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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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贾某诈骗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检察员关真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8年7月至2009年5月份,被告人贾某某以给王某甲及其丈夫龚某、王某甲妹妹王某甲、王某甲母亲杨某之弟杨某、王某甲表妹彭某办理退休手续到中国农业银行漯河市分行,漯河市轧钢厂为名,采用私刻“中国农业银行漯河市分行”印章伪造“河南省农行新增人员呈报表”及“中国农业银行漯河市分行通知”等手段取得王某甲等人的信任,骗取王某甲x元及香烟等物品,龚某x元,王某甲x元,杨某民x元,彭某6000元。案发前退还龚某1000元,王某甲6000元。

2.2009年2到4月份,被告人贾某某以给安某,李某办无息贷款需活动请客为名骗取安某现金2500元,骗取李某价值1000余元的香烟等物品。

3.2002年12月至2003年10月份,被告人贾某某采取声称和漯河市农业行长关系好,省农行有人,能将刘某及其女友宁某安某到漯河市农业银行工作,分多次骗取刘某母亲于某现金x元。

4.2003年3至4月份被告人贾某某声称自己和漯河市农业银行行长关系好,能将李某的两个女儿安某到漯河市农业银行工作,分两次共骗取李某现金x元,案发前已退还3500元。

5.2003年8月份,被告人贾某某以给在漯河市做轮胎生意的艾某帮忙跑贷款需请客,交贷款风险抵押金为由,两次共骗取艾某现金7500元,案发前已全部退还。

6.2003年春季被告人贾某某以给王某乙女儿王某甲跑漯河市人行工作指标为由骗取王某甲其6000元,案发前已退还3000元。

被告人贾某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无异议。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诈骗王某甲的钱是x元,而不是x元,已退还她8200元。龚某的是x元而不是x元,已退还他3000元。王某甲的是x元,而不是x元。彭某的是4000元,而不是6000元;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骗取于某现金x元,我没有这回事;起诉书指控的第四起骗取李某现金x元,我是借他的钱,不是诈骗;起诉书指控的第五起诈骗艾某涛7500元,没有这回事;起诉书指控的第六起诈骗王某乙6000元,我没有骗他钱。

经审理查明:

1.2008年7月至2009年5月,被告人贾某某以给王某甲,龚某,王某甲,杨某,彭某办理退休手续,分别到中国农业银行,漯河分行,漯河市轧钢厂为名,采取私刻“中国农业银行漯河市分行”印章,伪造“河南省农行新增人员呈报表”及中国农业银行漯河市分行通知等手续,取得王某甲等人的信任后,骗取王某甲x元,王某甲x元,龚某x地,杨某民x元,彭某4000元。案发前退还龚某1000元,王某甲6000元。

2.2009年2月至4月份,被告人贾某某以给临颍县X镇的安某,李某办理无息贷款需要活动、请客为名,骗取安某现金2500元,李某价值1000余元的香烟等物品。

3.2003年3至4月份,贾某某称自己和漯河市农业银行行长关系好,能将李某的两个女儿安某到漯河市农业银行工作,骗取李某现金x元,案发前已退还3500元。

4.2003年8月份,被告人贾某某以给艾某涛跑贷款需请客,交风险抵押为由,骗取艾某现金7500元,案发前已将赃款全部退还。

5.2003年春季,贾某某以给王某乙女儿王某跑漯河市人行工作指标为由,骗取王某乙现金6000元,案发前已退还3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贾某某供述:自2008年农历7月份至今,我以给龚某,王某甲,王某甲,杨某,彭某办理退休手续,退休至漯河市农业银行为名骗取龚某x元,王某甲x元,王某甲x元,杨某x元,彭某4000元。

我平时对王某甲及村上的人说,我判刑给领导担责任了,释放后,源汇区的领导给我办了退休手续。2008年7月份,我对王某甲说,现在农业银行漯河市分行有退休指标,可以给你退休手续,退休到漯河市农行,不过得花钱,王某甲说花钱也可以。其实,我根本就没有给王某甲办理退休手续的能力,也知道是不可能的事。停有十多天,我在电信花园厕所墙上印有刻章的手机号,我打这个电话花50元钱刻了一枚“中国农业银行漯河市分行”的公章,买了一盒印泥。回到家里我自己写了一个收款条,内容是今收到王某甲指标费壹万元,停了几天我把这个收款条给了王某甲。又停了几天我在家里先自己画了一张河南省农行新增人员呈报表的草稿到车站的一个电脑打印店打印出来,制作了一式两份,让王某甲填。我给王某甲说这个表得市行领导签字,到省里批。停了几天,王某甲给我了4000元。我多次以给她办理退休手续为名要钱。王某甲十多次共给我了x元。

2009年农历正月份王某甲正与龚某离婚。龚某对我说:“王某甲约我闹离婚,她也没有钱接着办了,你把她的指标给我,后边再花钱我出,王某甲可能对我好点。”停了十多天,龚某给我了4500元。龚某分十多次给我钱,我从龚某手中拿到的钱总共是x元。

2008年十一、十二月份的一天,王某甲得知我能给王某甲办退休到漯河市农行的指标,也要我给她办一个。我想骗王某甲等钱花,我对王某甲说我给你问问。停了几天,我对王某甲说现在漯河市农行正有一个退休指标,不过得要2万元指标费。停了四、五天,王某甲给我打电话说钱找够了,把存折给我,我到邮政局把王某甲折子上的钱取走了1万元。取出钱后我来到王某甲家,王某甲又拿了1万元钱给我,这2万元钱我吃饭、赌博花了。我想再向她要钱,对王某甲说跑你的事还得花点小钱,王某甲又给我了2000元。我共骗王某甲了x元。2008年十二月份,王某甲母亲杨某民知道我给王某甲办退休手续让我给他弟弟杨某也办个退休手续,我故计重施,说给你问问,我想起漯河有一个轧钢厂,就对杨某民说说杨某退休到漯河轧钢厂跑事情花一万钱,我总共收杨某民了x元钱。

2009年农历正月份,王某甲姨家的闺女彭某找到我也让我给她办一个退休指标,我仍故技重施,得给你问问。停了几天,我对彭某说漯河市农业有指标,彭某说我现在只有4000元,余下的钱从退休工资里扣。停了5、6天,彭某打电话说去取钱,让我在小跃生活广场等着。彭某从建行取出4000元钱交给了我。

2.被害人龚某陈述:从2009年正月份至今,贾某某以给我妻子王某甲办理退休到漯河市农行为由,分多次向我要活动经费x元给我打了一份收款条。

3.被害人王某甲陈述:2008年7月份的一天,我村的贾某某找到我说原来在漯河农行是信贷科长。前些年因受贿出事了,是替行长顶罪。现在在行里办事可过,现在市行里有指标,干脆在农行里给你办退休算了。农行退休一个月一千多元工资,我替你已交了x元的指标费。随后的几天他找我要了几次钱,在我家我交给他x元。他给我盖了有农行的收款收据。几天后他又找我说需交城市增客费,我又给交给他3000元。又停了一段时间他又要我交退休后我女儿可以顶替我的退后指标需交8000元。我分两次交给他8000元。贾某某骗我的钱给我开的有收据的是x元,没有开收据的有7000元,还骗我4000元的烟,蒜苔,大蒜及花生。

4.被害人王某甲陈述:2008年11月份的一天,有一个中年男子去俺家说是我娘家村的叫贾某某,是我姐王某甲的同学,在漯河农行信贷科工作。已给我姐办了退休手续,2009年元月份就能拿到工资。现在行长手里有指标,想帮我弄一个指标,得交x元钱其中x元是指标费,x元是请客送礼的。停了一天,在我家我给贾某某了6000元,和一个邮政储蓄存折,存折上有x元,他给我要了密码说他自己去取。他给我了一个盖有漯河农行盖的收款收据。又停了一段时间,贾某某说去漯河体检需500元,我给他了500元。

5.被害人杨某陈述:2008年12月份,贾某某到我家说王某甲的退休手续办好了,每月管领1000多元的退休金。我想我弟还没退休,也想让贾某某把我弟杨某退到漯河。贾某某说同在有漯河轧钢厂的指标,不过得花钱,需x元,我说中。我准备了x元交给了贾某某,停了二十来天,贾某某催我要那2000元,我把定期存款取出来2000元交给了贾某某。贾某某给我打了x元的收款条。

6.被害人彭某陈述:2009年农历正月底,贾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去漯河农行上班不去,我问得花多少钱,他说x元左右,我说给家里商量商量。晚上他又打电话说明天去漯河办招工的事,我说我没那么多钱,他说让我少拿点,,让我把身份证户口薄多印一下,并照八张照片,写一份个人简历,2009年农历二月初中午在颍青路胖德红的羊肉汤饭店交给贾某某4000元钱,他给我打了条,2009年农历3月21日下午在王某甲家我又交给贾某某2000元。

7.被害人安某陈述:2009年4月中间,贾某某给我说他能给我和李某各贷20万元无息贷款,需活动、请客,我分三次共给他2500元。

8.被害人李某陈述:2009年过罢春节,我和安某民要想买一部出租车,安某说贾某某能办贷款。2009年3月份的一天,我拿了5条帝豪烟和安某一起去了贾某某的家,说让他办贷款的事。停了有二十来天,我又拿了5条帝豪烟去贾某某家他说给贷15万元。

9.被害人李某陈述:2003年3、4月份的一天,贾某某到我家对我说,现在市农行有一个招工指标,他和行长关系很好,让我大女儿李某去上班,这个招工手续得要x元,我也没多想,就让我妻子给贾某某了x元现金。又停了两天,贾某某又拿了套办上次一样的招工表对我说,还有一个招工指标,给二辉吧,这个指标按x元,拿2000元请客,我也没多想就又给他x元现金。2006年6月25日,我在台陈大周村找到贾某某,向他要钱,他给我打了一张x元的欠条,写时还我了2000元,以后就找不到他了。

10.被害人艾某陈述:2003年8月,我因做生意资金不够,我给贾某某说贷些款,贾某某说给你报30万顶多批20万。停了十多天,贾某某说钱快贷出来了,你还不请客,我给他了1000元。又停了4、5天,贾某某说钱批下来了,得交6500元的风险抵押金,我当时就给他了6500元钱。给他后也不见贾某某说贷款的事,找到几个银行问了个遍都说没有贾某某这个人,我知道贾某某是我的。2003年腊月的一天,我给贾某某打电话,他到了我的店里,我说你不把7500元钱给我,咱们就派出所见,他从折子上取出7500元给我了。

11.被害人王某乙陈述:2003年春季的一天,贾某某去我那玩时说他给他侄女在漯河人行弄了个指标,他侄女现正上学,这个指标不要了怪可惜,我说你不要了给我吧,他说中。停了几天他拿了三张招工表格填了我女儿王某的情况,又让我女儿照了个像,他说我需拿6000元,这钱是交行里的,我给了贾某某6000元钱,经再三要求他才给我写了6000元的收据。2003年冬天,我看他也办不成,向他多次要钱,他才退给我了3000元。

12.被告人贾某某给王某甲,龚某,王某甲,杨某,李某出具的收款收据及收款条。

13.贾某某伪造的中国农业银行漯河市分行印章,收款收据,招工人员表通知,贷款合同书。

14.郾城县人民法院(1996)X号刑事判决书。

15.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

16.户籍证明,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郾城区X路X号院X楼X单元X号。

上述证据材料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给王某甲,龚某,杨某,王某甲,彭某,李某,王某甲,办理退休手续,安某工作;为安某,李某,艾某办理贷款为由,骗取上述人员人民币x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于以支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第三起贾某某骗取于某现金x元,该项指控只有于某的陈述,没有相关证据相印证,该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挥被告人贾某某诈骗王某甲x元,龚某x元,王某甲x元,彭某6000元。贾某某认可及有证据相印证的王某甲x元,王某甲x元,龚某x元,彭某4000元,指控数额超出的部分没有证据相印证,应以查明的数额认定。被告人贾某某有诈骗犯罪前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罪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x元(该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2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郭纪元

审判员杨某才

审判员臧万治

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曹彩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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