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孙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犯罪,于2011年10月2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月5日被依法宣布逮捕,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孙某驾驶自己的铲车在宜阳县X村附近山上一非法开采的铝矿石坑内修路时,因非法采矿害怕被执法人员发现,将铲车熄火灭灯,在操作铲车落铲时把指挥干活的张xx压死。案发后,孙某家人已赔偿死者家属16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季某、王某、张xx的证言以及照片、赔偿协议书、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为躲避执法人员检查,在操作铲车落铲时,疏忽大意,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情节较轻,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予以支持。孙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予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日起至2012年1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梁连杰

二0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马强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