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男,23岁。
被告人鲁某,男,24岁。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鲁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许某、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5日至27日,因债务纠纷,被告人许某、鲁某等人将常XX非法拘禁在尉氏县X镇华清宾馆三日。2011年8月3日,被告人鲁某到尉氏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常XX的陈述,证人常某、马某、杨XX的证言,借条,抓获证明,通话清单,现场勘察照片及被告人许某、鲁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鲁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鲁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7日起至2012年1月26日止。)
被告人鲁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6日起至2012年3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范开尉
二O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赵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