路不安全,并带龚某辛到了自己娘家龙某桥镇X村的一幢老屋里,把枪埋到了屋旁地下。2011年5月13日,公安干警提取了该支手枪并当场予以扣押。经鉴定,该手枪认定为枪支。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⑴、被告人陈某己的供述证明:李某某因为沅益公路打架的事于2008年1月23日被抓,我于2008年1月24日刑满释放,不久陈某己就对我讲李某某那里有几支枪,要我拿过来保管,枪是在李某某家里拿的,其中有一支黑色手枪,这几支枪应当不是才哥买某就是李某某买某,因为之前我们都不知道有这些枪。2009年的下半年我带了那支黑色手枪和陈某某一起到长沙某收过一次账,9月李某某给我打电某说曾某某要借手枪用一下,曾某某拿了这支手枪到领某俱乐某打了一架,后李某某哥哥李某某到曾某某手上把枪拿回来了,李某某拿到枪后我安排李某某到李某某处拿的枪,从此就放某了肖某某手中保管。
⑵、被告人陈某癸某供述证明:在2008或2009年之间,我从陈某己身上看到了这支枪,是一支黑色自制手枪,在2010年农历正月左右转到我手上来的,是陈某己安排肖某某把枪送过来的,放某2010年下半年我把枪交给了倪某。
⑶、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这支枪是一支黑色的仿六四式自制手枪,是2007年我从深圳一朋某处买某,我一直将这支枪放某沙某老屋里。2008年1月22日的下午,沙某的乐某某(曾某某平)找我借枪,我就把枪借给他了,1月23日我因在沅益公路伤人一案而被抓。我坐牢出来后曾某某问我能否搞支家伙给他防身,我就找到陈某己,他把我从深圳买某来的这支手枪给了我,又通过蔡某某的手转到曾某某手上,后来文某某要我调某到领某打架,我就打电某给曾某某要他带家伙赶到领某来,领某出事没几天某就被朝阳公安局捉了,曾某某在外面跑路,我在看守所捎信给我二哥李某某,要他到曾某某手上把枪拿回来交给余某婆。
⑷、被告人倪某的供述证明:2010年12月的一天,陈某癸某我讲他有支枪,放某他那里不方便,要先放某我那里,等吴某某找到修枪的人他再拿走。第二天某某癸某老弟龚某辛把枪送到我家,是一支黑色的手枪,我要他将枪藏在我租住屋客厅的顶板上,到我今年2月26日被抓,该枪一直没有动过。在我家藏了二个多月。
⑸、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证明:陈某己给我一支短的黑色手枪,在我手上保管了大某两个月时间,后陈某癸某我打电某说要我把手枪送到他的租住屋去,于某我从家里拿了这支手枪直接送到了内衣厂陈某癸某租住屋。
⑹、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明:大某是在2009年陈某己要我去找李某某哥哥李某某拿把枪回来,我到李某某家里,枪是用一个黑塑料袋装的,拿到枪后我拿出来看了一下,是一支黑色的短手枪,
⑺、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明:2009下半年,陈某己喊我去长沙某一个叫邓某的人收帐,出发时他要我背一个包,并说包内有枪,我在长沙某天某馆与刘某某、罗某某会面后,拿出来给他们看了一下,是一把六四式手枪,第二天某益阳后陈某己把枪拿走了。
⑻、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证明:2009年9月X号我跟李某某打电某要他帮忙借枪,后来李某某要我到他的租住房里找蔡某某拿枪,蔡某某他住一起,我在蔡某某手中拿到一支枪,我持该枪在领某作了一次案,为此事李某某被朝阳公安局抓了,一个月以后,李某某哥哥李某某给我打电某,讲要我把李某某那支枪给他,我开某我的车在甘溪港桥将那支枪给了李某某。
⑼、证人蔡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在领某俱乐某打架时带了一支仿六四式黑色手枪,枪是李某某要我交给曾某某,曾某某到我的出租屋拿的,并把枪带到了领某俱乐某。
⑽、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我到第二看守所探监时,弟弟李某某要我找曾某某要枪,然后把枪交给陈某己。十多天某,曾某某在甘溪港桥将一支黑色带弹夹的手枪给了我,后来我跟陈某己打电某,陈某己安排李某某将枪拿走了。
⑾、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3月中旬的一天,龚某辛来到我家拿东西,我就把钥匙给他要他自己上楼拿,等龚某辛下来后,我估计他身上有枪,就讲带着这东西跑路不安全,要他把枪埋到乡下去,龚某辛同意了,于某我就带着他到了龙某桥镇X村我娘家的老房子里,在墙边挖了一个洞,将枪藏在里面,5月份公安干警将枪挖了出来并扣押。
⑿、证人邓某、邓某、欧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均证明:2009年9月12日晚上,文某某带着20多个人来砸俱乐某,其中有一男子一只手扭住邓某的脖子,另一只手拿出一把黑色的手枪顶住邓某的头部。
⒀、提取笔录证明:2011年5月3日18时,公安机关在孙某某的指认下,从龙某桥镇X村孙某某娘家废弃的一个木屋后面的泥砖墙旁边,挖出一支黑色的、枪管刻有x字样的仿六四式手枪和一粒子弹。
⒁、枪支鉴定书证明某检的手枪和子弹经鉴定认定为枪支、弹药。
⒂、辨认笔录证明某安机关提取的枪支系李某某从深圳购买某枪;系陈某己从曾某某平手中拿到,2009年下半年经李某某借给曾某某,2010年上半年交给陈某癸某管的枪支;系陈某某带到长沙某账时持有的枪支;系曾某某从李某某手中借得,由他持有并带到领某俱乐某闹事的枪支;系李某某从李某某手中拿来保管的枪支;系肖某某保管过的枪支;系陈某癸某陈某己手中拿到,2010年12月份经龚某辛交给倪某保管的枪支;系倪某保管过的枪支。
6、非法侵入住宅罪
2008年,被害人陈某某找被告人陈某己、陈某癸某了6万元,约定月息1角5分。过了约一个月,陈某某拿了9千元钱还息后,因无钱本息一起归还,陈某某躲到外地。陈某癸某次带人去陈某某家里要债。2008年底的一天,陈某癸某领某告人肖某某、陈某某、何某某和毛某去陈某某家要债,只有陈某某父母陈某某康夫妇在家,陈某某康讲不知道陈某某的下落,陈某癸某后要肖某某、陈某某、毛某上二楼把陈某某家的门砸烂后进入房中砸东西,肖某某上楼踢开某门,陈某某用陈某癸某排毛某携带的一只八磅锤将床铺打烂,毛某、何某某打烂了衣柜,还将冰箱等物砸烂。后陈某某康夫妇被迫在外租房居住达几个月之久。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⑴、被告人陈某癸某供述证明:我去陈某某家中有三次,第一次过去讲了些狠话,第二次去他家的有我和陈某某、肖某某、毛某、何某某,当时还带了一把锤子过去,到了二楼陈某某家中,打烂了一些家具。我没上楼,二楼本来是锁上的,他们几个人应该是打烂门后进去的。
⑵、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证明:有一次陈某癸某我、陈某某、何某某、毛某到陈某某家中,我们带了一个锤子过去的,陈某某住二楼,当时二楼的门是锁上的,我们要陈某某的父母开某,他不开,我就用脚踢开某楼的门进入房中,用锤子等工具将房中的家具电某打烂后走了。
⑶、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的供述与被告人肖某某、陈某癸某供述相吻合,
⑷、被害人陈某某康的陈某某证明:我儿子陈某某因欠钱没还外出了,我记得那段时间我家被闹得鸡犬不宁,有几个人来过我家几次威胁我们,有一次我一个人在家,他们在外面闹,我不开某,他们踢烂我家南某的门进来,然后拖我上二楼要我交出陈某某,他们又踢开某楼的门,将房间的家具电某打烂,我们被闹的没办法再住在家里了。
⑸、被害人冷某某云的陈某某证明:我记得有一天某在旁边人家里玩,几个找我儿子陈某某要债的人到我家,我吓得不敢回家,我只听到二楼我儿子家中被打得响。等他们打完后,我回家看到我儿子家里的门被踢开,里面的冰箱、洗某、柜子等物都被打烂了。他们这样强行进入我和我儿子家中,搞的我和我丈夫没法在家中住下去,我们被吓得在外面住了三个月。
⑹、证人赵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农历年底的时候,陈某某康家经常有几个年轻小某某子要债,闹事并砸东西,两位老人没有办法,到外面去租房子住了。
三、被告人陈某己、陈某己、陈某癸、罗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肖某某等人在黑社会性质组某形成之前,还伙同被告人罗某某等人实施了以下犯罪行为:
㈠、开某赌场罪。
1、2007年上半年,被告人陈某己出20万元赌资用于某某,在(略)“一世情缘”茶某,组某龚某某、崔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人利用扑克牌,采取“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陈某己安排被告人陈某己和陈某癸某赌场抽水放某,抽水获利18万余某。
2、2007年上半年,被告人陈某己出赌资20万元,在益阳市X组某龚某某、陈某某、崔某某等人利用扑克牌,采取“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抽水获利17万余某。
上述二次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⑴、被告人陈某己的供述证明:2006的下半年,一世情缘这个档是我和黄某丁某的,约好每人拿20万元去罩局。参赌的人有天某、龚某某、黄某丁、李某某、灿某等人,赌注较大,抽水获利有18万元。随后在甘泉斋开某一次“斗牛”档,当时我带了二十万元钱去放某,参赌人员我记得的有龚某某、姚某某记、吴某某,抽水是按每一万元抽三百元的水钱,一共抽了17万元左右的水钱。
⑵、证人黄某某证言证明:2007年的一天,龚某某邀崔某某、李某某和我等人到一世情缘搞“斗牛”,陈某己、陈某己、陈某癸某们在旁边抽水和放某,陈某己抽的水钱有20来万元。
⑶、证人龚某某的证言证明:一世情缘赌博的有崔某某、黄某丁、李某某、陈某某等人,抽水放某是陈某己安排的,陈某癸、陈某己也那里,陈某己通过这场赌博大某获利几十万元。2007年在甘泉斋的那次赌博,参赌的有吴某某、姚某某、陈某某、崔某某等人,抽了20多万元的水,全部由陈某己拿了。
⑷、证人崔某某证言证明:2007年的一天,我和陈某某一起到一世情缘搞“斗牛”,参赌的有龚某某、黄某丁、李某某、陈某某、天某等人,抽水放某的是陈某己、陈某己和陈某癸,抽的水钱有10万元以上,全部被陈某己拿走了。后来我和陈某某到甘泉斋斗牛,当时龚某某、崔某某、姚某某、吴某某等人在场,陈某己抽的水,总共抽的水有10万以上。
⑸、证人陈某某证言证明:我与崔某某到一世情缘,崔某某、龚某某、天某等人在那里斗牛,陈某己和陈某癸某那里抽水放某。
㈡、寻衅滋事罪。
1、2007年4月3日晚上,被告人罗某某、陈某己、陈某己、陈某癸、罗某某、肖某某和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吃完饭后,陈某己等人去唱某,罗某某则去“海天某会”洗某。罗某某在二楼看到女服务员曹某某,就强行要抱其从男宾部下来,领某孙某上前阻止,罗某某就对孙某拳打脚踢,经理杨某某清扯劝时也被罗某某打伤。罗某某还电某告知陈某己、陈某癸、罗某某、肖某某和徐某某、李某某、“小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赶到“海天某会”来,罗某某拿烟灰缸在二楼吧台上猛某,其他人也将吧台的电某、电某机、鱼缸、玻某、冰箱、茶某、花瓶等物砸烂,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孙某和杨某某清的伤势均为轻微伤,被砸物品价值2976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⑴、被告人陈某己的供述证明:2007年上半年一个晚上,我接到罗某某电某说海天某会有人打他,我来到海天某会二楼看到罗某某、陈某癸某了人在砸东西,我见罗某某喝多了酒,扯住罗某某要他停手,打完东西其他人都走了,海天某会的人报了案,我和经理杨某某清商量,讲愿意赔损失,事后罗某某从我这里拿了3.5万元钱去赔偿,这个钱一直没还,他和陈某癸某此都被治安拘留了。
⑵、被告人陈某癸某供述证明:2007年的上半年,我和罗某某在海天某会洗某,罗某某和经理等人吵架,我见罗某某手背有血,就上去踢了那个经理一脚,杨某某清过来将我们扯开,紧接着陈某己、刘某某他们过来了,看见罗某某身上有血,二话没说,就开某打东西,我将电某机和一个花盆打烂了。参与此事的有我、罗某某、陈某己、刘某某、罗某某等人,都动了手。
⑶、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证明:罗某某不知道是为得什么事与海天某会的老板吵起来,我赶去时在楼下碰见陈某癸、陈某己,上楼看见罗某某打了经理二个耳光,有人将冰箱推倒,我们这些人便一拥而上开某砸东西,见什么砸什么,这时陈某己来了,见差不多了,他发话叫我们撤我们就撤了。肖某某好像也去了。
⑷、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证明:当时我们在音乐某所唱某,不知是谁说罗某某在海天某会有事,我们就过去了,到了二楼看见罗某某在那里和工作人员吵,罗某某动手把吧台电某掀掉,我们便开某动手砸东西,我用脚将冰箱门踹烂,参加的人有我、陈某己、罗某某、罗某某、四宝等。
⑸、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证明:我当时上二楼去洗某,借着酒兴开某发飚,经理来了后我就无理取闹,用脚去踢老板还打了他两个耳光,陈某己带着陈某癸、陈某己、刘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小某某等人上楼来了,我就告诉他我受了气,然后我返回二楼拿起烟灰缸就在吧台上猛某,把自己的手指划破了,其他人就开某打二楼的东西,事后,才哥讲这事要处理一下,要我到桃花仑派出所去投案自首,再由他来出面把这个事了难,于某我被治安拘留十天,才哥还出面赔偿了海天某会的损失,钱我也没还给他。
⑹、被害人杨某某清的陈某某证明:我见几个伢几围着孙某拳打脚踢,就上前扯劝,他们又围着我一阵拳打脚踢,在二楼大某,他们将大某的玻某、冰柜砸烂。后来陆续赶来的十几个伢几又将电某机、花瓶等一顿乱砸,我叫人报警,他们就全部跑了。此事通过公安机关进行了调某,对被打烂的物品以及孙某和我的医药费进行了赔偿。
⑺、被害人孙某陈某某证明:4月3日凌晨1时许,在海天某会二楼洗某中心,我看到男宾部有一个男客人正抱着一个叫曹某某女服务员,我就急忙上前制止。这个男客人就冲到我面前对我猛某几脚,双手卡某我的脖子,副总经理杨某某清赶来将他扯开,我便乘机走了,这个男客人又踢了杨某某理。
⑻、证人曹某某证言证明:在海天某会二楼吧台处,罗某某强行抱着我往男宾部推,二楼领某孙某过来制止,被罗某某一阵拳打脚踢,杨某某清听见打闹声赶了过来,也被罗某某和与罗某某一起来的几个人打了。约5分某后,罗某某他们喊了一二十个人来,将海天某会的很多物品砸烂了。
⑼、证人刘某某、刘某某、潘某某的证言与证人曹某某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⑽、法医学鉴定书证明某害人孙某、杨某某清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某天某会被损物品价值2976元。
⑾、桃花仑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某明某某、陈某癸某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罗某某、陈某癸某别被治安拘留十日和五日。
2、2007年6月23日晚,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广本车搭乘被告人陈某己、陈某己、罗某某和徐某某在市X路口与被害人柴建国驾驶的捷达车发生了碰撞,柴建国未停车继续行驶,刘某某驾车追赶并要陈某己调某到桃花仑菜市场处将车堵住,陈某己便给被告人罗某某打电某要其赶到桃花仑,当时罗某某车上还有被告人陈某癸、罗某某、陈某某和毛某等人。刘某某、陈某己、陈某己、罗某某、徐某某等人追上柴建国并和柴的人打起来。之后罗某某、陈某癸、罗某某、陈某某、毛某、肖某某等人赶到,对柴建国、郭某某等人实施殴某,柴建国被打倒在地,郭某某被打晕,其他人被打跑。陈某己就要罗某某和另一人抓住柴建国的脚,自己拿起一条长板凳朝柴建国的脚猛某下去。陈某己得知对方要来报复就给被告人李某某打电某,要李某某、陈某癸某人赶到凯莱酒店。李某某找何某某年借了一支手枪,李某某、陈某癸、罗某某、罗某某、吴某某等人又陆续赶到凯莱酒店,吴某某、陈某某等人堵住了对方乘坐的一台的士车,将周某某、李某某等人拖下车,李某某用枪对着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头部叫他们跪下,肖某某、毛某随后赶到,对周、李某某施殴某。此时陈某己、陈某癸、罗某某等人看到蔡某某在对面边走边打电某,认为蔡某某在调某,罗某某捡起一块砖头冲过去砸伤蔡某某的头部,并将其往凯莱酒店方向拖。公安干警赶到现场后,当场抓获陈某癸某毛某,其他人逃脱。经法医学鉴定,柴建国的伤势构成轻伤,郭某某、蔡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⑴、被告人陈某己的供述证明:大某是在2007年,我打电某要刘某某开某来接我和陈某己、徐某某,在一中路口一台白某的车与我们的车相撞,对方加速往华天某向跑,刘某某就要陈某己调某到桃花仑菜市场将车堵住,我们追到桃花仑宝岛那里,对方的车停了下来,冲出十来个人把我拖出来就打,双方打了一阵后对方有人认识刘某某,就讲不要打了并站在那里打商量,这时陈某癸、毛某、罗某某他们冲过来,陈某癸某起漫酒摊上的两个空啤酒瓶,朝和刘某某讲话的人的头部猛某下去,对方见状,也操起漫酒摊的凳子和椅子砸我们,我们这边的人就更猛某,把对方打得跑的跑,倒的倒,首先打我的小某某叫柴火(柴建国)的人被我们的人打倒了,两个小某某几冲过来捉住了柴火的脚,我便操起一条长板凳朝他的脚砸了下去,之后我搭的士到了凯莱酒店。到凯莱没多久刘某某不知是接了谁的电某,说对方调某反扑过来了,并叫我们这边的人撤。后来我听说我们这边的人被对方捉了两个。事后以罗某某和刘某某名义给柴火和双喜赔了七、八万块钱,罗某某的钱是我出的。
⑵、被告人陈某己的供述证明:刘某某开某来接我们,在一中路口与一台白某的车相撞,对方跑我们就追,刘某某要我调某到桃花仑菜市场将车堵住,我便给罗某某打电某调某,我们追到桃花仑就和对方打起来,对方有个人认识刘某某,正在打商量时,陈某癸、罗某某、毛某、陈某某、罗某某冲了过来,陈某癸某起空啤酒瓶朝那人的头部猛某下去,双方就操起凳子和椅子互相砸,才老大某着一个叫柴火的讲,老子要废掉你的脚,才老大某起一条长板凳朝柴火的脚猛某下去,之后我们直接跑到了凯莱。刘某某接到一个电某讲对方的人找过来了,大某就各自搭车走了,我和曾某某走得慢被对方赶过来的人抓住打了一顿,这时吴某某调某赶了过来,堵住了一台的士,把对方从车上拖下来,李某某过来后就拿一支枪对着那几个人的头部叫他们都跪在凯莱那里,蔡某某在对面边走边打电某,我们以为他是在调某,罗某某就捡起一块砖头冲过去打了蔡某某的头部,这时民警赶到现场,我们就四处跑,当天某某癸某毛某被抓,参与打架的人有我、陈某癸、吴某某、刘某某、罗某某、李某某、罗某某、罗某某、毛某等人。
⑶、被告人陈某癸某供述证明:2007年6月的一天某上,不知道是谁给罗某某打电某要我们赶到桃花仑菜市场去,当时车上还有我、毛某、陈某某、罗某某,到那里下车后,我拿了两个空啤酒瓶子朝刘某某旁边的人的头顶猛某下去,当场就砸出血了,对方一个人操起板凳狠狠地砸了我的头,我被打得蹲了下去,我们这边的人就都冲上来打对方的人,我看到有个人被陈某己拿凳子打倒在地。后来我们到了凯莱,不到两分某刘某某接到一个电某讲对方找过来了,大某就搭车走,在这过程中我们调某人还在赶过来,见此我们开某从七里桥掉头又回到了凯莱,吴某某和他的老弟堵住了一台的士,捉了四个伢几,罗某某捡起一块砖头把蔡某某的头部打出血来,我也冲了过去打蔡某某,民警赶过来后我们就四处逃跑,我和毛某被当场抓获,约一个月后陈某某和罗某某也被抓,我们四个人因此事被判刑。
⑷、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2007年6月份的一天某上,我一个人在凯莱宾馆的房间里接到陈某己的电某,我从何某某年手中拿了一支枪后,回到凯莱宾馆大某时遇到了陈某己、陈某己、刘某某他们,我便问他们到底是什么事,他们讲了事情经过,这时有人讲对方来人反扑了,我们这边也马上调某,捉了几个小某某几,我用枪指着他们,蔡某某在凯莱宾馆的对面马路上走,陈某癸某罗某某便上前对他拳打脚踢。
⑸、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明:我开某去接陈某己、陈某己,车被一台白某捷达车撞了,捷达车就跑,我便对陈某己说赶快调某到桃花仑十字路口堵车,陈某己就打电某调某,我们追捷达车到宝岛门口,冲上来十多个人,将我们五个人拖下车就打,我当时眼睛都被打肿了,陈某己被五、六个人围着打倒在地,我与对方的乐某打商量时陈某癸某了,陈某癸某起一个啤酒瓶朝乐某头部砸去,我便拖了乐某往旁边走,返回来时,看到有一个人把柴火的脚抬了起来,还有人在地上按住柴火,陈某己操起一条板凳说,老子今朝要废掉你这条腿,说完举起板凳砸向柴火的脚,把他的脚砸断了,听到有人报警我们就跑了,宝岛打架的还有罗某某、罗某某、陈某某、毛某等人,打完后,罗某某跟徐某某走了。我赶到凯莱宾馆时,一下车就看到李某某抓了一个男的在打,李某某手里还拿了一支黑色的手枪。
⑹、被告人肖某某、罗某某、罗某某、陈某某、罗某某的供述与被告人陈某己、陈某己、陈某癸、刘某某等人的供述相互吻合。
⑺、被害人柴建国的陈某某证明:2007年6月23日晚,我的车与刘某某车相撞,在桃花仑宝岛前对方调某人冲上来打我们,我被他们抓住,有人用啤酒瓶砸我的头,有人用长条凳打我的腿。被害人郭某某陈某某证明:6月23日晚11点多,柴建国开某一辆白某捷达车与一台广本车在市X路口刮了一下,柴没有停车就直接开某了桃花仑宝岛前,车刚停下,广本车就跟着来了。可能认识柴建国的一个伢几正好经过,就讲有事好商量,从马路对面冲过来一群伢几,其中一个人用啤酒瓶对着刚刚说好商量的伢几头上就是一下,另外一些人则用长条凳子对着我头上就打,当时我就被打晕了。
⑻、被害人蔡某某的陈某某证明:我和李某某准备去接女朋某下班,当步行到凯莱宾馆正对面的路边时,看到宾馆南某地坪里有一伙人用刀某着几个小某某子跪在地上,我在接电某,一伙人突然冲过来用刀某逼着我跪下,然后用砖头砸我,把我打翻在地。被害人周某某、李某某的陈某某证明:我们几个人打的刚到凯莱,突然冲上来十几个持刀某枪的人,持枪的人用枪顶住周某某的头部,要我们跪在地上,对面一个用手机通话的人走近我们这边时,这伙人就围住那个人,用砖头猛某他。
⑼、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我与朋某蔡某某一起到凯莱宾馆接女朋某,蔡某某被四个伢几围住用砖头、刀、枪殴某。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明:6月23日晚11点多钟,我看见宝岛前面有人吵架,一个是刘某某,一个是柴建国,我就劝他们算了。三四分某后,刘某某那一方的人来了,当时我正在跟刘某某谈话,有人就将啤酒瓶砸在我的头上,刘某某忙说打错了,那伙人就向柴建国进攻,用凳子去打他们,一会儿便有三个人躺在地上,柴建国鲜血直流。
⑽、法医学鉴定书证明某建国的伤势构成轻伤;蔡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偏重);郭某某伤势构成轻微伤。
四、被告人刘某某、罗某某、谢某某、倪某、李某某、何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大)、蒋某、李某某、严某、张某某、罗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等人在黑社会性质组某意志之外实施了以下犯罪行为:
㈠、寻衅滋事罪
1、2008年5月4日22时许,李某某和蔡某某在(略)“本能音乐某”遇见原来砍伤过自己的陈某某,李某某、蔡某某便邀集被告人张某某、罗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和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携带砍刀某管子刹赶到该会所,李某某、蔡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罗某某等人将会所领某臧某和陈某某砍伤,并砸烂包厢玻某及杯碟等物,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臧某、陈某某伤势均已构成轻伤;被损物品价值49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⑴、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某上,我接到李某某电某要我赶到赫山步行街去帮忙,我就喊了张某某和李某某等人碰面后,李某某调某李某某、李某某、蒋某、蔡某某、周某某等人过来,李某某给我们每人发了一把砍刀某者管子刹,然后带着我们冲进了本能音乐某所,我们在那里面砍伤了2个人,听说有人报警后我们就跑了。
⑵、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某上,我接到罗某某的电某,我们碰面后搭的士车到赫山加油站与李某某及李某某带的顺宝、球某、乐某某、敏坨(周某某)等人会合后,李某某给我们每人发了一把管子刹或砍刀,冲向本能音乐某所,我就用砍刀某包厢门上的窗户玻某砍烂,球某拿一把砍刀某一个年轻伢子砍。
⑶、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蔡某某和李某某在本能音乐某所看见了我们在杨某某加油站斗殴某对方的一伙人也在另一个包厢唱某,李某某就要我和李某桥北雄风网吧集合,李某某用袋子装了十几把管子刹、砍刀某过来。我们拿刀某就朝本能音乐某所冲,一个伢子被我们当胸某了一刀某,跑进包厢里去了,我们上去蹬门,他们在里面把门堵住了。
⑷、被告人李某供述证明:我和李某某、蔡某某等人会合后,商量带几把刀某本能音乐某所把那个砍蔡某某的伢子打一顿,到那里后,我们看见一个20几岁的伢几正往里面走,我们以为是砍蔡某某那人一伙的,就追着他砍,我和周某某拿刀某那他砍了8、9刀,有一刀某在左手上,把他砍翻在地后,我和蔡某某接着还在那个伢几背部砍了7、8刀。
⑸、被害人臧某的陈某某证明:我在本能音乐某所担任领某工作。2008年5月4日晚上我从X号包厢出来,从外面冲进来6、7个男的,每人手中拿一把刀,有一个男的就喊了句:“剁”,第一刀某砍在我手上,我跟他们说砍错人了,但他们仍然砍了我几分某左右。被害人陈某某陈某某证明:刚出包厢,就有5、6个人手里拿着刀某我和臧某砍,我就往X号包厢跑,结果右手臂、右手背被砍了7、8刀,最后我跑到X号包厢的厕所里躲了起来。发生这件事是因为我们这边的人为了一女的在杨某某加油站打了架。
⑹、证人吴某某、陈某某证言证明:2008年5月4日晚上11点多,音乐某所的员工臧某被人持刀某伤了,并且砸坏了X号包厢的玻某及碟子、杯子等物品。证人陈某某证言证明:2008年5月份的一天某上,我和陈某某等人在本能音乐某所唱某时,因为之前在杨某某加油站附近与人打过架,积了怨,这伙人就来报复,他们用刀某陈某某、臧某砍伤了。
⑺、法医学鉴定书证明某某、臧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某能音乐某所损坏物品价值4900元。
2、2009年11月25日(农历)晚上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肖某某、何某某和何某某、汤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唱某五洲”KTV唱某,被害人罗某某在走廊上被罗某某捏了一下,罗某某看了其一眼,罗某某等人就拦下罗某某不让其走,罗某某朋某夏某普见状过来询问,罗某某等人打了夏某普眼睛一拳,于某双方扭打在一起。罗某某到包厢里邀集肖某某、何某某、何某某、汤某某等人拿啤酒瓶、铁棍等东西将罗某某从二楼打到了一楼外的地坪里。经鉴定,罗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⑴、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证明:2009年的下半年的一天某上,我在唱某五洲的包厢内里唱某,因与人扯麻纱,我喊了汤某某、何某某、何某某等人,拿啤酒瓶打人,对方从二楼的大某往外面跑,我们就在后面追。只有一个人没有跑掉,在楼下被我们追到了,当时就被我们打得躺在地上。
⑵、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证明:在唱某五洲唱某时我们吃了k粉,头脑不太清楚,罗某某到我们包厢喊人打架,对方的人就跑,只有一个人没有跑掉,被我们打得躺在地上,我们这边的人当时对他都动了手。
⑶、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肖某某的供述基本一致。
⑷、被害人罗某某的陈某某证明:2009年11月份的一天某上,我嫂子生日到唱某五洲唱某,在走廊上碰到三个年轻的小某某子,其中一个人用手捏了我一下,我就斜着眼睛看了他们一眼,他们就拦着我不让我走,和我一起的“兵几”看到后就来问什么事,他们以为是来帮忙的,抓着我们两个就打,他们还有一伙人在唱某,这伙人就拿着啤酒瓶冲出来,朝我们砸,把我们从二楼打到大某的坪里了,对方的人把我打出血后,并听到有人报警就跑了。
⑸、被害人夏某普的陈某某证明:我看到三个小某某子拦着罗某某不让他走,我就上前扯劝,他们朝我的眼角打了一拳,对方在这里唱某的人多,都过来帮忙,把罗某某打翻在地上。
⑹、证人夏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农历11月5日是我的生日,当天某上9点多,我的几个朋某到唱某五洲唱某。后来罗某某出去买某西,罗某某等人拦住他,“兵几”就上前询问,对方无缘无故就将两人打伤了。
⑺、法医学鉴定书证明某某伟的伤势构成轻伤。
3、2010年4月9日19时许,吴某某收购樟树的车辆经过汉寿县X村民郭某某保、刘某某、张某人拦下。负责帮吴某某收树的被告人吴某某、严某遂给吴某某打电某报告情况。吴某某赶到现场与刘某某、张某人协商未果,便留下吴某某看守树木,吴某某回到益阳后,安排被告人罗某某到自己家中拿手枪并带人赶到军山铺打架,安排被告人李某某去购买某15副白某套,被告人肖某某得知情况后也向其提供了一支枪。吴某某带领某告人罗某某、李某某、严某、李某某、倪某、陈某某(大)和何某某、汤某某、“跛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持刀、枪,赶到军山铺镇X镇信用社门口找到郭某某保,对其实施殴某,并准备将其带到益阳,在郭某某保的反抗和当地村民的制止下未得逞。吴某某一方的人见状朝天某某吓散群众后返回益阳。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⑴、被告人倪某的供述证明:2010年3、4月的样子,陈某癸某我打电某讲吴某某收树被人拦住了,我开某是一台桑塔娜小某某,车上有李某某、龚某辛、大某某、罗某某,吴某某开某他的车过来了,还来了二台车七八个人,一起来到军山铺的镇上,对方见来了这么多人,吓得到处跑,后来听罗某某跟我讲为了这个事他带了一支枪去。
⑵、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证明:2010年的4月份的一天某上,吴某某给我打电某要我到军山铺去,他还要我找他堂某郭某某拿点东西。于某我便在赫山庙的菜市场找到了郭某某,在她的手上我拿到了一把枪,我坐倪某的车子去的,我还跟我的老弟汤某某何某某打了电某,要他们赶到迎风桥来。我们与吴某某他们在迎风桥会合后,我把枪给了吴某某。吴某某的车最先到军山铺,他拿出枪来朝天某某二枪。对方的人马上就跑了。当时我连车都没有下,就将车子掉头走了,前后只有两分某的事。参与的人有汤某某、何某某、严某、吴某某、文某某、跛某等人。
⑶、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证明:去年上半年,吴某某在军山铺和别人产生纠纷,我租一台的士到沙某老家拿了枪,并将枪送到军山铺交给李某某还是倪某后回了益阳。
⑷、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明:陈某癸某我打电某,讲吴某某在军山铺收樟树跟当地人扯了麻纱,要我们过去帮忙。我和倪某一起去的,当时车上还有陈某某(大)、龚某辛,我们在赫山庙菜市场那里接了罗某某,当时罗某某手里拿了一个袋子,等罗某某的人到了后,文某某从越野车上拿了三把管子刹和刀某来,放某我们的车上,并给我们每人发了一双白某套,到了军山铺镇上,我还没有搞清是什么事,前面就响了一枪,我和陈某某、龚某辛三个(倪某没有下车,他在开某掉头)就马上下车拿管子刹准备砍人,但对方的人听见枪响便跑了,肖某某是最后一个过来的,来送枪,但没派上用途。
⑸、被告人严某的供述证明:我们押树回益阳路过军山铺时,被当地的一二十个小某某几拦了下来,他们的意思是不让益阳人在那里收树,吴某某心里不服气,安排吴某某留在那里守着树,我们回益阳调某,吴某某和罗某某、倪某他们联系了,要他们喊人到军山铺来打架,在迎风桥地段,文某某给我们每人发了一双白某套,二台车上还有管子刹和砍刀,我们下车后,拿着管子刹便冲过去,突然有人开某一枪,对方吓得到处跑。
⑹、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证明:吴某某要我一个人留在车旁守着树,并看对方有多少人,他带堂某开某回益阳喊人。平哥和堂某的车同五六台的士车返回卖树的车旁,平哥下车就拿出一支手枪朝天某开某一枪,军山铺人听到枪响就四散逃跑,我们这边车上下来一二十个人,都拿着管子刹、砍刀某凶器去追,但没有追很远。
⑺、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明:吴某某安排我去买某15双白某套发给去军山铺的人,到军山铺信用社后,看见对方几个人正好在门口,吴某某就把车子开某去,带着我们抄起管子刹追着那几个人砍,但没有追到。
⑻、被害人郭某某保的陈某某证明:军山铺的刘某某、张某某、郭某某等人拦了一台装树的车,我赶到现场量了一下树就走了,晚上9点多钟从益阳方向来了几台车,有人指着我讲:就是他,把他捉到益阳去。我就拼命往前跑掉了,衣服都被他们扯烂了,在我跑离现场30米左右的时候,听到了两声枪响声。
⑼、证人曾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4月份的一天某上,因收樟树拦车的事,益阳的一伙人拿着刀某枪,打郭某某保并拖着他往车边走,郭某某保拼命的反抗,曾某某等人就拿着空啤酒瓶砸了起来,郭某某保趁机跑了。
⑽、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4月9日晚上,罗某某从她手上拿了一个用黑色的塑料袋子装的东西。
4、2010年10月20日晚7时,被告人刘某某和李某某、李某某佳(另案处理)到赫山区“金都舞厅”跳舞,因三人的舞票过期,服务员拒绝其入内而发生争执。刘某某便电某邀集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带了王某某等10多人到舞厅,将舞厅的茶某、沙某、茶某等物打烂,将客人赶走,将舞厅教练彭某某打伤。经鉴定,彭某某伤势构成轻微伤、被砸物品价值341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⑴、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明:2010年的10月份的一天某上7点多钟,我和李某某、李某某佳去金都歌舞厅玩,收门票的讲票已经过期了,不许某们进去,我很气愤,给张某某和李某某分某打了电某,要他们马上调某到金都歌舞厅来,张某某就带着姚某某、彭某某、凯宝等6、7人先赶了过来,我要张某某将客人全部赶出去,张某某等人就和员工们打了起来,这时李某某带着王某某也来了,并冲上去帮张某某他们的忙,将舞厅里的员工打翻了几个,当晚在她他酒吧,我表扬了在金都歌舞厅表现得好的王某某。不久,我为得这件事被赫山公安分某抓了,我妈妈去找陈某己,陈某己帮我出了8万块钱,赔偿给了金都歌舞厅的老板,我后来把这8万块钱还给了陈某己。
⑵、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明:刘某某给我打电某讲他在金都舞厅受了气,要我马上喊几个人赶过去。我喊了姚某某、彭某某、陈某某、雷某某4个人,按刘某某示意冲到舞厅里掀桌子赶人,这时李某某也带了几个人来了,舞厅的几个员工出来阻拦与我们打起来,我们对员工一顿乱打,有一个教练被我们打得倒在地上起不来。当天某上,在“她他酒吧”喝酒,刘某某还表扬了王某某。
⑶、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明:2010年10月份为得刘某某在金都歌舞厅与服务员扯麻纱,刘某某给李某某打了电某,李某某就喊了我和周某某、蔡某某到了金都歌舞厅。我和李某某来到楼上,看现张某某、姚某某、彭某某等人已经在那里了,大某有十几个人在那里围着一个男教练打,我也冲上去踢了那个男的几脚。我们打完那个男的就走了,事后刘某某请我们到他她酒吧喝酒泡吧。
⑷、被害人彭某某陈某某证明:2010年10月20日晚7时左右,三个男人因为舞厅的门票过期与服务员在吵,一个“平头”还打电某说要调某来。大某过了10多分某,突然有10多个小某某子冲到舞厅来,一边砸东西,一边要客人出去,几个小某某子冲过来打我,对我拳打脚踢,用烟灰缸砸我的右脸,用茶某砸我的背部。
⑸、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10月20日晚上,我和刘某某、李某某佳到金都舞厅去跳舞,因门票过期的问题发生纠纷,刘某某就打电某调某来。后舞厅的女老板来了,要我们进去跳舞,刘某某不同意,我们3人就在外面等刘某某调某人来。过了十几分某,来了8、9个小某某子,刘某某要他们进去打东西。那些人就冲到舞厅里面砸东西、打人,舞厅的人就往外跑,砸了几分某后大某就走了。
⑹、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10月20日晚,因门票过期问题,舞厅服务员许某某与三个男人发生了纠纷,过了10多分某,这个男的带了10多个人进来了,把舞厅砸了,并且冲上来就打教练彭某某。
⑺、证人彭某某、许某某、文某某的证言证明:三个男的在舞厅门口因门票过期问题与服务员发生纠纷,10多个20岁左右的小某某子将金都舞厅的东西砸了,教练彭某某眼睛和脸被打得流血。
⑻、法医学鉴定书证明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某都舞厅损毁财物价值为3410元。
⑼、调某协议书、收条证明某某母亲与金都舞厅老板彭某某红签订协议,由刘某某亲属赔偿8万元,彭某某红出具了收条。
5、2010年5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邀集陈某某(大)和何某某、汤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持枪、刀,到沅江市三眼塘永丰坝船厂,强行要求收购李某某造船时留下的废铁,而李某某之前已与徐某某达成了买某协议,因此与徐某某发生争执。李某某要徐某某将已经装上车的废铁全部卸下,被害人李某某夫见此情形,指出李某某等人做得不对。李某某伙同陈某某(大)、何某某、汤某某等人一起持刀某伤李某某夫的头、背部等处,李某某、陈某某(大)还持枪威胁李某某夫。经鉴定,李某某夫的伤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⑴、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大)的供述证明:李某某从肖某某家里拿了两支长枪,并打电某叫上陈某某、汤某某、大某(罗某某的老弟)以及大某的几个小某某弟共约六七个人,租了一台面包车带着这些人到了三眼塘那里,李某某夫冲了过来用手指着李某某头部骂娘,李某某就用枪指着他的脑袋说,你跟老子搞,老子搞死你,陈某某就用枪托砸了一下李某某夫的脑壳,当场就砸出血来了。
⑵、被害人李某某夫的陈某某证明:2010年5月1日下午5点多,我在永丰坝船厂看见李某某等人将车拦下来,要将车上的铁卸下来,我就讲你们这样搞要不得,李某某先上来砍我,其他人就跟着砍,另外他们还拿枪指着我。
⑶、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5月1日,我在永丰坝船厂收购废铁时,被一伙人两次强行拦下将铁倒掉,期间还拿刀、枪将一个在船厂送气的人砍伤。
⑷、证人李某某良、李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证明:2010年5月1日,李某某一伙人要强行收购永丰坝船厂的废铁,并两次将船厂装运上车的铁倒掉。李某某夫在旁讲公道话时被李某某和另外一个人拿枪指着头,还有人拿刀某李某某夫砍伤。
⑸、法医学鉴定书证明某剑夫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6、2010年7月13日晚上,被告人蒋某在“唱某五洲”KTV门口碰到了女友肖某某和符亮某、冷某某等人准备去唱某,心生不满,便电某邀集了被告人李某某和李某某、蔡某某、周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手持杀猪刀某到“唱某五洲”KTV外守候符亮某等人,伺机报复。晚上11时许,冷某某的朋某曹某戊驾驶自己的思威小某某与周某某一道接了肖某某和符亮某、冷某某后,送肖某某回家,蒋某、李某某等人驱车跟踪至香港城内衣厂家属区附近的一个三岔路口,趁曹某戊的车掉头时,蒋某、李某某、李某某、蔡某某、周某某、杨某某等人手持砍刀某曹某戊等人及车辆一顿乱砍,之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曹某戊伤势构成轻伤,冷某某、周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经车损鉴定,思威小某某损失价值为693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⑴被告人蒋某、李某某供述证明:2010年7月份的一天某上,蒋某在唱某五洲唱某时碰到了女朋某肖某某和别人在一起,于某蒋某调某准备报复。蒋某开某包车载了李某某和李某某、蔡某某、周某某等人跟踪曹某戊的车走,到了内衣厂家属区X路口,蒋某车冲过去堵在曹某某车前,车上的人冲下去对着曹某某车用杀猪刀某砍,打烂两边的玻某,李某某还用砍刀某开某的人的手臂砍了几刀,蒋某也砍了坐在副驾驶位置的人,李某某动手砍了挡风玻某、车身等部位,周某某动手砍了车尾玻某,蔡某某动手砍了车窗玻某。
⑵、被害人曹某戊的陈某某证明:2010年7月13日晚上11时左右,我和周某某在唱某五洲门口开某接了冷某某、“南某”和他们的女友,当时他们说先送那两个女的到内衣厂,在内衣厂一个丁某路口准备掉头时,突然冲出一辆面包车横在车前,从车上下来四、五个人,手持砍刀某着我的车一顿乱砍,车玻某被砍开,将我的手砍伤了,周某某、冷某某、南某等人也被砍伤,然后那些人从车上抓走一个女的上了面包车,开某跑了。
⑶、被害人冷某某、周某某、符亮某的陈某某证明:2010年7月13日晚上11点钟左右,曹某戊开某送肖某某等人到内衣厂刚停车,一台银白某的车堵住了曹某某车子,下来七八个人,拿着管子刹就来砸车,挡风玻某等被砸坏了,他们还拿杀猪刀某砍刀某人,曹某戊、冷某某和周某某都被砍伤了。对方就把肖某某拖走了。
⑷、证人肖某某、叶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7月13日晚上,蒋某带人在内衣厂附近将曹某戊等人砍伤,并将车砸坏。
⑸、法医学鉴定证明某害人曹某戊的伤势构成轻伤;被害人冷某某、周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物价鉴定结论证明某辆损失价值为6930元。
7、2007年11月15日凌晨,郭某某(另案处理)邀集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等十余某手持管子刹、砍刀某乘的士来到朝阳市场,由李某守的士车,其他人携带管子刹、砍刀某进朝阳市场“情岛休闲中心”,将该店玻某、电某、热某等物打、砸坏,并将被害人陈某某珍打伤。经物价鉴定被打砸物品损失为2104元,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珍的伤势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⑴、被告人李某供述证明:2007年11月14日晚上11点左右,王某某打电某要我给他搞点事,我同意了,王某某就在桥北接了我,我在郭某某坐的的士车上看到有几把砍刀某管子刹。我们到了朝阳市场后,我准备下去打架,但郭某某要我留在车里面,不让的士车走,这时我看到他们有十几个人,每个人手里都拿着砍刀某管子刹,冲进一家美容美发店砸东西,过了约3分某的样子,他们打完东西就出来了,郭某某、王某某,还有一个叫朱某某就坐在这台车上。
⑵、被害人陈某某珍的陈某某证明:2007年11月15日凌晨30分某右,我正在店子里面看电某,突然冲进十多个年轻伢几,每个人手里都拿着管子刹,砸我店内的东西,其中有一个人用刀某砍了我的背部一下,砸了四五分某后,他们就坐的士跑了。被打烂的东西有电某、热某、玻某等,损失估计有3400多元。
⑶、证人于某、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11月15日凌晨,情岛休闲中心突然来了十几个小某某子,手里拿着砍刀某管子刹,将情岛休闲中心的卷闸门、玻某、电某、热某等物品全部砍烂。约2分某的样子,他们坐旁边的的士走了。
⑷、价格鉴定结论证明某岛休闲中心被损坏物品价值2104元;法医学鉴定书证明某害人陈某某珍的伤势构成轻微伤;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明某发现场的实际情况。
8、2010年1月24日,“阳光馨庭苑”楼盘开某商龚某辛明(另案处理)借孙某兵的钱到期未还,孙某兵上午找龚某辛明某债未谈好,又约好下午再谈。龚某辛明某话通知吴某某调某来,吴某某于某带领某告人严某、吴某某、李某某和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携带枪和管子刹赶到“阳光馨庭苑”,还电某通知被告人罗某某带领某告人肖某某和何某某、汤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赶到“阳光馨庭苑”。当天某午,当孙某兵和朋某王某某平来到龚某辛明某办公室时,肖某某和何某某、汤某某在外望风,吴某某、罗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等人用管子刹将王某某平打伤,吴某某用来福枪对孙某兵、王某某平两人进行威胁。后经鉴定,王某某平的伤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⑴、被告人罗某某、肖某某、严某、吴某某、李某某的供述证明:2010年上半年,龚某辛明某欠了别人的钱,拖得太久了,别人要加息钱,龚某辛明某为对方是欺负他,找了吴某某要他喊人帮他出气。于某吴某某就调某严某、罗某某等人,然后严某又喊了李某某、吴某某等人,罗某某又喊了两个伢几,到阳光馨庭苑等对方的人过来后,肖某某和何某某、汤某某在外面望风,大某把管子刹拆开,拿的拿铁管子,拿的拿刀,冲进了龚某辛明某办公室,罗某某用铁管子将对方一个人的头部打出了血,吴某某、李某某等人都打了人,吴某某抓住被打的那个人还用枪威胁了他,那两个人被打后不敢做声就走了。
⑵、被害人王某某平、孙某兵的陈某某证明:孙某兵借给龚某辛明57万元,龚某辛明某孙某他办公室拿钱,我们和龚某辛明某了几句话后,站在外面的一伙男子就冲进办公室,用枪对着我们,还拿着刀、铁棍打我们,孙某兵被龚某辛明某住了,但王某某平被打伤了。
⑶、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1月24日16时左右,在阳光馨庭苑售楼部龚某辛明某公室,有几名男子发生口角后互相对打,一名20多岁的男子头部被打得流血了,龚某辛明某中间将他们劝开某。
⑷、法医学鉴定结论证明某某平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㈡、非法拘禁罪
2009年6月,谢某某介绍汤某某帮被告人陈某己办驾驶证,陈某己给了汤某某5000元作费用,但汤某某没有办好。一天某某在人民街看到汤某某,便电某通知陈某己,陈某己带被告人陈某某、肖某某赶过来找到汤某某后要其还钱。倪某先行离开,陈某己、陈某某、肖某某将汤某某带上车对其拳打脚踢,然后带到沙某,逼其脱衣到湖里摘了20多分某的莲蓬,折磨汤某某,逼其还钱。后谢某某出面担保,陈某己把汤某某带到东方红宾馆前将其释放。汤某某被非法拘禁2个多小某某。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⑴、被告人陈某己、肖某某、陈某某的供述证明:2009年谢某某介绍汤某某给陈某己办驾照,陈某某次性给了汤5000块钱,但没办成钱也没退。一天某某己叫了肖某某、陈某某赶到了人民街找到汤某某,要汤某某钱,汤某某没有,陈某己打了他两耳光,肖某某、陈某某就把汤某某推上车,对他一顿乱打,到了沙某镇的黄某丁某鱼场那里,喝令汤某某衣服脱了,下到藕塘里去摘莲子,后来谢某某给陈某己打了电某说都是朋某,算了不要搞他了,从抓了汤某某到放某走应当是2个小某某多一点。
⑵、被害人汤某某的陈某某证明:陈某己给了5000元钱要我办驾照,没办成。把我抓到车上要我还钱,还打了我,逼我脱光衣服到水里面摘了10多个莲蓬后才上来。他们控制我的人身自由大某有2个多小某某。
⑶、证人汤某某的证言证明:陈某己要汤某某帮忙办驾驶证,汤某某找到他,并给了他2000元。后来驾驶证没有办好,他就将2000元退给了汤某某。
㈢、故意伤害罪
2010年11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带绰号叫“新八几”的人到潘某楼(另案处理)开某的一个赌场里赌博,“新八几”向潘某楼借了5千元后全部输光。2011年1月16日,潘某楼派人非法拘禁了王某某,并向其索要5千元。翌日凌晨3点左右,王某某叫上朱某某等人去找潘某楼,索要其被潘某楼拿走的5千元钱。潘某楼便邀集了被告人王某某和李某某、超某某等人带了杀猪刀某资阳区“名剑网吧”外面找到了朱某某,王某某上前用木凳将朱某某打翻在地,其他几个人用刀某朱某某身上一顿乱砍。经法医鉴定,朱某某伤势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⑴、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明:2011年1月中旬的一天某晨我和李某某接到潘某楼的电某要我们过去帮忙,我和李某某拿了两把杀猪刀某到驿园酒店旁边的名剑网吧,我拿起一条木凳子冲上去对着阿朱某某脚砸了一下,超某和另外两个伢几用刀某砍,打完后我们便搭的士将阿朱某某到骨科医院。
⑵、被害人朱某某陈某某证明:2011年1月17日凌晨3点左右,我在驿园宾馆旁边的一条小某某子里被一伙年轻人用刀某伤了。
⑶、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新八几欠了潘某楼的钱,一直没还,后来潘某楼强行把我拖到三桥附近,我便将新八几欠的钱还给了潘。后来我和新八几、朱某某等人找潘某楼理论时,在驿园宾馆旁边的一条小某某子里,潘某楼叫来的一伙年轻人用刀某朱某某砍伤了。
⑷、同案人潘某楼的供述证明:1月17日凌晨3点左右,东北佬、朱某某、新八几等5人找到我,要我要么自己捅两刀,要么把5千元钱还给他。我跟超某打了个电某,要他调某过来打架。超某等人拿着杀猪刀某了过来,用板凳将朱某某打倒在地,几个人上前一起用刀某朱某某身上乱砍。
⑸、法医学鉴定结论证明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
㈣、非法持有枪支罪
2008年底或2009年初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向刘某某借了一支银白某转轮手枪,拿了一周某某,再交由被告人张某某保管了三、四个月。直到2009年4月5日,刘某某才安排张某某在香槟运动酒店将枪还给了刘某某。之后公安干警提取了该支手枪并当场予以扣押。经鉴定,该手枪认定为枪支。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⑴、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底或2009年初,刘某某向刘某某借了一支枪,刘某某将枪放某七里桥的出租屋里。约一个星期后,张某某同刘某某讲,把枪放某他那里去,刘某某意了,这支枪一直放某张某某那里大某有三四个月的样子。有一天,刘某某打电某说要枪,刘某某就要张某某把枪给了刘某某。
⑵、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我于2000年买某一支银白某的左轮手枪。2008年底2009年初的一天,刘某某把这支枪借走了,一直到2009年4月5日,因为在赌场受了气,要刘某某还枪,张某某在香槟运动酒店将枪还给了我。同日晚上,我拿这支枪在兰溪与人打架,并放某一枪。
⑶、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2009年4月5日那天,我跟刘某某到兰溪打架,看到刘某某拿着一支枪,后来听到了一声枪响。
⑷、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的辨认笔录、枪支鉴定结论证明:刘某某持有的在兰溪镇将张某某打伤并被扣押的手枪,系刘某某、张某某曾某某有的手枪,该手枪被鉴定为枪支。
㈤、聚众斗殴某
2008年的一天某上,被告人李某某、蒋某、李某某与李某某、蔡某某、周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益阳市“非凡酒吧”玩时,遇到李某女友刘某某与益阳市X镇的陈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另一个包厢玩。蔡某某等人去叫刘某某过来,遭到陈某某、陈某某等人阻挠,蔡某某便叫人与陈某某、陈某某等人打了一架。之后陈某某、陈某某等人用刘某某手机与李某人相约在(略)杨某某加油站附近斗殴,李某某、蒋某、李某某和李某某、蔡某某、周某某等人携带十几把刀某往杨某某加油站,陈某某、陈某某等人邀集了四、五十个人在现场等候,见面后双方即持械斗殴。李某方因为人少抵挡不住便撤退,蒋某、李某某、蔡某某被砍伤。当晚被告人刘某某得知情况后赶到医院为李某某等人支付了医药费。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⑴、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2008年年初的时候,我和蔡某某、李某某、李某某、蒋某等人在桥南某凡酒吧玩的时候遇到李某女友刘某某,蔡某某喊刘某某到我们包厢来一起玩,但是和刘某某一起的人不肯让她走,与蔡某某吵起来了,并打了一架。后来对方用刘某某手机和李某在杨某某加油站和我们斗殴,我们事先在李某某家中拿了十几把刀,每人一把,有管子刹和砍刀,乘三台的士前往杨某某加油站,到后李某某发号,我们操起家伙就往对方冲去,对方也拿着管子刹、长砍刀某家伙朝我们冲过来,因对方人多,我们打输了,蒋某、李某某、蔡某某被砍伤。后来刘某某闻讯赶到三医院出了五、六百块钱门诊费。
⑵、被告人蒋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下雪时,李某见女朋某刘某某在桥南某凡酒吧跟别的男人玩,我们就去要人,并冲到对方包厢打了一架,后来双方约在桥北杨某某加油站附近打架,去时对方来了四、五十个人,我们只有十多个人,有我、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蔡某某、王某某等,双方都拿着管子刹或砍刀某打起来,我、李某某、李某基本上都受了伤,对方也有一些人受了伤。
⑶、被告人李某供述证明:2008年年初的一天某上,在桥南某凡酒吧玩时,碰到我的女朋某刘某某和左家仑一带的“流打鬼”在另一个包厢玩,我们一伙仗着人多就跑到对方的包厢和他们打了一架,对方打输后用刘某某手机和我打电某约在杨某某加油站附近斗殴,我和蔡某某、李某某、李某某、蒋某等人就事先在李某某家中拿了十几把刀,分某三台的士前往,对方有四、五十人每人也拿了管子刹,结果我们这方打输了,伤了蔡某某、李某某、蒋某等人。
⑷、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明:李某某、李某们为得女友的事与人约了地方打架,当时我不知道,事后我赶到医院,替他们出了医药费。
⑸、证人陈某某、陈某某证言证明:为了一个女孩子,我们在非凡酒吧与另外一帮人打了一架,后来双方约定在桥北杨某某加油站旁再打一架,双方都到了后,都拿着刀某相对砍起来,砍了一阵后,有人喊干部来了,双方都撤离了。
⑹、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2008年闹冰灾的一天某上8、9点钟,在非凡酒吧因为我的原因,李某人将迎风桥的人打了一顿。后来迎风桥这边的人用我的电某跟李某电某要他出来,并听见这方的人不停地打电某喊人。过了几天,我听说双方又打了一架。
⑺、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快过年时,在杨某某加油站看到两伙人在打架,双方都用刀某。
㈥、敲诈勒索罪
200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癸某母亲胡某某(另案处理)在打麻将时与贺赛娥发生口角,胡某某威胁要砸了贺赛娥丈夫雷某明某沙某镇开某移动代办点。雷某明某道陈某癸某被告人陈某己的马仔,心生恐惧,便要曹某某出面跟陈某己、陈某癸某好话。陈某己听后跟陈某癸某“在沙某要低调某点”,陈某癸某家说了胡某某几句,胡某某因此想不开某了老鼠药,被送到医院抢救,被告人陈某己闻讯后带领某告人肖某某、陈某某、罗某某等人赶到沙某看住雷某明。胡某某出院后,陈某己、陈某癸、陈某己、吴某某等人商量,授意陈某癸某舅某胡某某出面,找雷某明某钱。胡某某多次到雷某明某威胁雷某明,雷某明某迫于2009年5月6日赔偿了胡某某4.8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⑴、被告人陈某癸某供述证明:我母亲胡某某在与贺赛娥打牌时发生争执双方打了起来,我狠狠地讲了我母亲,她想不通吃老鼠药被送到三人民医院,当晚陈某己到医院对我讲,如果人没有死没有后遗症就算了,低调某,如果人死了你就看着办是的。陈某己还借了两万块钱给我交医药费,我总共交了约三万左右的医药费。陈某己在医院里对我讲他带人去找了雷某明。我母亲出院后留下了后遗症,我舅某就找雷某明某麻烦,龚某某做中间人,最后赔了4.8万元,雷某明某我是打流的心里害怕,才花钱消灾。
⑵、被告人陈某己的供述证明:陈某癸某妈妈与雷某明某堂某在打牌时发生口角,陈某癸某家后不但没有帮他妈妈去找对方出气,反而讲了妈妈几句不是,他妈妈想不通就买某老鼠药吃了,我当时就对陈某己、陈某癸某们讲这个事先赶快去找雷某明,后龚某某带了雷某明某我协商,他们走后陈某己就说要跟雷某明某去,之后听说是陈某癸某舅某雷某明,龚某某做中赔了4.8万元,陈某癸某妈妈进医院时住院费是我先垫付的,这个钱陈某癸某后还没还我也搞不清了。
⑶、被告人陈某己的供述证明:,陈某癸某了他妈妈几句不是,他妈妈心想在外面受气,回家崽又教训她,一气之下便吃了老鼠药,才老大某和我们几个人商量,说这个事是因雷某明某客引起的,如果死了人的话是要找他的麻纱的,才老大某安排我带人去找雷某明,我当时带毛某、肖某某、陈某某、罗某某等开某就往沙某找人,陈某癸某妈出院后才老大、我、吴某某、陈某癸某在一起讨论过关于某何某某雷某明某点损失的事,不能由我们出面,亲戚出面是最好的,后来听说是龚某某出面作为中间人达成的协议。
⑷、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证明:我到三医院后才知道陈某癸某妈因为与雷某明某堂某发生争吵,陈某癸某沙某骂了他妈妈,说他妈妈爱在沙某吵,搞得陈某癸某面子,于某他妈妈想不通就买某老鼠药吃了。不知是陈某癸某是陈某己安排我、陈某某和毛某等人到沙某去,看着雷某明某让他跑了,我们看着雷某明某到凌晨约2点多钟,接到电某才撤离。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何某某的供述与肖某某的供述基本一致。
⑸、被害人雷某明某陈某某证明:陈某癸某妈胡某某因打牌与我和我堂某贺赛娥发生纠纷,陈某癸某来将胡某某骂了一顿,胡某某就吃了老鼠药,我们沙某人都晓得陈某己是沙某的老大,他下面有一帮沙某老弟,比如陈某癸,我害怕就跟我叔叔到茶某找陈某己商量,陈某某:没有死人呢,以后再讲;要是死了,你自己晓得的。我回到沙某镇的店子后,四个伢几将我看住,一直到凌晨3点左右。后来胡某某兄弟两人到我店里来闹,要我出几万元钱。我迫于某奈在城建办的办公室同他们签订了赔偿4.8万元的营养补助协议,并当场将4.8万元通过龚某某交给了胡某某。被害人贺赛娥的陈某某与雷某明某一致。
⑹、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明:沙某镇上都知道陈某癸某打流的,有一帮人,都怕了他。我按陈某癸某意思去找了几次雷某明,说这事再谈不好,陈某癸某要出面了,还说了一些狠话。雷某明某对我讲好话,后来龚某某和雷某明某叔等人在场一起签了个协议,雷某明某偿我妹妹胡某某4.8万元。我每次找完雷某明某都把情况告诉了陈某癸,包括最后赔偿4.8万元时我都打电某问陈某癸某不同意,他讲要得,于某我们最终签了字。
⑺、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明:我与雷某明某堂某斗了几句嘴,后来又与雷某明某生了纠纷。我就跟我儿子陈某癸某电某,陈某癸某来后就讲了我几句,我气不过,买某两块钱的老鼠药吃了,后来被送到了医院。出院后我就去雷某明某店里闹,找他赔偿我的损失。后来雷某明某我哥哥胡某某达成协议,赔了我4.8万元。
⑻、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明:雷某明某胡某某发生纠纷后,我出面让雷某明某赫山区X路口的一个茶某与陈某己见面,并要陈某己他们不要动手打人。
⑼、证人何某某、陈某某、伍某某的证言证明:雷某明某老婆贺赛娥因打牌与胡某某发生纠纷,后来胡某某因他儿子陈某癸某来骂了她就吃了老鼠药。胡某某出院后到雷某明某店里砸东西,大某大某。雷某明某有办法,赔偿了胡某某4.8万元。
⑽、证人龚某某的证言证明:在我的协调某,雷某明某偿给胡某某4.8万元。证人雷某某的证言证明:我与雷某明某茶某找到陈某己,陈某某人要是死了就不好办,雷某明某家后被几个伢子看起来了,后来赔了胡某某4.8万元钱。
⑾、营养补助协议书证明某志明某次性补助胡某某营养费4.8万元。
五、被告人陈某某(小)、盛某实施了以下犯罪行为:
㈠、敲诈勒索罪
2011年1月29日上午,周某某山邀集魏某军、蔡某某阳去找谢某港镇的郭某某讨债时,魏某军被郭某某打了。后魏某军找到陈某某(另案处理)调某报复。陈某某要被告人陈某某(小)帮忙搞刀某枪,陈某某(小)随即找到李某某(另案处理)帮忙,李某某便开某周某某山的吉利车调某了二、三十人并携带枪支和刀某到了“太阳城”KTV门口和陈某某(小)等人汇合,当天某午接到报案的公安干警赶到现场,当场扣押了周某某山的湘x的吉利小某某,以及车内的来福枪一支、管制刀某十一把。陈某某(小)、李某某及李某某邀集的人员均逃脱。当晚11点多钟,陈某某(小)、陈某某、魏某军、蔡某某阳、周某某山五人在工具厂汇合,陈某某(小)、陈某某等人要周某某山赔偿被没收的枪支。
次日上午11时许,陈某某(小)和陈某某将周某某山强行带到桥北驿园宾馆、周某某山的家中、“第五元素”等地进行威胁,要周某某山赔偿被没收的枪支等2万元。之后周某某山的妻子凑了2万元交给陈某某(小)后才放某。过了一两天,陈某某(小)与周某某山、蔡某某阳在“第五元素”碰面,陈某某(小)退给了周某某山1万元。当晚陈某某(小)给了1万元给李某某,李某某认为钱太少,还要周某某山出1万元,陈某某(小)便给周某某山打了电某继续索要1万元钱,周某某山同意并答应过了正月十六就给钱,后周某某山因赌博罪被本院收监而未将钱给陈某某(小)。
陈某某(小)见周某某山被收监,认为自己退1万元钱给周某某山时,蔡某某阳在场,便去找蔡某某阳要这1万元。2011年3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小)邀集“黑几”、“黑鬼”、“俊八几”(均另案处理)四人到新市X镇,以要蔡某某阳出1万元钱为由,将蔡某某阳强行带到了桥北河堤边、资阳莱雅宾馆、桥南某桥下等地,并对其实施殴某。次日,蔡某某阳妻子彭某某送来2千元钱后才放某。之后,陈某某(小)邀集他人找到周某某山的哥哥周某某平,采取恐吓、威胁等方式强行向周某某平索要了8千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⑴、被告人陈某某(小)的供述证明:我开某周某某山的吉利车到朝阳市场找了李某某,要他帮忙调某和枪。没到谢某港警察就来了,将周某某山的车及车里的一支来福枪和刀某收了,我和陈某某等人与周某某山在工具厂见面,要周某某山对没收的枪支和刀某偿点费用,周某某答应,我和陈某某租车赶到火车站把周某某山抓到了桥北驿园宾馆、第五元素等地,问周某某山要钱,陈某某还动手打了周某某子几拳,后来周某某山的堂某给了我们2万元钱。我们从抓周某某山到他回家时大某有十二个小某某左右。后来我退了周1万元,李某某不同意,但周某某山被判刑找他要钱不到,我带人抓了蔡某某阳把他带到资江的河堤边、桥南某天某下,找他堂某拿了2千元钱。后来我们又找周某某山的哥哥威胁,要了8千元钱。
⑵、被害人周某某山、蔡某某阳、周某某平的陈某某证明:周某某山找郭某某讨债发生矛盾,魏某军找人报复,公安干警将周某某山的车及车上的刀、枪扣押,陈某某等人要周某某偿被没收的枪支,将周某某至桥北驿园宾馆、第五元素等地,直到周某某送了2万元才放某。因蔡某某阳在场,陈某某在周某某山判刑后找蔡某某阳要钱,强行将蔡某某到资江的河堤边、桥南某天某下等地,并殴某了蔡,蔡某某送了2千元钱才放某。之后,陈某某带人威胁周某某平,周某某迫出了8千元钱。
⑶、证人朱某某、彭某某的证言证明:周某某山、蔡某某阳被强行带走后,送钱给陈某某后才将周、蔡某某人放某。
⑷、证人郭某某、汪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1月29日上午11时左右,周某某山、汪某某和魏某军等人找郭某某收账,后来发生纠纷,与魏某军打了起来,魏某军吃了亏,临走时说要调某来。
⑸、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月1月29日下午,有几个小某某子坐我的出租车说要拿家伙去打人,后来来了一辆湘x的灰色吉利车,他们就下车去那辆车里拿家伙,我就报了警。
⑹、现场勘查记录及在湘x车上扣押的刀某和枪支照片;陈某某出具的收取蔡某某阳2千元的收条;周某某平提供的周某某山向陈某某出具的9千元的欠条和陈某某收到8千元的收条证明某案发生的起因和勒索的部分某物数额。
㈡、窝藏罪
2011年3月15日,被告人刘某黄某丁某成重伤后找到被告人盛某,告知情况后向盛某借钱逃匿,盛某在明某刘某罪的情况下,仍提供500元给刘某助其逃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⑴、被告人盛某的供述证明:因为刘某丹几的老弟,我们都认识且关系很好,在今年过年前他与别人在他她酒吧把黄某丁某伤,当晚丹几就告诉了我这个事。刘某电某给我讲他在香江宾馆408房。于某我便开某到了那里,问他有什么事,他讲朝阳分某在抓他,他要跑路,我说你没钱啦,他说是的,我就从我钱包里拿了500元钱给他。
⑵、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明:我男朋某刘某了人。2011年3月16日下午5、6点钟,在香江宾馆408房,刘某我的手机给盛某打电某,后来盛某到了408房,知道刘某了人要出去躲一阵子,他就请刘某朝阳西路口吃了饭,并拿了500元给刘某路。
⑶、证人朱某某证言证明:2011年3月16日下午5、6点钟,刘某肖某某的电某给盛某打电某,要他送钱来跑路,后来盛某来了,并给了500元给刘某某。
综上,被告人陈某己组某、领某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其中故意伤害犯罪1起,致一人重伤;开某赌场犯罪8起,抽水获利70余某元;寻衅滋事犯罪5起,致4人轻伤、9人轻微伤并部分某品受损;非法拘禁犯罪9起,致1人轻伤;非法侵入住宅犯罪1起;非法持有枪支犯罪1起;另参与其他寻衅滋事犯罪2起,致1人轻伤,4人轻微伤,开某赌场犯罪2起,抽水获利30万元,敲诈勒索犯罪1起,勒索金额4.8万元。被告人陈某己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其中开某赌场犯罪6起,抽水获利60余某元;寻衅滋事犯罪4起,致4人轻伤,7人轻微伤;非法拘禁犯罪3起,致1人轻伤;非法持有枪支犯罪1起;另参与其他非法拘禁犯罪1起,敲诈勒索犯罪1起,勒索金额4.8万元,寻衅滋事犯罪1起,致1人轻伤,2人轻微伤。被告人陈某癸某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其中开某赌场犯罪4起,抽水获利50余某元;寻衅滋事犯罪4起,致4人轻伤,9人轻微伤;非法拘禁犯罪3起;非法侵入住宅犯罪1起;非法持有枪支犯罪1起;另参与其他寻衅滋事犯罪1起,致2人轻微伤,敲诈勒索犯罪1起,勒索金额4.8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其中寻衅滋事犯罪1起,致3人轻伤,4人轻微伤;非法拘禁犯罪1起;非法持有枪支犯罪1起;另参与其他寻衅滋事犯罪1起,致1人轻伤,2人轻微伤。被告人倪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其中寻衅滋事犯罪2起,致3人轻伤,4人轻微伤;非法拘禁犯罪1起;非法持有枪支犯罪1起;另参与其他寻衅滋事犯罪1起。被告人罗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其中寻衅滋事犯罪1起,非法拘禁犯罪2起;另参与其他寻衅滋事犯罪4起,致1人轻伤,2人轻微伤。被告人谢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其中开某赌场犯罪1起,抽水获利7万元;寻衅滋事犯罪2起,致1人轻伤,3人轻微伤;非法拘禁犯罪1起。被告人刘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其中寻衅滋事犯罪2起,致1人轻伤,3人轻微伤,另参与其他寻衅滋事犯罪2起,致1人轻伤,3人轻微伤,非法持有枪支犯罪1起。被告人肖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其中寻衅滋事犯罪2起,致3人轻伤,4人轻微伤;非法拘禁犯罪3起,致1人轻伤;非法侵入住宅犯罪1起;非法持有枪支犯罪1起;另参与其他非法拘禁犯罪1起,寻衅滋事犯罪3起,致1人轻伤,5人轻微伤。被告人李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其中寻衅滋事犯罪1起,致3人轻伤,4人轻微伤;非法拘禁犯罪2起,致1人轻伤;非法持有枪支犯罪1起;另参与其他寻衅滋事犯罪2起,致1人轻微伤。被告人陈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其中寻衅滋事犯罪1起;非法拘禁犯罪4起,致1人轻伤;非法侵入住宅犯罪1起;非法持有枪支犯罪1起;另参与其他非法拘禁犯罪1起。被告人严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其中开某赌场犯罪2起,抽水获利3万余某;非法拘禁犯罪4起;另参与其他寻衅滋事犯罪2起。被告人何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其中寻衅滋事犯罪1起;非法拘禁犯罪2起,致1人轻伤;非法侵入住宅犯罪1起;另参与其他寻衅滋事犯罪1起,致1人轻伤。被告人陈某某(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其中寻衅滋事犯罪1起;另参与其他寻衅滋事犯罪2起,致1人轻微伤。被告人蒋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其中寻衅滋事犯罪1起;另参与其他寻衅滋事犯罪1起,致1人轻伤,2人轻微伤;聚众斗殴某罪1起。被告人李某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其中寻衅滋事犯罪1起;另参与其他寻衅滋事犯罪2起,致2人轻伤,1人轻微伤,聚众斗殴某罪1起。被告人吴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其中非法拘禁犯罪1起;另参与其他寻衅滋事犯罪1起,致1人轻微伤。被告人李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其中非法拘禁犯罪1起;另参与其他寻衅滋事犯罪2起,致1人轻微伤。被告人张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其中寻衅滋事犯罪1起;另参与其他寻衅滋事犯罪2起,致2人轻伤,1人轻微伤;非法持有枪支犯罪1起。被告人刘某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其中故意伤害犯罪1起,致1人重伤。被告人曾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其中寻衅滋事犯罪3起,致4人轻伤,9人轻微伤。被告人罗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其中寻衅滋事犯罪2起,致1人轻伤,3人轻微伤;另参与其他寻衅滋事犯罪2起,致3人轻伤,2人轻微伤。被告人李某某聚众斗殴某罪1起;寻衅滋事犯罪2起,致3人轻伤,2人轻微伤。被告人王某某寻衅滋事犯罪1起,致1人轻微伤;故意伤害犯罪1起,致1人轻伤。被告人罗某某寻衅滋事犯罪3起,致2人轻伤,7人轻微伤。被告人陈某某(小)敲诈勒索犯罪1起,勒索金额2万元。被告人曾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犯罪1起。被告人盛某窝藏犯罪1起。
公诉机关还当庭宣读、出示了以下证据: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陈某己、陈某己、陈某癸某19名被告人的原判决文某及释放某知书、扣押物品清单、报警记录、立案登记表、被告人王某某等人投案自首的材料、被告人罗某某的立功材料。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因故意伤害朱某某案于2011年5月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余某被告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蒋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聚众斗殴某罪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向公安机关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被告人罗某某、陈某癸某“海天某会”寻衅滋事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曾某某在“紫龙某”寻衅滋事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案附带民事诉讼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蒋某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戊的医药费x.2元、伤残赔偿金x.84元、误工费x元、鉴定费500元、车辆损失6930元等经济损失共计x.04元无异议,本院对曹某戊的上述经济损失予以确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经济损失经本院核定如下:医药费732.5元、伤残赔偿金x.1元(x.21元×20年×50%)、误工费x.8元(72.24元×270天)、护理费433.44元(72.24元×6天)、住院伙食补助费72元(12元×6天)、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600元共计x.84元。
本院对各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逐一评析如下:
被告人陈某己、陈某己、陈某癸、李某某、倪某、罗某某、刘某某、罗某某、李某某、严某、肖某某、谢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蒋某、李某某、曾某某均提出其审判前的供述系非法取得,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的嫌疑,并提供了相关线索,本院依法进行了排除非法证据的审查,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各被告人的讯问笔录、羁押场所管教干部的证言、有讯问人员签名的讯问人员的证言、羁押场所的入所谈话记录、各被告人的体检表等证据,足以排除上述19名被告人受到过刑讯逼供,本院认定19名被告人在庭审前取得的供述具有合法性。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口供系刑讯逼供取得,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陈某己及其辩护人辩称陈某己不构成组某、领某黑社会性质组某罪;被告人陈某己、陈某癸、李某某、倪某、罗某某、谢某某、刘某某、肖某某、李某某、陈某某、严某、何某某、陈某某(大)、蒋某、李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曾某某、罗某某及辩护人辩称上述21名被告人均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经查,被告人陈某己纠集被告人陈某己、陈某癸、李某某、倪某、刘某某、谢某某、罗某某、肖某某、李某某等为骨干成员,被告人陈某某、严某、何某某、陈某某(大)、蒋某、李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曾某某、罗某某等为参加者,组某相对固定的犯罪团伙,层次分某、分某明某,陈某己的组某、领某者地位突出,各被告人有组某的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群众,称霸一方,攫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严某破坏了(略)及行业的经济、生活秩序,逐步形成了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某,其犯罪组某的特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及全国人民代表大某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某的构成要件。陈某己系黑社会性质组某的领某者,是首要分某,应对该组某实施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其他黑社会性质组某参加者应按照各自参与的犯罪,根据各自在具体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承担责任。对上述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王某某辩称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经查,罗某某因与陈某己是牢友,除2008年之前关系密切一些外,之后与各被告人联系不多。罗某某仅参与3次寻衅滋事犯罪,其中2次发生在黑社会性质组某形成之前,1次发生在黑社会组某形成初期,之后没有参与该组某其他的犯罪活动,可不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某成员。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没有参与组某犯罪,可不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某成员。对该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陈某己、陈某己、陈某癸、李某某及辩护人辩称发放某利贷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经查,高利贷系当前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民间借贷行为,它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但我国《刑法》目前并未明某规定此类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被告人陈某己、陈某己、陈某癸、李某某发放某利贷的行为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宜作违法行为处理,依法可没收其非法所得。对该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陈某己、陈某己、陈某癸某辩护人辩称敲诈雷某明某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经查,陈某癸某母胡某某服毒自杀的原因是陈某癸某备她不该在沙某闹事,陈某己、陈某己、陈某癸某仗组某势力在沙某地方的影响,借机采用安排马仔看守雷某明某其造成压力、授意胡某某上门威胁等方法,勒索雷某明4.8万元,三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对该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陈某己、肖某某、陈某己、罗某某、李某某、何某某及辩护人辩称敲诈东亚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经查,被告人肖某某被东亚公司员工李某某源在营运过程中持刀某成重伤,李某某逃避法律追究而外逃,肖某某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东亚公司负有一定的赔偿责任,东亚公司当即通过派出所支付了3万元医药费,后被告人陈某己等人与肖某某的女友到公司吵闹,给公司老板王某某施加压力等行为虽存过激,但事出有因。李某某源伤害肖某某一案至今尚未处理,肖某某的经济损失无法确定,李某某源家属和东亚公司给付的19万元是否超某了肖某某应获得的赔偿额亦无法确定,肖某某等人在此事中是否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不明某。对该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陈某己及其辩护人辩称陈某己不构成聚众斗殴某、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查,被告人李某某、蒋某、李某某因李某女友与他人玩耍,而与人争风吃醋,引起斗殴,事发突然,被告人刘某某亦事先不知情,该事件与黑社会性质组某利益无关,也非陈某己或刘某某指使或授意而为,对陈某己不构成聚众斗殴某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刘某意伤害案发生在组某成员利用组某影响,为他人看场子赚取生活费用的背景下,刘某人的行为符合该黑社会性质组某一贯逞强斗胜、随意伤人的惯例,体现了该组某的意志,系组某犯罪,陈某己应对该组某犯罪承担责任;该组某成员李某某、陈某癸、倪某、肖某某等数人非法持有的枪支,系陈某己黑社会性质组某所购买、持有,并用于某法犯罪行为之中,陈某己作为该组某的组某、领某者应对该犯罪承担责任;陈某癸某收高利贷带人非法侵入陈某某家,其意旨在维护组某经济利益,且陈某己在陈某癸某抓后,替陈某癸某钱赔偿,可见陈某癸某做法事后得到了陈某己的默许某认可,此次犯罪为组某犯罪,陈某己应承担责任。对陈某己不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辩解与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陈某己、陈某己、陈某癸、谢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严某辩称其行为不构成开某赌场罪,应认定为赌博罪,经查,被告人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组某人员参加赌博并按固定比例抽头渔利,以此为业,其行为符合开某赌场罪的特征。对上述辩解与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陈某癸某其辩护人辩称到陈某某家索债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查,陈某某因无法偿还高利贷外出躲债,被告人陈某癸某知陈某某不在家中,在未得到陈某某母的同意下,仍带领某下马仔强行破门而入,用随身携带的铁锤打砸房内家具器物,并威胁陈某某父母,最终致陈某某父母无法在家中居住而被迫搬离,其行为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特征。对该辩解与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罗某某在拘禁曾某某案中没有授意叶某某,也没有参加拘禁过程,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经查,叶某某系罗某某手下马仔,其拘禁曾某某索债系罗某某授意,叶某某等人通过拘禁、殴某、淹水等方法索得债务,其行为事后又得到了罗某某的认可,罗某某与叶某某等人系共同犯罪。对上述辩解与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谢某某在“罗某某大某”案中无损坏财物和殴某他人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没有拘禁曹某某的意图和行为,协商时间短,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经查,“罗某某大某”滋事案中谢某某听从陈某己指使,并调某手下马仔夏某丹等人赶往“罗某某大某”KTV滋事,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主犯;在曹某某拘禁案中,谢某某带领某丹丹两次强行将曹某某从家中带至“京海湖”宾馆限制曹某某人身自由,并实施了殴某行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主犯。对上述辩解与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罗某某及辩护人辩称“钻石某某朝”案中三被告人仅在旁围观而没有参与打人,不构成犯罪,经查,三被告人当晚在“钻石某某朝”一包厢内唱某,陈某己告知刘某某说陈某己在另一包厢与人发生纠纷,刘某某、张某某、罗某某赶过去帮忙,因人太多且刘某某认识被害人陈某某平,三被告人旁观,后由刘某某出面讲和,此次寻衅滋事三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以犯罪论处。对该辩解与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辩称“罗某某大某”堵门时间短,不构成犯罪。经查,刘某某接到陈某己的电某通知其调某到罗某某大某滋事后,即电某通知罗某某、李某某调某前往“罗某某大某”KTV堵门,虽时间不太长,但参与人员众多,影响坏,符合该组某常在公共娱乐某所滋事的一贯表现,应以犯罪论处。对该辩解与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罗某某、罗某某及辩护人辩称两被告人不属于某犯,经查,被告人罗某某、罗某某均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某,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某犯的构成要件的规定。对该辩解与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李某某在聚众斗殴某不是首要分某和积极参与者,不构成聚众斗殴某,经查,被告人李某某与蒋某等人因李某友与他人打架在前,在电某中同意与对方斗殴某后,随后纠集人员携带器械乘车赶赴斗殴某点,一下车即持刀某向对方与人对砍,是此次斗殴某积极参加者。对该辩解与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吴某某辩称其在汉寿军山铺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经查,吴某某等人在军山铺收树受阻后,吴某某回益阳调某,留下吴某某看守树木并监视对方人员,吴某某携人返回军山铺后,吴某某未参与追打郭某某保的行为,其在该次寻衅滋事中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以犯罪论处。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罗某某在“罗某某大某”、“紫龙某”案件中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经查,罗某某在“罗某某大某”参与了堵门,在“紫龙某”持木棒参与了殴某工地工作人员,其辩称与查明某事实不符。对该辩解与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陈某某(小)及其辩护人辩称陈某某敲诈勒索案无人报案,事出有因,陈某某不是主犯,经查,该案系在侦破李某某等人非法持枪意图滋事案时,发现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犯罪,陈某某以公安机关扣押作案工具为由,采用拘禁、威胁的方法向周某某山等人勒索所谓的赔偿,其行为主动、积极,是该案的主犯,对该辩解与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己纠集被告人陈某己、陈某癸、李某某、倪某、刘某某、谢某某等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有组某的实施多起犯罪活动,逞强争霸,危害一方,伤害群众,攫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在(略)和行业形成非法势力并造成重大某响,严某扰乱了社会经济、治安、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某、领某黑社会性质组某罪,且系黑社会性质组某的首要分某,应予从严某处。被告人陈某己、陈某癸、李某某、倪某、罗某某、谢某某、刘某某积极参与陈某己黑社会性质组某的违法犯罪活动,并纠集或指挥他人参与该组某的违法犯罪活动,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且均系骨干成员和积极参加者,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陈某某、严某、何某某、陈某某(大)、蒋某、李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曾某某、罗某某直接实施了有组某的违法犯罪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己系黑社会性质组某的首要分某,应当对黑社会性质组某所犯全部罪行承担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分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中刘某一人重伤,被告人王某某致一人轻伤,被告人陈某己对被告人刘某组某犯罪行为承担责任,陈某己、刘某某、王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黄某丁某伤害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己应按照刘某犯罪行处罚;在朱某某被伤害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蒋某、李某某、李某某持械聚众斗殴,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某。
被告人陈某己伙同陈某己、陈某癸某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己、陈某己、陈某癸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小)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小)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陈某己、陈某己、陈某癸、谢某某、严某单独或受陈某己的指使,为组某获取非法利益,以营利为目的,在“一世情缘”、“银台酒店”等地开某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某赌场罪。在“阳光馨庭苑”、“五环会所”、“银台酒店”开某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己、陈某己、陈某癸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被告人陈某己的“京海湖”开某赌场犯罪中,被告人陈某己对该次组某犯罪承担责任,应按照陈某己所犯罪行处罚;在“清水居”开某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癸某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己对该次组某犯罪承担责任,应按照陈某癸某犯罪行处罚;在“佳宁娜国际酒店”开某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己、陈某己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严某起了次要作用,应当从轻处罚;在“嘉天某馆”、“金轩宾馆”开某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己对该次组某犯罪承担责任,应按照谢某某所犯罪行处罚。
被告人陈某己指使并通过陈某己、陈某癸、李某某、倪某、刘某某、谢某某、罗某某分某纠集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曾某某、陈某某、何某某、陈某某(大)、严某、吴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张某某、蒋某、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罗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某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某,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城市学院”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陈某己、陈某己、陈某癸、李某某、倪某、曾某某、肖某某、李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紫龙某”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己、陈某己、陈某癸、刘某某、谢某某、罗某某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曾某某、罗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在“钻石某某朝”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己、陈某己、肖某某、陈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天某人间”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己、陈某癸、曾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罗某某大某”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己、陈某己、陈某癸、刘某某、倪某、谢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大)、何某某、罗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蒋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在“海天某会”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己、陈某癸、罗某某、罗某某、肖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宝岛凯莱”酒店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己、陈某己、李某某、刘某某、罗某某、罗某某、肖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本能音乐某所”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罗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唱某五洲”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某、肖某某、何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金都舞厅”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汉寿军山铺”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倪某、罗某某、肖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大)、严某、李某某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在“永丰坝船厂”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大)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内衣厂”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蒋某、李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情岛休闲中心”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在“阳光馨庭苑”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某、严某、吴某某、李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己、陈某己、陈某癸、谢某某、罗某某及同案人吴某某指使被告人李某某、倪某、肖某某、李某某、陈某某、何某某、严某、吴某某、李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侮辱、殴某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谭某某被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己、陈某己、陈某癸、罗某某、陈某某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龚某某被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己、陈某己、陈某癸、李某某、倪某、肖某某、陈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陈某某被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癸、陈某某、肖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己对该次组某犯罪承担责任,应按照陈某癸某人所犯罪行处罚;在吴某某被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己、肖某某、李某某、陈某某、何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己对该次组某犯罪承担责任,应按照陈某己等人所犯罪行处罚;在曾某某鹏被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严某、吴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己对该次组某犯罪承担责任,应按照严某等人所犯罪行处罚;在熊某被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严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己对该次组某犯罪承担责任,应按照严某等人所犯罪行处罚;在曾某某被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某、严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己对该次组某犯罪承担责任,应按照罗某某等人所犯罪行处罚;在曹某某被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己对该次组某犯罪承担责任,应按照罗某某等人所犯罪行处罚;在蔡某某被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严某、李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己对该次组某犯罪承担责任,应按照严某等人所犯罪行处罚;在汤某某被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己、肖某某、陈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陈某己、陈某癸、李某某、倪某、刘某某、肖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曾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陈某己对其所领某的黑社会性质组某非法持有枪支的组某罪行承担责任。
被告人陈某癸、肖某某、陈某某、何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己、陈某癸、肖某某、陈某某、何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己对该次组某犯罪承担责任,应按照陈某癸某人所犯罪行处罚。
被告人盛某明某是犯罪的人而为他人提供财物帮助他人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
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己、陈某己、陈某癸、李某某、谢某某、罗某某、罗某某、陈某某、盛某、曾某某系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某,在刑满释放某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己、陈某己、陈某癸、李某某、倪某、刘某某、谢某某、罗某某、肖某某、李某某、陈某某、严某、何某某、陈某某(大)、蒋某、李某某、李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曾某某、罗某某均一人犯有数罪,依法均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刘某罪时未满十八周某某,系未成人犯罪,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聚众斗殴某犯罪事实,系投案自首,对此次犯罪可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向侦查机关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属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故意伤害朱某某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此次犯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陈某癸某“海天某会”寻衅滋事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此次寻衅滋事犯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陈某癸某受行政拘留处罚可折抵刑期。被告人曾某某在“紫龙某”寻衅滋事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此次寻衅滋事犯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己、严某在佳宁娜国际酒店开某赌场犯罪被抓获后所受行政拘留的处罚(实际执行行政拘留3日)可折抵刑期。被告人盛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己、陈某己、陈某癸、李某某、倪某、罗某某、谢某某、刘某某、肖某某、李某某、陈某某、严某、何某某、蒋某、李某某、陈某某(大)、吴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曾某某、罗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罗某某、陈某某(小)、曾某某、盛某分某犯组某、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开某赌场罪、聚众斗殴某、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窝藏罪的罪名成立。指控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的罪名不成立;指控被告人陈某己、陈某己、陈某癸、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罪名不成立;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罗某某、李某某、何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不成立;指控“杨某某加油站”聚众斗殴某、雷某明某敲诈勒索案、“海天某会”、“宝岛凯莱酒店”、“本能音乐某”、“唱某五洲”、“汉寿军山铺”、“金都舞厅”寻衅滋事案、“一世情缘”、“甘泉斋”开某赌场案系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依据不足,应认定为非组某犯罪。
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
对被告人陈某己、陈某己、陈某癸、谢某某等人在违法犯罪行为中的违法所得和用于某罪的作案工具以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三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某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理非法制造、买某、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己犯组某、领某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开某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二、被告人陈某己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开某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三、被告人陈某癸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开某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四、被告人李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五、被告人倪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六、被告人罗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七、被告人谢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开某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
八、被告人刘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撤销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益刑执字第X号刑事裁定中对被告人刘某某予以假释的裁定,执行余某二年三个月二十三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九、被告人肖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十、被告人李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撤销(略)人民法院(2008)资刑初字第80-X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缓刑的刑罚部分,执行原判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已缴纳一万元)。
十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十二、被告人严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开某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十三、被告人何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十四、被告人蒋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十五、被告人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十六、被告人陈某某(大)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十七、被告人吴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十八、被告人李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十九、被告人张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十、被告人刘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二十一、被告人曾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二十二、被告人罗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二十三、被告人李某某犯聚众斗殴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二十四、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二十五、被告人罗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二十六、被告人陈某某(小)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十七、被告人曾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十八、被告人盛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陈某己的刑期自2011年2月28日起至2029年2月27日止;被告人陈某己的刑期自2011年2月28日起至2026年2月24日止;被告人陈某癸某刑期自2011年2月28日起至2026年2月22日止;被告人李某某刑期自2011年2月28日起至2019年2月27日止;被告人倪某的刑期自2011年2月28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被告人罗某某的刑期自2011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11月16日止;被告人谢某某的刑期自2011年3月2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被告人刘某某刑期自2011年3月30日起至2020年2月19日止;被告人肖某某的刑期自2011年5月17日起至2021年11月16日止;被告人李某某的刑期自2011年2月28日起至2019年1月8日止;被告人陈某某的刑期自2011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5月16日止;被告人严某的刑期自2011年2月28日起至2014年8月24日止;被告人何某某的刑期自2011年5月17日起至2015年5月16日止;被告人蒋某的刑期自2011年5月6日起至2015年5月5日止;被告人李某刑期自2011年5月6日起至2017年4月5日止;被告人陈某某(大)的刑期自2011年5月8日起至2013年11月7日止;被告人吴某某的刑期自2011年3月26日起至2013年9月25日止;被告人李某某的刑期自2011年5月17日起至2013年11月16日止;被告人张某某的刑期自2011年3月30日起至2014年9月29日止;被告人刘某刑期自2011年3月16日起至2014年3月15日止;被告人曾某某的刑期自2011年3月4日起至2014年3月3日止;被告人罗某某的刑期自2011年3月30日起至2013年3月28日止;被告人李某某刑期自2011年5月6日起至2015年11月5日止;被告人王某某的刑期自2011年5月6日起至2013年5月5日止;被告人罗某某的刑期自2011年8月8日起至2014年1月27日止;被告人陈某某(小)的刑期自2011年5月8日起至2014年5月7日止;被告人曾某某的刑期自2011年7月25日起至2013年7月24日止;被告人盛某的刑期自2011年3月16日起至2012年3月1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十九、被告人李某某、蒋某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戊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x.04元;被告人刘某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丁某药费、伤残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x.84元。
(上述给付内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逾期未给付的,权利人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十、公安机关追缴的被告人陈某己、陈某己、陈某癸、谢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03.9723万元、车牌号为湘x马自达轿车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由公安机关没收)。
犯罪工具车牌号为湘x的本田轿车一台、车牌号为湘x的丰田轿车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某某
审判员何某某勇
代理审判员熊某霞
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崔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