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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失火罪,于2003年10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7年11月23日晚,被告人陈某驾驶一部前三轮摩托车承载同案人郑细英(另案处理)、陈某春(已判刑),三人窜到西苑乡X村盗走被害人戴某某的一只母黄牛,在返回榜头镇途中被查获。公安机关已将该只母牛发还失主。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的黄母牛价值人民币4000元。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的亲属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查获物品照片、辨认照片,书证仙游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另案处理证明材料、本院(2003)仙刑初字第X号、(2008)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量刑建议书,被害人戴某某的陈某,被告人陈某及同案犯陈某春的供述,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黄牛的价格认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曾犯失火罪,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的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起至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刘培玲

二0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蔡瑜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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