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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赌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赌博于2011年10月1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赌博罪,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高某在开封县X镇派出所西边路北的一处居民住宅里,纠集王xx、黄xx、韩x(三人另案处理)以推饼的方式赌博,最后高某输了五千余元,王xx共输了六万六千元,韩x借给王xx高某贷五万多元。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案发后投案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定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智伟

二O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李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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