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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滕某与张湘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陈XX,男。

申请执行人腾XX,女。

被执行人张XX,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0月25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陈XX、滕XX与被执行人张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张XX按协议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周尚清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黄亚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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