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濮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银行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该银行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濮阳市X区联谊商场。住所地:濮阳市京开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再审人濮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濮阳市X区联谊商场追偿纠纷一案,联谊商场于2007年7月13日向濮阳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日作出(2007)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联谊商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30日作出(2008)濮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濮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2010)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濮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濮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7)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高洪光
审判员贺艳丽
审判员姚文艺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侯召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