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房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列当事人之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的执行标的18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合计18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措施未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据有关规定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x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明利
审判员王毅
代理审判员张瑞松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光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