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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某申请执行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

被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5日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井某2万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主动履行判决义务,现被执行人王某已私下给付申请人井某案件款2万元,交纳执行费20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杰

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陈双红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李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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