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女。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何某,男。
委托代理人郑建武,河南潘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某因与何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1)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1)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给李某。
审判长李某莎
审判员孙玲玲
代理审判员孔德亮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马艺: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