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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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刑初字第20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某,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11年8月7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临武县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湘临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甲犯绑架罪,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某某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某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2月16日至2月17日,被告人唐某甲与唐某某、唐某乙等人密谋后,由唐某己、唐某戊勾引广东人打牌,然后以广东人出老千为由,采取殴打、搜某、捆绑等手段,绑架成某癸、李某某等5人,共抢劫、勒索到人民币x元及手机三部。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被害人成某癸、吴某某、李某某、刘某、杨某某陈述,证人唐某乙、唐某丁、唐某戊、贺某某、唐某己、唐某庚、邝某某、黄某某、成某辛、钟某某、文某某、石某、唐某壬、邓某某的证言,(2007)临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唐某甲的身份证明材料,对唐某甲监视居住决定书,证人骆某丙、杜某某的证言,对骆某丙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对杜某某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某某架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唐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06年2月5日,广东省乐昌市X镇的成某癸与(略)的唐某庚联系,要唐某庚帮他在临武找一些有钱的老板赌钱,赚的钱按比例分成。成某癸告诉唐某庚他们赌钱稳赚不亏,因为他们有高科技设备出老千,可以偷看别人出牌。2006年2月12日,唐某庚找到本村的唐某乙(另案处理),要唐某乙帮她在临武找老板与广东坪石某赌钱,羸到的钱按比例分成。唐某乙答应帮忙。

2006年2月16日上午,唐某乙将成某癸等人想来临武县城赌钱,用出老千方法赢钱的事告诉唐某某(已判刑)及被告人唐某甲。被告人唐某甲提出:广仔怎么搞,我们就想办法夺取他们的钱。被告人唐某甲要唐某乙把成某癸引到临武县城“万豪大酒店”来赌钱,乘成某癸等人赌钱出老千时揭露他们出老千的事,然后由在宾馆外面守候的唐某某、唐某丁(另案处理)等人冲进房间将成某癸等人带来的赌资夺取。

当天晚上9点多钟,成某癸与杨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刘某等五人从广东省乐昌市X镇乘车来到临武县城准备赌钱。唐某庚与唐某乙按被告人唐某甲的吩咐,安排成某癸等人住进临武县城万豪大酒店3009房、3010房。成某癸等人将出老千的设备安在3009房,赌场则设在3010房。当晚10点30分许,被告人唐某甲等人安排唐某戊、唐某科、唐某长(均另案处理)等人陪成某癸等人赌钱。唐某戊坐庄用扑克牌“开吊”进行赌博。赌了约半个小时,唐某某、唐某丁、贺某某等人冲进3009房和3010房,以成某癸等人赌钱出老千为由,对成某癸、李某某等五人进行殴打,搜某,共搜某x元人民币及手机等。随后,唐某某、唐某乙、贺某某与被告人唐某甲等人将成某癸等五人押上唐某戊的微型面包车带至土地乡X村找窝岭果园内一空房里拘禁。贺某某与一绰号叫“旭峰”的人用棕绳将成某癸、杨某某等人的手脚捆住,对其进行殴打,威胁成某癸、杨某某等人给家人或朋友打电话,至少要汇x元到其指定的邮政储蓄账号来赎人,否则就要砍断其手脚。成某癸、李某某等五人的亲戚、朋友为了成某癸等人的生命安全,于次日按唐某乙及被告人唐某甲的指定的邮政储蓄账户上汇入x元后,才将成某癸、杨某某等五人放行。

当晚,唐某某、唐某乙、唐某丁、贺某某及被告人唐某甲等人到临武宾馆502房进行分赃。被告人唐某甲分得赃款人民币25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⑴、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证实,2006年2月,我村的唐某丁、唐某乙、唐某某找到我说想等广仔上来搞笔钱,具体的做法就是我们假装叫人开庄赌博,背地里要广仔抽老千,然后以广仔抽老千为由诈他们一笔钱。我开始还有些犹豫,但他们坚持说要搞,我同意后,第二天唐某乙他们就在一宾馆开了两间房,一间是广仔住和安装抽老千的设备,隔壁一间就是专门用来打牌的。那天晚上来了有3、4个广仔,唐某乙借来2万元用作开庄。因为怕公安查房,我在外面把风,所以里面的情况我不太清楚。打了一阵,我们的人就以广仔抽老千为由把他们抓起来开车往汾市去了。在汾市渡头那里,唐某乙他们用绳子将对方捆起来。我当时还劝他们不要捆。当天晚上,唐某乙、唐某丁等人将几个广仔抓到土地乡X村山上一空房内关起来。第二天,我去那里时,看到他们都是被绳子捆起的,而且还挨了打。最后,广仔家里寄来4万多元,我分到2500元。分钱的有20多人。

⑵、被害人成某癸的陈述证实,2006年2月份,我通过黄某某的女朋友唐某庚的介绍认识唐某乙。我要唐某庚和唐某乙帮我们在临武找一些老板赌钱,我们赌钱稳赚不亏,因为有仪器可以偷看别人的牌,羸到的钱按比例分成。唐某庚、唐某乙答应了。过了几天,唐某庚、唐某乙打电话给我,说找到几个临武的老板,且为我们在临武万豪大酒店开好了房间。我就与吴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刘某开着一辆小车到临武县城。当时唐某庚和唐某乙把我们安排到临武万豪大酒店3009房和3010房。我们把偷看别人出牌的设备安装在3009房,打牌则在X房间。唐某乙他们找来的几个老板与我们打牌10多分钟某,突然一伙人冲进房间,说我们打牌出老千,把我们的衣服强行脱掉进行搜某,我被搜某x元和一部手机。那些人还对我们进行殴打,把我们强行押上一辆微型面包车,开到一桔子山空房里。用绳子将我们捆住,逼我们拿20万元出来。我们说拿不出这么多钱,就对我们拳打脚踢,还用矿泉水瓶打我的头部。并且逼我们给家里打电话,要家里人往他们指定的邮政储蓄账号上汇款,否则就砍断我们的手脚,我们被逼无奈就给家人、朋友打电话,要家人尽快汇款来救人。我们家人汇了x元以后,那些人才把我们放走。事后,我听说绑架我们为主的是唐某甲、唐某乙等人。

⑶、被害人吴某某陈述证实,2006年2月16日晚上9点多钟,我与成某癸、李某某、杨某某、刘某等五人乘车到临武,住进临武万豪大酒店3009房、3010房,成某癸与几个临武老板在3010房打牌,才打了10多分钟,突然冲进来几个人,说我们打牌出老千,对我们强行搜某,把我身上的几千元钱和手机搜某,后来又把我们押上一辆微型面包车,开到一山上,用绳子把我们手脚捆住,逼我们给家人打电话拿钱来赎人,否则就打断我们的手脚。家人按这些人提供的银行账户汇了x元后,这些人才把我们放了。

⑷、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实,2006年2月16日晚上9点多钟,我与成某癸、杨某某、刘某等五人乘车到临武,住进临武万豪大酒店3009房、3010房,成某癸与几个临武老板在3010房打牌,才打了10多分钟,突然冲进来几个人,说我们打牌出老千,对我们强行搜某,把我身上的几千元钱和手机搜某,后来又把我们押上一辆微型面包车,开到一山上,用绳子把我们手脚捆住,逼我们给家人打电话拿钱来赎人,否则就打断我们的手脚。我们家人按这些人提供的银行账户汇了x元后,这些人才把我们放了。

⑸、被害人刘某、杨某某陈述与被害人成某癸、李某某、吴某某陈述大致相同,均证实了被告人唐某甲伙同他人对五被害人采用捆绑、殴打的方法抢劫、勒索财物后,将他们放回的事实。

⑹、证人唐某乙的证言证实,2006年2月12日,我与唐某庚、唐某甲、唐某某一同乘班车到汾市乡。在车上,唐某庚说:她在广东乐昌坪石某个朋友叫成某癸。成某癸想到临武县城找老板赌钱,他们赌钱稳赚不亏,因为他们有高科技设备,能够偷看别人出牌。唐某庚要我帮她的忙,还说赚到钱按比例分成。我答应了。后来成某癸和他一个朋友来临武县城,我和唐某庚陪他一起吃饭,吃饭时成某癸讲了赌博的事,并说他有偷看别人出牌的设备,稳赚不亏。成某癸叫我和唐某庚找人赌博。我同意了。后来我把这件事告诉我村的唐某甲、唐某某,唐某甲说:广仔怎么搞,我们就想办法夺取他们的赌资。唐某甲叫我和唐某庚到临武万豪大酒店开好房,叫广东坪石某人来打牌赌博,我们趁他们出老千时,冲进房内,揭露他们出老千,将他们的赌资夺取。

2006年2月16日,我和唐某庚在临武万豪大酒店开了3009房、3010房后,打电话叫成某癸他们来临武赌博。当天晚上9点多钟,成某癸他们五个人开一辆车到临武。我和唐某庚按排他们住在万豪大酒店3009房、3010房。成某癸他们把出老千的设备安在3009房,赌博就在3010房。当晚,唐某甲安排唐某戊和社下村的几个人陪成某癸他们赌钱。赌了一段时间以后,唐某甲就组织唐某丁、贺某某等人冲进3009房、3010房,说成某癸他们赌钱出老千,对成某癸他们进行殴打、搜某,把他们身上的钱搜某来。后来唐某甲、唐某某他们又把成某癸等人强行押上唐某戊的微型面包车,来到土地乡X村一桔子园一间空房里,并用棕绳把成某癸他们的手脚捆起来,还要成某癸他们五人给家人打电话,要其家人往李某某邮政储蓄帐号上汇钱。开始说要20万元,成某癸说没有那么多钱,后来成某癸他们答应出8万元。唐某戊就用李某某身份证到汾市邮政储蓄所开了一个帐户。成某癸他们家人后来往这个邮政储蓄账号上汇了x元,唐某甲、唐某丁他们就把成某癸他们放了。放成某癸他们时,给他们500元加油。手机也还给他们了。事后,我们还到临武宾馆502房分钱,我分得3600元。这次绑架是唐某甲为主的。

⑺、证人唐某丁的证言证实,2006年2月16日晚上,我与几个朋友准备到临武奥斯卡玩,唐某甲打电话给我,说有一个搞钱的好机会,要我赶到临武万豪大酒店3009房、3010房。后来我又喊了贺某某、“眯子”等几个人一起到临武万豪大酒店3009房、3010房。这次组织策划以唐某甲为主,我们冲进3009房,把几个广仔出老千的设备拿下,对他们进行搜某,搜某几万元钱和几部手机。后来唐某甲、唐某乙、唐某某又把这几个广仔强行带至土地乡X村一桔子园一间空房里,并用棕绳将他们捆住,逼他们给家里打电话,往指定的邮政储蓄账号上汇钱。最后,这几个广仔的家人汇了x元过来,唐某乙、唐某甲等人就把这几个广仔放了,放走他们时,还给了他们几百元作油费。后来,我们参加这件事的人到临武宾馆502房分钱,我分到1000元。

⑻、证人唐某戊的证言证实,2006年2月16日下午,唐某甲打电话叫我到临武宾馆,要我与社下村几个人假装与广仔打牌,然后冲进去,借口广仔赌钱出老千,把广仔的赌资夺取。当晚10点多钟,唐某甲、唐某某、唐某丁等人冲进临武万豪大酒店3009房、X房间,说广仔赌钱出老千,对他们进行搜某,搜某他们身上的钱和手机等物。后来,唐某甲、唐某某他们又把这几个广仔押上我的微型面包车,带到土地乡X村一桔子园一间空房内。唐某甲他们怕广仔跑掉,在汾市买了几根棕绳把广仔的手脚捆住。还逼广仔给家里打电话,要家里人汇钱来。唐某甲叫我到汾市邮政储蓄所以李某某名义开了一个账户。后来这几个广仔的家人汇了x元到这个帐户上。就把广仔放回。事后,我们到临武宾馆502房分钱,我分到3500元。

⑼、证人贺某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2月16日晚,我与朋友准备到临武奥斯卡玩,唐某丁叫我赶到临武万豪大酒店3009房、3010房,说广仔赌钱时出老千。我与唐某甲、唐某乙等人冲进临武万豪大酒店3009房、3010房,对几个广仔进行搜某,搜某了几万元钱和几部手机。后来,我与唐某乙、唐某甲他们又把几个广仔带到一个果子山的空房里,逼几个广仔的家人拿钱来赎人,否则就打断他们的手脚。后来这几个广仔的家人汇了x元到我们指定的银行账号上,就把几个广仔放回。当时我用矿泉水瓶打了其中两个广仔的头部。事后,我到临武宾馆X房间分到600元。

⑽、证人唐某己的证言证实,2006年2月16日下午,唐某戊要我到临武县城万豪大酒店3010房与广仔打牌赌博,我和唐某戊等人与广仔打了10多分钟某时,唐某甲、唐某乙、唐某某等人带人冲进房间,说广仔赌博出老千。唐某甲、唐某乙、唐某某等人对几个广仔进行搜某,搜某广仔身上的钱和手机,接着唐某甲、唐某乙、唐某某等人又把几个广仔押上唐某戊的微型面包车。在汾市,唐某甲他们还下车买了几根棕绳,把几个广仔的手脚捆起来。唐某甲他们把几个广仔带到土地乡X村一桔子园的空房里,逼这几个广仔给家里打电话,拿钱来赎人,否则就砍断他们的手脚。这几个广仔的家人后来按唐某甲他们指定的邮政储蓄账号上汇了x元,才把这几个广仔放回。后来,我们参加这件事的人都临武宾馆502房分钱,我分得1900元。

⑾、证人唐某庚的证言证实,2006年2月初,成某癸打电话与我联系,叫我找一些临武老板与他们赌博,羸到的钱按比例分成。成某癸还说,他们打牌稳赚不亏,因为他们有仪器可以偷看别人的牌。我后来找到我村的唐某乙,讲了成某癸的意思,唐某乙答应帮忙。2006年2月16日下午,我与唐某乙在临武万豪大酒店开了两间房给成某癸他们住。当天晚上,成某癸与唐某甲介绍的几个人正在3010房打牌,唐某甲他们突然带一帮人冲进房间,说成某癸他们打牌出老千,对成某癸他们进行殴打,把他们身上的钱全部搜某,又押上唐某戊的微型面包车,开到土地乡X村一桔子园空房内,唐某甲他们逼成某癸他们给家人打电话,要家人按他们指定的邮政储蓄账号汇款。后来,成某癸他们家人汇了x元以后,才把成某癸他们放回。

⑿、证人邝某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2月16日,成某癸打电话给我,说被人绑架了,后来我就到临武县公安局报了案。

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成某癸通过我女朋友唐某庚互相认识,成某癸要唐某庚到临武找人打牌。

⒁、证人成某辛的证言证实,2006年2月17日,成某癸被逼打电话要我往指定的邮政储蓄账号上汇款x元,否则就砍断成某癸的手脚。我为了救成某癸就汇了x元到指定的账号上。

⒂、证人钟某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2月17日,杨某某被逼打电话要我往指定的邮政储蓄账号上汇款x元,否则就砍断杨某某手脚。我为了救人就汇了x元到指定的账号上。

⒃、证人文某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2月17日,李某某被逼打电话要我往指定的邮政储蓄账号上汇款5000元,否则就会出人命。我为了救李某某就汇了5000元到绑匪指定的账号上。

⒄、(2007)临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唐某甲2006年2月16日至17日伙同唐某乙、唐某丁等人参与绑架成某癸、李某某、杨某某、刘某、吴某某,勒索人民币x元及手机等犯罪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一直在逃,后经其亲属等人劝说,被告有意向公安机关自首,但在公安机关对其实施抓捕时,被告人唐某甲为躲避抓捕,从楼顶跳下摔伤。归案后,被告人唐某甲揭发二起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且在一审诉讼期间,委托其亲属退缴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25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⑴、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证实,2006年其与唐某乙、唐某丁等人参与绑架几个广仔,搞到几万元钱。事后,我逃到外地。2011年7月份,临武县公安局汾市派出所干警,公安局副局长邓某龙,我村的干部做我家人的工作,劝我投案自首。在汾市X村干部和家人的劝说下,我决定到临武县公安局汾市派出所投案自首。2011年8月6日晚上,我从广东回到家中,准备第二天到汾市派出所投案自首,当天晚上10点多钟某武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的民警对我实施抓捕时,我因逃跑跳楼,摔伤住院。2011年8月15日和11月24日到临武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举报家住(略)的骆某丙和家住(略)的杜某某为以贩养吸,贩卖毒品K粉、海洛因等事实。

⑵、证人石某证言证实,2011年6月份,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清网行动以来,我到被告人唐某甲家找到其妻及唐某甲的姐夫贺某光、妹夫唐某戊做工作,劝唐某甲投案自首。唐某甲在汾市派出所及其亲属劝说下,2011年8月6日从广东回到小湾村,准备第二天上午9点钟某汾市派出所投案自首。当晚被城关派出所民警抓获。唐某甲从广东回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情况属实。

⑶、证人唐某壬的证言证实,2011年公安机关开展清网行动后,汾市X村做唐某甲家人的工作,劝唐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我和其他村委干部也做唐某甲家人的工作,劝唐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唐某甲在公安机关和村委干部的劝说下,于2011年8月6日从广东回到小湾村X村干部陪同到汾市派出所投案自首,当天晚上被城关派出所民警抓获。

⑷、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公安机关开展清网行动后,我负责临武县X乡等地的在逃人员清网工作。2011年8月初,汾市派出所所长石某告诉我,土地乡X村涉嫌绑架罪的唐某甲在派出所、村干部和家人的工作下,答应近期到汾市派出所投案自首,结果城关派出所在没有与我联系的情况下到小湾村把唐某甲抓获了。

⑸、证人骆某某证言证实,我为以贩养吸,多次贩卖毒品K粉给卢明、成某某、李某某等人。

⑹、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我被临武县人民法院判刑后,因为患有艾滋病,没有生活来源,继续以贩养吸,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小英”、“忠忠”、“丽丽”等人吸食。

⑺、对骆某丙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对杜某某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证实,临武县公安局根据被告人唐某甲提供的线索,成某某侦破骆某丙、杜某某贩卖毒品案,并将骆某丙、杜某某抓获。

⑻、缴款书证实,被告人唐某甲的退赃情况。

全案综合证据如下:

⑴、被告人唐某甲的身份证明材料证实,案发时被告人唐某甲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⑵、对唐某甲监视居住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唐某甲因涉嫌绑架罪,2011年8月7日被临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伙同唐某乙、唐某丁、贺某某等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用殴打、搜某、捆绑等手段,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共同抢劫、勒索他人人民币x元及手机等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某某架罪。在绑架勒索被害人过程中,被告人唐某甲又有抢劫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依法应以绑架罪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甲所犯罪名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唐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途中,在公安机关对其实施抓捕时,具有逃跑的情节,依法不能认定其自首,但其确有自首意愿,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甲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甲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8日起2017年12月7日止。)

二、已追缴的被告人唐某甲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二千五百元,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曹夏宣

人民陪审员袁国政

人民陪审员艾冬福

二0一二年元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金

附本案相关法条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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