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赵某乙要求宣告赵某乙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赵某乙春,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赵某乙之父。申请人赵某乙诉称,为了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申请:请求法院认定赵某乙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鉴定,赵某乙春自主呼吸、血某、脉搏、体温基本生命体征存在,呼唤无应答,查体不配合,无认知、无意识、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不能执行指令,对物体刺激无反应,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不能从事社交活动,行为能力完全丧失。鉴定意见为:赵某乙春目前情况行为能力完全丧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赵某乙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赵某乙为赵某乙春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文
审判员周荣应
审判员张莉
二0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贾若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