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晓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因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因与其女友王X谈恋爱遭到王的家人反对而分手,吴某某心生气愤,2009年8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到商丘市睢阳区X乡X村宋老庄王X家找王X的家人未果,便找到王X的大伯王XX,其趁王XX不备用刀扎在王XX腹部,致使王XX左结肠动脉破裂,肠系膜胰腺被膜损伤二处,腹腔大量出血及凝血块,约有x左右,致失血性休克,经鉴定王尚礼的伤情构成重伤。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吴某某供述;被害人王XX陈述;证人王XX、柳X、王XX、王士X的证言;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书;其他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某因与其女友王X谈恋爱遭到王的家人反对而分手,吴某某怀恨在心,2009年8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到商丘市睢阳区X乡X村宋老庄王X家找王X的家人未果,便找到王X的大伯王XX,趁王XX不备用刀扎在王XX腹部,致使王XX左结肠动脉破裂,肠系膜胰腺被膜损伤二处,腹腔大量出血及凝血块,约有x左右,致失血性休克,经鉴定王XX的伤情构成重伤。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王XX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王尚礼已对附带民事诉讼撤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吴某某供述:我对象王X给我打电话说她家里人给她又定亲了,我很生气,想去找她父亲谈谈。2009年8月26日傍晚6点半左右,我坐公交车去了我对象的家,进村后,问了有七八个人才找到王X家。当时她家没人,有一个老头让我去问问王X的大爷。我到她大爷家后,问王X的大爷知不知道王X家的电话号码他说:“我哪能知道他家的电话号码,你去其他家问问。”接着他又说了几句话,说话的语气很冲,也很难听。当时我恼火了,拿出平时随身携带的钥匙上挂的水果刀往他大爷的腹部捅了一刀,捅在他左下腹部位了,后我往庄外跑了,跑到毛固堆街上,拦一辆出租车就回市里了。
2、被害人王XX陈述:2009年8月26日晚上,听见有人敲门,我开了门后,看到一个年轻男子在门口站着,他问我王尚X家的人上哪去了,我说他家现在该有人,说着俺俩就往南走。王尚X是我弟弟,我问他找王尚X啥事,他说拿点药,我说他没在家,这时我妻子也出来了,他说你知道王尚X的电话号码不,我说不知道。说这话时我们走到了俺家门口,他说谢谢大爷,说着那个男的就用右手朝我身上一击,我感觉到身体被刀子扎伤了,就说你咋扎我,那个男的扎罢我就跑,我捂着伤口往前跑了几步就不行了。等邻居过来后,把我抬到飞达车上我就晕过去了。
3、证人王X证言:我与商丘市医学院高等专科学校的同学吴某某因感情纠葛产生了矛盾,我父亲一直反对我和吴某某交往,我听从了父亲的意见,和吴某某提出断绝恋爱关系。今天我正在我伯父的病房里,接到堂嫂李XX打来的电话,问我以前谈过对象吗,并告诉我昨晚刺伤我伯父的那男子问我家住哪户,还告诉我那男子的体貌特征。我想到可能是我以前的对象吴某某,接下来我给吴某某联系,吴某我回了电话,我问吴某某:我大爷被别人用刀扎伤了,你知道吗,吴某某说:你大爷被别人扎伤管我什么事,我又告诉他说我大爷现在有生命危险,他说即使有生命危险也不关我什么事情,接着他就挂断了电话。过了1个小时左右,他又打来电话说:“是我做的,我去自首。”还没等我说话,他就挂断了电话。
4、证人柳X证言:2009年8月26日晚上8点左右,听见我家狗叫,我丈夫就出去看看咋回事,后我也从屋里出来了。出了大门我看见我丈夫和一个男的站在我家大门南边说话,过去后我听见那个男的问我丈夫要我婆弟王尚X的电话,我丈夫说他不知道,我丈夫问他啥事,那个男的说他是北边后庄的,来找王尚X看病,我丈夫说王尚X家门上有电话,说着我们又往北走,当走到我家大门口时,那个男的说谢谢大爷,我看见那个男的手一伸,我听见我丈夫说你咋用刀子扎我,那个男的就跑了,我就赶紧喊人帮忙,我丈夫刚往前追了两步就躺地上了,等邻居过来后,就赶紧用我家的车把我丈夫往毛固堆乡医院送,也不知道是谁报的警,后来又转到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我当时没有看见他是用啥扎的,后来才知道是用刀扎的,扎在我丈夫左侧肋部,具体刀子啥样我没看见。
5、证人王X学证言:今天下午19点30分左右,我散步到庄后,看见庄后坑南沿蹲着一个人,我就走了过去,他手里正在玩一部彩屏的手机,我随意问他你弄啥类,那个小伙子说我等朋友,我又问你等谁,他说等王X,我说是红X不,他说是的,我说你不知道他家没人,他说我知道,给他打过电话了,然后我走了。我又散步15分钟,然后我回家,在路过王尚X家门口时,我见刚才那人已经蹲在王尚X家门楼底下了。
6、证人王士X证言:2009年8月26日晚上11时许,我才知道王XX被人刺伤了,从那个男的口音和他要找的人判断,那个男的可能是山东省单县一个姓吴某,因为我听说这个男的和俺庄王XX的三女儿王X谈对象,具体情况不清楚,现在听说不和姓吴某谈了,姓吴某过来找王X,想报复王X和她家人,没想到把王XX扎伤了。
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王XX左腹部刀刺伤,急诊进手术室,行剖腹探查术,见左结肠动脉破裂,肠系膜胰腺被膜损伤二处,腹腔大量出血及凝血块,约有x左右,致失血性休克,构成重伤。
8、辩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作案人系吴某某。
9、抓获证明:抓获吴某某的过程。
10、户籍证明:被告人吴某某的基本情况。
11、撤诉书:被害人王XX对民事赔偿撤诉。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能够悔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8日起至2013年12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萍
审判员余萍
审判员卢文彬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