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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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新乡县法院

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1年4月21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1年4月28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1年5月6日被新乡县X乡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河南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1年12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1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崔某及其辩护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崔某与崔某尧(已判刑)共谋后,以去辉县X乡市X村苗某的1辆建设雅马哈x-6B型摩托车骗走,后以3000元价格抵押给他人。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470元。

2009年11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崔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介绍崔某尧将骗来的1辆奇瑞x型汽车以5000元价格抵押给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2009年12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崔某与崔某尧共谋后,以去办事为由,将新乡X村周某的1辆豪爵瑞爽x-2型摩托车骗走。后以4000元钱抵押给李某军(已判刑)。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7230元。

2009年12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崔某与崔某尧共谋后,以去买汽车配件为由,将新乡X村段某某的1辆雅马哈x型摩托车骗走,后以1000元钱抵押给李某军。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4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崔某明知是犯罪所的车辆而介绍买卖,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崔某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并随案提供相关证据在案,要求依法惩处。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崔某对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诈骗罪没有异议,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称其行为应是抵押,不是介绍买卖行为。其辩护人辩称:一、被告人崔某在诈骗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诈骗犯罪过程中没有得钱,且被诈骗的车辆全部追回,并未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和严重的社会后果;三、被告人崔某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明知涉案赃物系犯罪所得,被告人崔某的行为应当是介绍抵押的情形。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崔某与崔某尧(已判刑)共谋后,以去辉县X乡市X村苗某的1辆建设雅马哈x-6B型摩托车骗走,后以3000元价格抵押给他人。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470元。

2009年11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崔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介绍崔某尧将骗来的1辆奇瑞x型汽车以5000元价格抵押给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2009年12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崔某与崔某尧共谋后,以去办事为由,将新乡X村周某的1辆豪爵瑞爽x-2型摩托车骗走。后以4000元钱抵押给李某军(已判刑)。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7230元。

2009年12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崔某与崔某尧共谋后,以去买汽车配件为由,将新乡X村段某某的1辆雅马哈x型摩托车骗走,后以1000元钱抵押给李某军。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400元。

另查:本案所有涉案赃物已经追回,并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价格鉴定结论书;抵押手续、羁押证明、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买x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苗某、尚某、周某、段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崔某的供述与辩解。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崔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介绍买卖,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某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崔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其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犯罪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某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某、第六十九条、第二某五条第一款、第二某七条第一、二某、第五十二某、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x元。

上述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崔某的刑期自2011年4月21日起至2012年8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某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张培亮

审判员:马长海

审判员:王艳君

二O一二某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秦露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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