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因与何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女。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何某,男。

委托代理人郑建武,河南潘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某因与何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1)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1)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给李某。

审判长李某莎

审判员孙玲玲

代理审判员孔德亮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马艺:m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