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宋某与姚某、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宋某,女,36岁。

被告姚某,男,42岁。

被告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职务董事长。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总经理。

原告宋某与被告姚某、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产保险南阳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威独任审判,于2011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委托代理人、被告姚某、被告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姚某、阳光财产保险南阳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某诉称,2010年9月5日16时许,原告乘坐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的长途客车(豫R-x),途经信阳市X乡时因司机王志武操作不当,致使长途客车侧翻,导致原告受伤。信阳交警支队Im河大队依法作出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志武负事故全部责任,宋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信阳市中心医院治疗,病情好转后出院,医院建议休息叁个月,并门诊继续治疗,被告行为给原告共造成经济损失x.8元,事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调本事故赔偿事宜,被告拒不答应。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x.8元,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姚某辩称,王志武是我聘用的司机,事故车辆是我承包宛运运输集团的车辆,每年向公司交承包费11万元。之前曾找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但赔偿数额过低。

被告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与阳光财产保险南阳市中心支公司答辩意见一致。

阳光财产保险南阳公司辩称,原告赔偿数额要求过高,除医疗费外无其他票据,若是合理合法的,我公司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5日16时许,原告宋某乘坐豫R-x号机动车沿3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游河乡X区门前段,因司机王志武操作不当,车辆发生侧翻,致车辆有损,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信阳交警支队Im河大队出具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志武负事故全部责任,宋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宋某被送往信阳市中心医院治疗,住院两天,出院后医生建议休息叁个月,其间共花去医疗费5057.8元。

另查明,豫R-x号机动车所有人是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姚某是该车辆的实际承包人,王志武是姚某雇佣的司机,豫R-x号车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南阳公司投保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座赔偿限额为x元(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0年1月1日0时起至2010年12月31日24时止。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肇事车辆豫R-x车辆所有人为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承包人为被告姚某,肇事司机王志武系职务行为,王志武在从事工作中致人损害的,应由被告姚某承担赔偿责任。本院通过对上述证据和事实的认定,确认宋某①医疗费5057.8元,②误工费5532.6元(x元÷365天×90天),③护理费3688.4元(x元÷365天×60天),④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30元×2天),⑤营养费20元(10元×2天)。综上原告应得赔偿款为x.8元。本案原告宋某无责任,应由被告姚某承担x.8元赔偿责任。因被告姚某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应首先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南阳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每座赔偿限额为x元,故阳光财产保险南阳公司直接向原告宋某支付人民币x.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某、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二某、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某条、第二某一条、第二某二某、第二某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姚某应赔偿原告宋某各项损失共计为人民币x.8元,此款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南阳公司直接向原告宋某赔偿。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确定的给付款项,自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某二某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2元,由被告姚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彭威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某八日

书记员顾威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