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安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4月14日被扶沟县公安某取保候审。同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5月19日由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1日14时30份,被告人安某某驾驶豫x号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扶沟县X乡王某东头,在超越前方同方向王某某驾驶的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时,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两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王某某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告人安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提供下列证据证明上述事实,1、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2、证人王某某、王某某、林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尸表检验记录、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安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认为民事部分已予以赔偿,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日14时30份,被告人安某某驾驶豫x号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扶沟县X乡王某东头,受害人王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同向行驶,被告人安某某在超车时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两车发生追尾相撞,被害人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告人安某某及受害人王某某均无证驾驶,经扶沟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安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安某某下车查看后开车离开现场回到家中,将肇事撞人的事告诉其丈夫林某伟,并让林某伟回现场救人。半小时后其丈夫林某伟开车返回现场,打电话报警并打120急救电话。被告人安某某于当日16时到扶沟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安某某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受害人家属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安某某供述了上述事实;2、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4月1日行至王某东头时,听到咣当一声,一个人被撞飞起来,一辆黑色轿车停下来,是个女司机,她看了看开车走了,停有三十多分钟一个男的又开车回来,打120抢救受伤者的事实;3、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4月1日14点多,在地里干活时听到马路上扑通的声音,看到一个人在路上被撞飞起来,一辆黑色轿车停下来,从驾驶员位置下来一个女的,她看了看开车走了,停有二十多分钟一个男的又开车回来,打120抢救受伤者的事实;4、证人林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4月1日下午其妻安某某开车走亲戚,将近三点时驾车回到面粉厂称开车撞到人了,他即又开车回到现场报警并打120抢救的事实;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6、尸表检验记录,证明受害人王某某系交通肇事致脊髓损伤死亡;7、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被告人安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8、机动车辆驾驶证查询结果,证明被告人安某某未办理过机动车驾驶证;9、民事赔偿协议书,证明被告人安某某赔偿受害人家属王某x元;10、收款凭证。
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安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民事部分已赔偿受害人,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四喜
审判员张雪良
审判员高慧敏
二0一0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林某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