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田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诉讼代理人田某府。

诉讼代理人赵某琦。

被告人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17日被新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于2011年8月25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年9月7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新蔡县看守所。

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田某民,男,汉族,小学毕业,农民。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琼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乙的诉讼代理人田某府、赵某琦,被告人田某及其诉讼代理人田某民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庭审理中,张某乙以其伤情未治疗终结为由,就民事部分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12日早晨,被告人田某的父亲田某X与张某X在新蔡县X村委老田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厮打,后被告人田某赶到现场用木棍将张某X夯倒在地,致张某X左脚及右股骨头骨折。经鉴定,张某X的伤情为轻伤。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田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意见是要求对被告人从重处罚。

被告人田某辩解,他没有殴打张某X,张某X的伤是她故意倒地造成的。其代理人意见是我妻子刘某也被对方打伤。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2日早晨,被告人田某的父亲田某X、母亲刘某在本村村委民田某X家,因琐事与田某X、张某X夫妇发生纠纷,引起厮打,被告人田某听到其母呼喊后赶到现场,用木棍将张某X夯倒在地,致张某X左脚及右股骨头骨折。经鉴定,张某X的伤情为轻伤。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田某供述,2011年8月11日上午,他父亲田某X到地头割草与田某X发生纠纷,田某X将他母亲刘某打倒在地,刘某起来后用镰把田某X的胳膊夯伤。第二天早上,他听到他母亲喊他,他就到田某X院内见他父亲身上有伤,张某X在打他母亲,他将张某X拉开,张某X要打他,他从地上掂起一个木棍照张某X腿上夯一下,将张某X夯倒在地,张某X起来打他,他又照张某X腰部夯两下。

2、被害人张某X陈述,2011年8月12日5点多钟,田某X到她家问田某X为啥打刘某,田某X说没打,二人就打起了,刘某用铲子打田某X,她夺刘某手中的铲子时将刘某倒在地,压在刘某身上,田某过来后打她二拳,她起来后田某又用棍照她腿上和脚上打。

3、证人刘某证言,2011年8月11日上午,田某X在自家地头割草,田某X过来不让割,还踩倒她家几棵棉花,二人争吵,又发生厮打。回家后她和田某X很生气,第二天5点多,她和田某X到田某X家问为啥打人,她在田某X后面,进到田某X院内见田某X和田某X在厮打,她上前打田某X,被张某X拦着,并将她打倒在地,压在她身上,她就喊她儿田某过来帮忙,田某过去后将张某X拉开,张某X要打田某,田某用木棍照张某部夯一棍,将张某倒在地,张某来打田某,田某又照其腰夯二棍。

4、证人田某X证言,田某X到他家地头割草他不让割,二人争吵,他又将田某X家的棉花踩断几棵,田某X用手中的镰刀打他,被他夺下。第二天,田某X和刘某到他家问昨天他为啥打人,他说没打,二人发生厮打,他将田某X捺倒在地,张某X将刘某捺倒在地,田某过来打张某X,又从地上掂起一个木棍照张某X腿上打,将张某倒在地,又打几棍。

5、证人田某X证言,2011年8月11日早上他在地头割草,田某X说割其家草了不让他割,还将他家的棉花踩断几棵,刘某过来和田某X争吵时被田某一拳。我心里气,第二天他到田某X家问其为啥打刘某,被田某X打倒在地,刘某见他挨打就帮忙,被张某X打倒在地,刘某就喊田某,田某过来将张某X拉起来,张某X要打田某,被田某用棍打倒在地,张某X起还要打田某,田某又照张某腰部夯二棍。

6、新蔡县公安机关户籍证明记载了田某的出生日期和身份;到案经过记载了抓获田某的过程。

7、新蔡县公安局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书记载了张某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田某X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刘某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支持;田某在闻讯其父母进入他人住宅与他人发生厮打时,赶到现场后本应制止事态的发展,确持本棍对张某X进行殴打;被害人张某X在他人与其丈夫发生厮打的情况下,应当制止事态的发展,确参与殴打他人;对于田某辩解他没有殴打张某X的意见,经法庭调查,本院不予采纳,有其本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佐证;对于田某X提出的刘某也被对方打伤的意见,经查,刘某被张某X殴打是事实,但经鉴定不构成轻微伤。本案是因邻里纠纷引发的,可对田某酌情从轻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7日起至2012年3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海涛

审判员张某芝

审判员赵某

二0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某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