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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挪用公款案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靳某(又名靳X、靳某明),男,X年X月X日出生。

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靳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靳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靳某所退赃款,由收缴机关依法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靳某以“其有立功、投案自首、积极退赃等情节,认为原判量刑重”为由,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1)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东华

审判员杨彩芳

代理审判员宁宁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李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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