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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2011年7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乙,外号“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2011年7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桂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桂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欧阳思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胡珊文担任记录。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0月6日,卢某甲(已判刑)在荷叶镇新时代网吧上网时,因上网的事与网管谭某丁及被害人谭某发生口角,且相互动了手。次日上午,卢某甲纠集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曹某某(已判刑)及“哑逼”、“小懂”、和“老何”等七人来到新市村完小的草坪里,商量对与卢某甲发生纠纷的谭某和谭某丁进行报复。卢某甲提出找到谭某丁后将他抓到水源山去,找到谭某就将谭某打一顿,教训一下,卢某甲、卢某乙等六人都同意了。于是卢某甲、卢某甲、卢某乙、曹某某等七人带起事先买来的四把菜刀分骑三台摩托车到桂阳荷叶镇神堂圩找谭某和谭某丁。在荷叶镇神堂圩新时代网吧门口,被害人谭某刚从网吧出来,就被卢某甲、卢某甲、卢某乙、曹某某等人发现,卢某甲等人便拿菜刀冲过去追砍谭某,谭某摔了一跤后跑进一条巷子里,“哑逼”、“小懂”、和“老何”三人用刀将谭某戊双手双脚和胸部砍伤。后经鉴定,谭某戊伤情构成轻伤,九级伤残。2011年7月21日、22日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分别到荷叶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卢某甲、曹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谭某戊陈述,证人谭某丙、唐某、谭某丁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鉴定书,书证,刑事判决书及二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犯罪后,二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庭审中,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已得到了赔偿,对二被告人可依法从轻处罚。且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二被告人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卢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欧阳思俊

二Ο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胡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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