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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郑州市热力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

委托代理人辛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热力总公司,住所郑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毛明星,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郑州市热力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王某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某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贾建新

审判员黄智勇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魏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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