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靳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靳某,男,35岁。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靳某酒后驾驶豫x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社旗县苗(店)朱(集)公路X村X乡X村民王某某停放在道路上的豫x号小型红旗轿车发生碰撞,将该车左后尾灯撞坏。经检测,被告人靳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26.1mg/x。

另查,2011年5月12日社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适用简易程序作出道路事故认定书及损害赔偿调解,靳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靳某医疗费在交强险限额内凭据由王某某支付,豫x及豫x车辆修理费自负。

上述事实,被告人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靳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血液检测报告、现某勘查笔录、现某、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靳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且主动预交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其居住地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靳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建玺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樊斌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