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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福建省文艺音像出版社、广东东视完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精彩无限音像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5-06-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二中民初字第5700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二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盘子艺术坊执行总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尧,北京市华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爽,北京市华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文艺音像出版社,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该社社长。

被告广东东视完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二楼B77、78铺。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广东东视完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国际艺术学校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精彩无限音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东方广场东方新天地商场AA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丙,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福建省文艺音像出版社、广东东视完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精彩无限音像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甲负担1125元(已交纳)。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潘伟

二ОО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孙某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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