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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因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余某某。

上诉人(一审原告)吴某甲。

上诉人(一审原告)吴某乙。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吴某丙。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某。

上诉人余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因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商城县人民法院(2008)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余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吴某甲及三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吴某丙、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余某某、吴某甲、吴某乙诉吴某丙、李某某占用物返还纠纷一案中,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城县人民法院(2008)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宏

审判员连振华

审判员郭毅勇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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