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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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倪某、张某丙、何某、盘某、彭某、刘某戊、江某、黄某、韦某、李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蒙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蒙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瑶族,初某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略),现某蒙某县X组。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2月3日被广东省江某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于2011年6月22日被蒙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蒙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逮捕,同日由蒙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某押于蒙某县看守所。

辩护人龙某某,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倪某(绰号“X”),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某文化,居民,住(略)。因涉嫌诈骗,于2011年6月22日被蒙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蒙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逮捕,同日由蒙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某押于蒙某县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曾用名何X,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某文化,居民,住(略)。因吸毒于2003年12月24日被劳动教养二年(教养期间,延长劳动教养165天),2006年6月7日解除劳动教养。因涉嫌诈骗,于2011年6月22日被蒙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蒙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逮捕,同日由蒙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某押于蒙某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乙,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丙(绰号“X”),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略)。因涉嫌诈骗,于2011年6月22日被蒙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蒙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逮捕,同日由蒙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某押于蒙某县看守所。

被告人韦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犯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于1997年8月12日被蒙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诈骗,于2011年6月22日被蒙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蒙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逮捕,同日由蒙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1年9月14日,蒙某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1年9月26日,蒙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蒙某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1年10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蒙某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绰号“X”),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某文化,农民,住(略)。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11月26日被昭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7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于2011年6月22日被蒙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蒙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逮捕,同日由蒙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某押于蒙某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丁(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某文化,居民,住(略)。因涉嫌诈骗,于2011年6月27日被蒙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蒙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逮捕,同日由蒙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1年9月26日,蒙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蒙某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1年10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蒙某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某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诈骗,于2011年6月22日被蒙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蒙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逮捕,同日由蒙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某押于蒙某县看守所。

被告人盘某(绰号“X”),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诈骗,于2011年6月22日被蒙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蒙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逮捕,同日由蒙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某押于蒙某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戊(曾用名刘X,绰号“X”),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某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诈骗,于2011年6月22日被蒙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蒙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逮捕,同日由蒙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某押于蒙某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诈骗,于2011年7月6日被蒙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蒙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蒙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5日,蒙某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9月26日,蒙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蒙某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1年10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蒙某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略)。因涉嫌诈骗,于2011年6月22日被蒙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蒙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其涉嫌诈骗犯罪,但无逮捕必要,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同年7月29日,蒙某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9月26日,蒙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蒙某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1年10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蒙某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蒙某,曾用名蒙X,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某文化,居民,住(略)。因涉嫌诈骗,于2011年6月22日被蒙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蒙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蒙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1日,蒙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蒙某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1年10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蒙某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某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某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倪某、张某丙、何某、刘某丁、盘某、彭某、刘某戊、江某、黄某、韦某、李某、蒙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15日、11月18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倪某、张某丙、何某、刘某丁、盘某、彭某、刘某戊、江某、黄某、韦某、李某、蒙某以及被告人姚某的辩护人龙某某、被告人何某的辩护人张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于2011年12月6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某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份,被告人姚某、倪某、何某、张某丙、刘某丁与向秀珍(另案处理)等人纠集在一起,商定通过“摸奖”方式骗取群众钱财。倪某、张某丙、刘某丁等人到柳州市以每条(只)2元或3元的价格购买了手镯、手链若干。倪某等人又在县X街“花好月圆录像部”印制了两种奖券,一种是中某手镯、手链、洗衣粉等物的,一种是中某现某。上述六人又雇请被告人盘某、韦某、李某、彭某、刘某戊、蒙某、黄某、江某作为帮手,分别做“拉缆”、“兑奖”、“看场”等工作。姚某等十三名被告人分别在县城长寿桥东向桥头(以下简称:长寿桥头)、县供水公司收费处旁边(以下简称:水厂边)、东市场公厕旁(以下简称:公厕)、新圩镇移动公司对面(以下简称:新圩镇)等处设置摊点,向群众发放毛巾等物,宣称可以免费摸奖三张某丙券,群众“摸奖”时,姚某等人用预先准备好的中某手镯、手链、洗衣粉等物的奖券让群众“摸奖”,同时让韦某、李某、黄某等人将中某现某的奖券夹在手中某作摸奖群众也去摸奖并假装中某,以此引诱群众拿钱出来摸奖,群众摸奖过程中,姚某等人又骗称如摸中某金奖的话,可以翻倍兑现某金,让群众拿更多的钱出来摸奖,群众摸奖时,又安排人手打开雨伞从后面遮住被骗群众,以免被他们的熟人看见而劝阻,通过这些方法,达到骗取群众钱财的目的。自2011年4月份至6月22日,姚某等十三名被告人实施了下列诈骗行为:

1、4月12日,在水厂边骗取王××的人民币400元。

2、4月份的一天,在水厂边骗取黄××的人民币150元。

3、4月份的一天,在新圩镇骗取冯××的人民币1875元。

4、4月下旬的一天,在水厂边骗取覃××的人民币350元。

5、4月下旬的一天,在水厂边骗取覃××的人民币700元。

6、4月底5月初某一天,在新圩镇骗取戴××的人民币400元。

7、5月1日,在东市场公厕旁骗取覃××的人民币400元。

8、5月1日,在公厕旁骗取覃××的人民币600元。

9、5月15日,在水厂边骗取官××的人民币1750元。

10、5月21日,在新圩镇骗取陆××的人民币600元。

11、5月22日,在长寿桥头骗取张××的人民币500元。

12、5月25日,在长寿桥头骗取吴××的人民币500元。

13、5月28日,在水厂边骗取陆××的人民币600元。

14、5月30日,在长寿桥东向桥头骗取潘××的人民币x元。后潘××通过他人向姚某等人索还被骗现某,姚某等人被迫退还潘茂信5000元。

15、5月31日,在长寿桥头骗取莫××的人民币5400元。

16、5月份的一天,在长寿桥头骗取黄××的人民币1930元。

17、5月份的一天,在公厕旁骗取覃××的人民币200元。

18、5月份的一天,在水厂边骗取许××的人民币50元。

19、5月份的一天,在水厂边骗取罗××的人民币350元。

20、5月份的一天,在公厕旁骗取刁××的人民币25元。

21、5月份的一天,在新圩镇骗取杨××的人民币200元。

22、5月中某的一天,在水厂边骗取莫××的人民币100元。

23、5月下旬的一天,在长寿桥头骗取黄××的人民币1600元。

24、5月下旬的一天,在公厕旁骗取李××的人民币1450元。

25、5月底的一天,在水厂边骗取李××的人民币450元。

26、6月3日,在长寿桥头骗取文××的人民币1350元。

27、6月5日,在长寿桥头骗取孔××的人民币350元。

28、6月6日,在公厕旁骗取彭×的人民币200元。

29、6月8日,在长寿桥头骗取龚××的人民币625元。

30、6月8日,在长寿桥头骗取梁××的人民币300元。

31、6月11日,在长寿桥头骗取吴××的人民币450元。

32、6月12日,在水厂边骗取潘××的人民币50元。

33、6月15日,在长寿桥头骗取申××的人民币75元。

34、6月15日、6月18日,在水厂边骗取梁××的人民币分别为400元、100元。

35、6月17日,在长寿桥头骗取盘××的人民币175元。后盘××意识到受骗并索还被骗钱款,姚某等人被迫退还人民币100元。

36、6月17日,在水厂边骗取赵××的人民币1270元。

37、6月18日,在公厕旁骗取韦××的人民币800元。

38、6月18日,在长寿桥头骗取陈××的人民币550元。

39、6月19日,在水厂边骗取韦××的人民币375元。

40、6月20日,在长寿桥头骗取蓝××的人民币1800元。

41、6月21日在公厕旁骗取黄××的人民币300元。

42、6月22日,在长寿桥头骗取莫××的人民币400元。

43、6月22日,在长寿桥头骗取龙××的人民币2875元。

44、6月上旬的一天,在水厂边骗取黄××的人民币150元。

45、6月上旬的一天,在公厕旁骗取肖××的人民币300元。

46、6月中某的一天,在公厕旁骗取黄××的人民币25元。

47、6月上旬的一天,在水厂边骗取覃××的人民币475元。

48、6月上旬的一天,在公厕旁骗取彭××的人民币250元。

49、6月中某的一天,在水厂边骗取覃××的人民币25元。

50、6月下旬,在水厂边骗取覃××的人民币225元。

51、6月下旬的一天,在水厂边骗取陈××的人民币300元。

52、6月份的一天,在县供水公司收费处旁边骗取宋××的人民币125元。

53、6月份的一天,在水厂边骗取李××的人民币125元。

54、6月份的一天,在长寿桥头骗取黄××的人民币200元。

55、6月份的一天,在水厂边骗取黄××的人民币70元。

56、6月份的一天,在新圩镇街头骗取易××的人民币100元。

57、6月份的一天,在水厂边骗取徐××的人民币50元。

58、6月份的一天,在水厂边骗取封××的人民币50元。

59、6月份的一天,在水厂边骗取黄××的人民币80元。

综上,姚某、倪某、张某丙、何某、刘某丁、盘某、彭某、刘某戊、江某、黄某、韦某、李某、蒙某共骗取现某共计人民币x元。

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并出示了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现某照片等证据以佐证其指控的被告人的上述犯罪事实,认为被告人姚某、倪某、张某丙、何某、刘某丁、盘某、彭某、刘某戊、江某、黄某、韦某、李某、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中某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姚某、倪某、张某丙、何某、刘某丁、盘某、彭某、刘某戊、江某、黄某、韦某、李某、蒙某及被告人姚某的辩护人龙某某、被告人何某的辩护人张某乙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定性没有异议,但均提出如下辩解意见:1、被告人实施诈骗时间应从2011年5月5日开始至6月22日抓获时止,公诉机关指控的5月5日前诈骗的数额不应认定。2、被告人在公厕旁没有实施诈骗,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在公厕旁诈骗的数额不应认定。3、2011年6月15日、17日、18日只在长寿桥头实施诈骗,并没有在水厂边、公厕旁实施诈骗,指控6月15日在水厂边梁××被骗的人民币500元、6月17日在水厂边赵××被骗的人民币1270元、6月18日在水厂边梁××被骗的人民币100元及公厕旁韦××被骗的人民币800元不应认定。4、2011年5月15日下雨,被告人没有实施诈骗,当日官××被骗的人民币1750元数额不应认定。综上,本案被告人实施诈骗的数额应为人民币x元。

辩护人龙某某提出被告人姚某因儿子患白血病急需用钱医治、通过家属全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并向法庭提供:1、2010年7月23日珠海市X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证实姚某是藤山社区居民,失业在家,妻子冯×打工维持生活,儿子姚××于2010年5月4日在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医疗费用昂贵,家庭困难。2、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证明,证实姚××2010年5月4日至6月12日、2010年9月14日、2011年3月3日在该院住院治疗。3、蒙某县气象局证明,证实蒙某县城2011年5、6月份下小雨、中某、大雨的天气实况。

辩护人张某乙提出被告人何某属从犯、初某、偶犯、通过家属全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份,姚某、倪某、何某、张某丙、刘某丁与向秀珍(绰号“X”,同时让韦某、李某、黄某等人将中某现某的奖券夹在手中某作摸奖群众摸奖并假装中某现某引诱群众摸奖。群众摸奖过程中,姚某等人又骗称群众摸中某金奖的,可以数倍兑现某金。群众摸奖时,又安排人手打开雨伞从后面遮住被骗群众,以免给被骗群众的熟人看见而劝阻。通过上述方法,达到骗取群众钱财的目的。2011年6月8日刘某丁退出不再参与诈骗,同日蒙某加入参与诈骗。自2011年5月5日至6月22日,姚某等十三人对下列被害人实施了诈骗行为:

1、5月15日,在水厂边骗取官××的人民币1750元。

2、5月21日,在新圩镇骗取陆××的人民币600元。

3、5月22日,在长寿桥头骗取张××的人民币500元。

4、5月25日,在长寿桥头骗取吴××的人民币500元。

5、5月28日,在水厂边骗取陆××的人民币600元。

6、5月30日,在长寿桥东向桥头骗取潘××的人民币x元。后潘××通过他人向姚某等人索还被骗现某,姚某等人被迫退还潘茂信人民币5000元。

7、5月31日,在长寿桥头骗取莫××的人民币5400元。

8、5月份的一天,在长寿桥头骗取黄××的人民币1930元。

9、5月份的一天,在水厂边骗取许××的人民币50元。

10、5月份的一天,在水厂边骗取罗××的人民币350元。

11、5月份的一天,在新圩镇骗取杨××的人民币200元。

12、5月中某的一天,在水厂边骗取莫××的人民币100元。

13、5月下旬的一天,在长寿桥头骗取黄××的人民币1600元。

14、5月底的一天,在水厂边骗取李××的人民币450元。

15、6月3日,在长寿桥头骗取文××的人民币1350元。

16、6月5日,在长寿桥头骗取孔××的人民币350元。

17、6月8日,在长寿桥头骗取龚××的人民币625元。

18、6月8日,在长寿桥头骗取梁××的人民币300元。

19、6月11日,在长寿桥头骗取吴××的人民币450元。

20、6月12日,在水厂边骗取潘××的人民币50元。

21、6月15日,在长寿桥头骗取申××的人民币75元。

22、6月17日,在长寿桥头骗取盘××的人民币175元。后盘××意识到受骗并索还被骗钱款,姚某等人被迫退还人民币100元。

23、6月18日,在长寿桥头骗取陈××的人民币550元。

24、6月19日,在水厂边骗取韦××的人民币375元。

25、6月20日,在长寿桥头骗取蓝××的人民币1800元。

26、6月22日,在长寿桥头骗取莫××的人民币400元。

27、6月22日,在长寿桥头骗取龙××的人民币2875元。

28、6月上旬的一天,在水厂边骗取黄××的人民币150元。

29、6月上旬的一天,在水厂边骗取覃××的人民币475元。

30、6月中某的一天,在水厂边骗取覃××的人民币25元。

31、6月下旬,在水厂边骗取覃××的人民币225元。

32、6月下旬的一天,在水厂边骗取陈××的人民币300元。

33、6月份的一天,在水厂边骗取宋××的人民币125元。

34、6月份的一天,在水厂边骗取李××的人民币125元。

35、6月份的一天,在长寿桥头骗取黄××的人民币200元。

36、6月份的一天,在水厂边骗取黄××的人民币70元。

37、6月份的一天,在新圩镇骗取易××的人民币100元。

38、6月份的一天,在水厂边骗取徐××的人民币50元。

39、6月份的一天,在水厂边骗取封××的人民币50元。

40、6月份的一天,在水厂边骗取黄××的人民币80元。

综上,姚某、倪某、张某丙、何某、盘某、彭某、刘某戊、江某、黄某、韦某、李某共同骗取现某合计人民币x元。刘某丁参与诈骗现某共计人民币x元,蒙某参与诈骗现某共计人民币822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姚某、倪某、张某丙、何某、刘某丁、盘某、彭某、刘某戊、江某、黄某、李某、蒙某共同赔偿了官展彬等四十位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1年6月10日蒙某县X镇派出所接到莫××报称:2011年5月31日在蒙某县X镇长寿桥头左边报刊亭旁边的一个彩票摊被人以抽奖的方式骗取人民币5400元,请求处理。2011年6月17日蒙某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二)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照片

1、2011年6月24日,官××报称其于2011年5月15日在蒙某镇新世纪市场那里(水厂边)被人以抽奖方式骗取人民币1750元。其辨认被诈骗的现某为蒙某镇新世纪市场水厂边。

2、2011年6月29日,陆××报称其于2011年5月21日在新圩镇移动旁边被人以民政搞活动抽奖的方式骗取人民币600元。其辨认参与诈骗的人是姚某。

3、2011年6月24日,张××报称其于2011年5月22日在蒙某县X镇长寿桥东桥头被人以抽奖的方式骗取人民币500元。

4、2011年6月29日,吴××报称其于2011年5月25日在蒙某县X镇长寿桥东桥头被人以民政搞活动抽奖的方式骗取人民币500元。其辨认参与诈骗的人是韦某。

5、2011年7月12日,陆××报称其于2011年5月28日在蒙某县X镇新世纪综合市场水厂旁边的一彩票摊被人以抽奖的方式骗取人民币600元。其辨认被诈骗的现某为蒙某镇新世纪市场水厂边。

6、2011年7月21日,潘××报称其于2011年5月30日在蒙某县城长寿桥头被人以中某民政搞活动抽奖的方式骗取人民币x元。后其通过他人向骗其钱的人索还被骗现某,骗其钱的人退还了其人民币5000元。其辨认参与诈骗的人是刘某戊、何某。

7、2011年6月10日,莫××报称其于2011年5月31日在蒙某县X镇长寿桥头左边报刊亭旁边的一个彩票摊被人以抽奖的方式骗取人民币5400元。其辨认参与诈骗的人是向秀珍、何某。

8、2011年6月29日,黄××报称其于2011年5月份的一天在蒙某镇长寿桥头被人以抽奖的方式骗取人民币1930元。其辨认参与诈骗的人是倪某。

9、2011年7月13日,许××报称其于2011年5月份的一天在新世纪市场水厂边被人以民政搞活动抽奖的方式骗取人民币50元。其辨认参与诈骗的人是倪某。

10、2011年7月12日,罗××报称其于2011年5月份的一天在蒙某镇新世纪综合市场水厂边被人以民政搞活动抽奖的方式骗取人民币350元。其辨认参与诈骗的人是彭某。

11、2011年7月6日,杨××报称其于2011年5月份的一天在新圩镇市场附近被人以抽奖的方式骗取人民币200元。

12、2011年7月6日,莫××报称其于2011年5月份中某的一天在蒙某镇新世纪综合市场水厂边被人以中某民政社会福利抽奖的方式骗取人民币100元。其辨认参与诈骗的人是倪某。

13、2011年7月12日,黄××报称其于2011年5月下旬的一天在蒙某县X镇长寿桥头东向报刊亭边一彩票摊被人以中某民政福利彩票抽奖的方式骗取人民币1600元。其辨认被诈骗的现某为蒙某县X镇长寿桥头东向报刊亭边。

14、2011年7月8日,李××报称其于2011年5月底的一天被人以抽奖的方式在新世纪水厂边被人以抽奖的方式骗取人民币450元。其辨认参与诈骗的人是何某。

15、2011年6月25日,文××报称其于2011年6月3日在蒙某县X镇长寿桥东桥头被人以抽奖的方式骗取人民币1350元。其辨认被诈骗的现某为蒙某县X镇长寿桥头东向报刊亭边。

16、2011年7月6日,孔××报称其于2011年6月5日在蒙某县X镇长寿桥头东向的彩票摊被人以中某民政福利彩票抽奖的方式骗取人民币350元。其辨认被诈骗的现某为蒙某县X镇长寿桥头东向报刊亭边。

17、2011年7月12日,龚××报称其于2011年6月8日在蒙某县城长寿桥东面桥头被人以抽奖的方式骗取人民币625元。其辨认参与诈骗的人是倪某、向秀珍。

18、2011年7月8日,梁××报称其于2011年6月8日在蒙某县城长寿桥东面桥头被人以抽奖的方式骗取人民币300元。其辨认参与诈骗的人是何某。

19、2011年6月29日,吴××报称其于2011年6月11日在蒙某县长寿桥东面桥头被人以抽奖的方式骗取人民币450元。其辨认被诈骗的现某为蒙某县X镇长寿桥头东向报刊亭边。

20、2011年7月7日,潘××报称其于2011年6月12日在新世纪水厂附近被人以抽奖的方式骗取人民币50元。其辨认被诈骗的现某为蒙某镇新世纪市场水厂边。

21、2011年6月25日,申××报称其于2011年6月15日在蒙某镇长寿桥头东向彩票摊被人以抽奖的方式骗取人民币75元。其辨认被诈骗的现某为蒙某县X镇长寿桥头东向报刊亭边。

22、2011年6月29日,盘××报称其于2011年6月17日在蒙某县长寿桥东向桥头被人以民政搞活动抽奖的方式骗取人民币175元,后其意识到受骗并索还被骗钱款,骗其钱的人就退还了人民币100元。其辨认参与诈骗的人是何某。

23、2011年6月30日,陈××报称其于2011年6月18日在蒙某县长寿桥东向桥头被人以民政福利抽奖的方式骗取人民币550元。其辨认参与诈骗的人是何某。

24、2011年6月25日,韦××报称其于2011年6月19日在蒙某镇新世纪水厂边被人以抽奖的方式骗取人民币375元。

25、2011年7月5日,蓝××报称其于2011年6月20日在蒙某县长寿桥头被人以抽奖的方式骗取人民币1800元。其辨认被诈骗的现某为蒙某县X镇长寿桥头东向报刊亭边。

26、2011年6月30日,莫××报称其于2011年6月22日在蒙某县城长寿桥东面桥头被人以抽奖的方式骗取人民币400元。其辨认参与诈骗的人是彭某。

27、2011年8月18日,龙××报称其于2011年6月22日在蒙某镇长寿桥头东向的彩票摊被人以抽奖的方式骗取人民币2875元。其辨认被诈骗的现某为蒙某县X镇长寿桥头东向报刊亭边。

28、2011年7月6日,黄××报称其于2011年6月上旬的一天在新世纪市场水厂边被人以政府搞活动抽奖的方式骗取人民币150元。

29、2011年7月7日,覃××报称其于2011年6月上旬的一天在蒙某县X镇新世纪综合市场水厂边被人以中某民政福利彩票抽奖的方式骗取人民币475元。其辨认参与诈骗的人是张某丙。

30、2011年7月12日,覃××报称其于2011年6月中某的一天,在蒙某县X镇新世纪综合市场水厂旁边一彩票摊被人以抽奖的方式骗取人民币25元。

31、2011年7月8日,覃××报称其于2011年6月下旬的一天在蒙某镇新世纪综合市场水厂边被人以抽奖的方式骗取人民币225元。

32、2011年7月8日,陈××报称其于2011年6月下旬的一天在蒙某镇新世纪综合市场水厂边被人以抽奖的方式骗取人民币300元。其辨认被诈骗的现某为蒙某镇新世纪市场水厂边。

33、2011年6月28日,宋××报称其于2011年6月份的一天在蒙某镇新世纪广场水厂边被人以抽奖的方式骗取人民币125元。其辨认被诈骗的现某为蒙某镇新世纪市场水厂边。

34、2011年7月6日,李××报称其于2011年6月份的一天在蒙某镇新世纪水厂边被人以抽奖的方式骗取人民币125元。其辨认被诈骗的现某为蒙某镇新世纪市场水厂边。

35、2011年7月13日,黄××报称其于2011年6月份的一天在蒙某镇长寿桥头被人以抽奖的方式骗取人民币200元。其辨认被诈骗的现某为蒙某县X镇长寿桥头东向报刊亭边。

36、2011年7月8日,黄××报称其于2011年6月份的一天在蒙某镇新世纪市场水厂附近被人以民政搞活动抽奖的方式骗取人民币70元。

37、2011年6月25日,易××报称其于2011年6月份的一天在新圩镇街头被人以抽奖的方式骗取人民币100元。其辨认参与诈骗的人是张某丙。

38、2011年7月6日,徐××报称其于2011年6月份的一天在蒙某镇新世纪水厂边被人以抽奖的方式骗取人民币50元。其辨认被诈骗的现某为蒙某镇新世纪市场水厂边。

39、2011年7月6日,封××报称其于2011年6月份的一天在蒙某镇新世纪水厂边被人以抽奖的方式骗取人民币50元。其辨认被诈骗的现某为蒙某镇新世纪市场水厂边。

40、2011年7月6日,黄××报称其于2011年6月份的一天在蒙某镇新世纪市场水厂边被人以抽奖的方式骗取人民币80元。其辨认被诈骗的现某为蒙某镇新世纪市场水厂边。

(三)现某勘查笔录、现某方位示意图、现某照片

1、现某勘查笔录、现某方位示意图,证实了案发现某位于蒙某县城长寿桥东向桥头。

2、现某照片,反映了本案现某的具体地点、方位及现某概况。

(四)书证

1、抓获经过,证实了2011年6月22日11时许蒙某县X镇派出所民警在蒙某县X镇长寿桥头东向报刊亭边当场抓获涉嫌诈骗的姚某、倪某、张某丙、何某、盘某、彭某、刘某戊、江某、韦某、李某、蒙某。同年6月27日、7月6日蒙某镇派出所民警分别依法传唤涉嫌诈骗的刘某丁和黄某到蒙某镇派出所接受讯问。

2、情况说明,证实了蒙某县公安局蒙某派出所在办理姚某、何某等人诈骗一案中,姚某供述的刘某和何某供述的刘某属同一人,真实姓名叫刘某的事实。

3、证明,证实蒙某县民政局从未向任何某位或个人授权以“中某民政社会福利”的名义形式进行抽奖活动的事实。

4、广东省江某市X区人民法院(2005)蓬刑初某第X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姚某于2005年2月3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服刑期间,减刑6个月5天,2007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广西壮族自治区蒙某县人民法院(1997)蒙某初某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韦某于1997年8月12日因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2007)昭刑初某第X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彭某于2007年11月26日因诈骗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07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劳动教养决定书(梧劳字【2004】X号),证实被告人何某于2003年12月24日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教养期间,延长劳动教养165天),2006年6月7日解除劳动教养。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证实2011年6月22日11时许蒙某县X镇派出所民警在蒙某县X镇长寿桥头东向报刊亭边当场扣押涉嫌诈骗的姚某、倪某、张某丙、何某、盘某、彭某、刘某戊、江某、韦某、李某、蒙某的彩票若干张、手镯若干只、手链若干条、洗衣粉35包等物品和现某人民币x元及姚某、何某、韦某、张某丙、彭某的作案工具手机各一部。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姚某、倪某、张某丙、何某、刘某丁、盘某、彭某、刘某戊、江某、黄某、韦某、李某、蒙某的出生时间、住址等身份基本情况。

(五)辨认笔录及指认现某照片

1、辨认笔录及照片,反映了姚某、倪某、张某丙、何某、刘某丁、盘某、彭某、刘某戊、江某、黄某、韦某、李某、蒙某分别对诈骗现某、参与诈骗的人员的辨认情况。

2、倪某指认其制作彩票的地点为蒙某县X镇X街“花好月圆录像部”。

3、陆凤群辨认2011年4月底5月初某其蒙某县X镇X街“花好月圆录像部”让其制作彩票的人是倪某。

(六)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姚某供认了2011年4月份前何某、“倪某”帮“教授”一帮人通过抽奖方式骗群众的钱。何某、“倪某”退出后就和“阿干”、张某丙、“刘某”将所有手续和彩票搞好后,邀其参股通过抽奖方式骗群众的钱。其和刘某、何某、“倪某”、“阿干”、张某丙、“刘某”是股东,盘某、韦某、李某、彭某、刘某戊、蒙某、黄某、江某是请来的“托”即拉揽的人,其中某某帮看场。从5月5日开始,打着“中某民政-社会福利”海报通过抽奖方式进行诈骗。揽客的人见到过往的中某年人就递给毛巾并讲拿着毛巾就可以到彩票摊免费抽3次彩票,群众到摊抽奖时,何某和“阿秀”就跟群众讲解怎么抽法,揽客的人见到有人上当后就围上来,也拿毛巾参与抽奖并说中某人民币100元还是人民币200元的现某。揽客的中某现某后,没有群众在场时,就将现某给回管钱的自己人。群众抽奖中某彩票都是没有中某金的,只有中某手镯、牙某、洗衣粉、毛巾等物品。群众基本都是抽中某镯的彩票,抽中某镯的要花人民币25元钱购买。约是6月10日“刘某”就退出来不做了。“刘某”退出后,其就请了蒙某帮做工,一直做到6月22日。不是天天开摊,逢蒙某圩日开摊,有时闲日也开摊,下雨天就不开摊。“阿芬”每天的工钱是人民币50元,江某、“阿秀”每天的工钱是人民币80元,其余的人就是人民币65元。每天的收入除了分发人工外,6个股东就按各自的股份分配当天的盈利。每次只是开一个摊档,主要是在蒙某镇长寿桥东向的桥头摆摊,在蒙某镇新世纪综合市场水厂边摆有好多天,具体天数就记不清了,在新圩镇移动公司对面摆有二天,在新世纪广场厕所边摆有一天,但没有骗得钱,因有“教授”一帮人在那里摆,就转移到长寿桥东向桥头。其在参与诈骗活动中某共得人民币8000元。

2、被告人倪某供认了2010年12月份其和“向干”、何某帮“教授”一帮人做抽奖诈骗,其做有两天,要有资料回来。2011年4月份其和张某丙、“刘某”商议同“教授”一样的方法,共同出资到柳州市以每只人民币2元购买了手镯、手链等物品,其则在县X街“花好月圆录像部”印制奖券,制作的彩票有两种:一种彩票正面标注有“龙某”字样,背面标注“祝君中某”字样,中某的是手镯、牙某、洗衣粉、香皂等物,中某得手镯的,要群众人民币花25元购买,另一种彩票正面标注“龙某”字样,背面标注“祝君中某”字样的“君”字上半部分中某笔画的一横是不超过上半部分右边笔画一竖的,中某的数额有人民币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从2011年5月初某6月22日这段时间打着“中某民政社会福利”牌子欺骗群众来抽奖彩票。其和“阿干”、张某丙、“刘某”、姚某都是股东,其中某某占5份,其他股东每人一份。江某、“阿媚”、“阿秀”、李某、彭某、刘某戊、蒙某、黄某是股东请来帮拉揽的。摆彩票摊的地点有长寿桥头东向的街边、蒙某镇新世纪综合市场水厂边、新世纪广场公厕边、新圩镇移动公司对面的街上,其中某山镇长寿桥头东向的街边和蒙某镇新世纪综合市场水厂边的摊位是专门的摊点,“教授”一帮人在新世纪广场公厕边、新圩镇移动公司对面的街上也以同样的方式进行诈骗。通过发放毛巾的方式揽客,和群众说拿一条毛巾可以免费到摆摊的位置抽取3张某丙票。群众抽奖后,拉揽的人将事先准备好中某的彩票夹在手指中某放进彩票堆里,拿出来打开对卖彩票的人讲中某现某了。群众抽中某镯的话就要给人民币25元,如果中某某、洗衣粉、香皂、毛巾就送给群众。其实群众是不可能抽到奖的,因为那些彩票根本没有现某奖彩票。每天的收入除了分发人工外,6个股东就按各自的股份分配当天的盈利。其参与合伙诈骗分得人民币6000元左右。

3、被告人张某丙供认了从2011年4月份其和倪某、“刘某”到柳州市购买了手镯、手链等物品,倪某在县X街“花好月圆录像部”印制奖券。从2011年5月份开始,其和姚某、何某、“倪某”、“阿干”、“刘某”参股以抽奖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财。姚某占5股,其和何某、“倪某”、“阿干”、“刘某”每人一股。在6月上旬“刘某”就退股了。股东每天拿人民币1000元钱出来交给姚某,在每天收摊后就把当天的收入分了。揽客人员送毛巾给群众,让群众到摊位抽奖,其他揽客人员就会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奖票去抽奖,结果是肯定会中某的,使得那些来抽奖的群众相信能中某现某。开始三张某丙免费送给群众抽奖的,群众继续抽奖的张某丙、中某金额倍数是由在场股东随意决定的。抽奖箱内根本没有中某金的奖票,群众都不会中某金奖的,只有开中某巾、洗衣粉、牙某、手镯等物品的“奖票”,群众所中某“奖票”90%以上是抽中某镯的,群众中某手镯的都要以人民币25元钱购买该手镯。其在水厂边和新圩各少一天,参与合伙诈骗一共分得人民币4000元钱左右。

4、何某供认了以前与“倪某”帮“教授”一帮人做抽奖诈骗群众的。2011年4月份“倪某”、张某丙、“刘某”准备奖券、手镯、手链等物品后,邀其和姚某加入抽奖诈骗群众。姚某占5股,其和张某丙、“倪某”、“阿干”、“刘某”每人一股。股东每天拿人民币1000元钱出来交给姚某,在每天收摊后就把当天的收入分了。江某、“阿媚”、“阿秀”、李某、彭某、刘某戊、蒙某、黄某都是股东请来帮拉揽的。揽客人员送毛巾给群众,让群众到摊位抽奖。开始三张某丙免费送给群众抽奖的,揽客的人见到有人上当后就围上来,也拿毛巾参与抽奖并说中某人民币100元还是人民币200元的现某。群众抽奖中某彩票都是没有中某金的,只有中某手镯、牙某、洗衣粉、毛巾等物品。群众90%以上是抽中某镯的彩票,抽中某镯的要人民币25元钱购买。接着给群众一个优惠的条件,让群众按每张某丙票人民币25元先交押金,连续开15张某丙彩票,如中某按彩票数额的3倍返还。再接着以5倍、10倍返还的方法吸引群众抽奖。参与合伙诈骗一共分得人民币4500元钱左右。

5、刘某丁供认了从2011年4月份其和倪某、张某丙、到柳州市购买了手镯、手链等物品,倪某在县X街“花好月圆录像部”印制奖券。5月初某始,其和姚某、何某、“倪某”、“阿干”、张某丙参股以抽奖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财。姚某占5股,其余的每人一股。股东每天拿人民币1000元钱出来交给姚某,在每天收摊后除开支外就把当天的收入分了。摆彩票摊的地点主要在长寿桥头东向的街边、蒙某镇新世纪综合市场水厂边,在新世纪广场公厕边只摆有一天,没有骗得钱就移过长寿桥头做了,在新圩镇移动公司对面的街上摆有二天。“教授”一帮人在新世纪广场公厕边、祥龙某园路口、新圩镇街上也以同样的方式进行诈骗。张某丙、“倪某”、“阿干”、彭某、黄某、韦某、李某扮演群众到摊位抽奖,就会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奖票去抽奖,结果是肯定会中某的,使得那些来抽奖的群众相信能中某。开始三张某丙免费送给群众抽奖的,群众都不会中某金“奖票”,只有开中某毛巾、洗衣粉、牙某、手镯等物品的“奖票”,群众所抽的“奖票”90%以上是抽中某镯的,群众中某手镯的都要以人民币25元钱购买该手镯。其约是6月10日左右就退出不参与了,参与合伙诈骗一共分得人民币3300元。

6、盘某、彭某、刘某戊、江某、黄某、韦某、李某、蒙某供认了从2011年5月5日开始,打着“中某民政-社会福利”海报,姚某、倪某、张某丙、何某、刘某丁、“阿干”作为股东,以抽奖的方式诈骗群众,先后请他们来帮拉揽、扮装抽奖诈骗群众。倪某、张某丙、“阿干”负责发放毛巾、洗衣粉给群众,让群众到摊位抽奖。盘某、彭某、黄某、韦某、李某扮演群众到摊位抽奖,刘某戊负责开奖票,江某负责看场。彩票有两种:一种彩票正面标注有“龙某”字样,背面标注“祝君中某”字样,中某的是手镯、牙某、洗衣粉、香皂等物,中某得手镯的,要群众花人民币25元购买,另一种彩票正面标注“龙某”字样,背面标注“祝君中某”字样的“君”字上半部分中某笔画的一横是不超过上半部分右边笔画一竖的,中某的数额有人民币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他们见到群众上当后就围上来,也拿毛巾参与抽奖并说中某人民币100元或人民币200元的现某。开始三张某丙免费送给群众抽奖的,群众都不会中某金“奖票”,群众90%以上是抽中某镯的彩票,抽中某镯的要人民币25元钱购买。接着给群众一个优惠的条件,让群众按每张某丙票人民币25元先交押金,连续开15张某丙彩票,如中某按彩票数额的3倍返还。再接着以5倍、10倍返还的方法吸引群众抽奖。摆彩票摊的地点主要在长寿桥头东向的街边、蒙某镇新世纪综合市场水厂边。在新世纪广场公厕边只摆有一天,没有骗得钱就移过长寿桥头做了。在新圩镇移动公司对面的街上摆有二天。“教授”一帮人在新世纪广场公厕边、祥龙某园路口、新圩镇街上也以同样的方式进行诈骗。“刘某”退出后,姚某就请蒙某帮做工。他们每人每天的人工款是人民币50元至80元不等,每天的收入股东除了分发他们人工款外,股东就按各自的股份分配当天的盈利。彭某还供认其开始几天她没有去,中某有几天在家做工也没去。黄某还供认其是2011年5月18日参加,中某几天家里有事没去。李某还供认他们做有两三天后才参加的,在新圩做的其都没去。蒙某还供认了其是2011年6月7日或8日开始参加。他们各分得人工款为人民币1600元、1200元、1520元、1900元至2100元、1300元、1300元、500元、840元。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并均经庭审质证核实,本院作为定案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倪某、张某丙、何某、盘某、彭某、刘某戊、江某、黄某、韦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合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丁、蒙某合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某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倪某、张某丙、何某、刘某丁、盘某、彭某、刘某戊、江某、黄某、韦某、李某、蒙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姚某、倪某、张某丙、何某、刘某丁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均应当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盘某、彭某、刘某戊、江某、黄某、韦某、李某、蒙某在共同犯罪中某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本案实际,决定对被告人盘某、彭某、刘某戊、江某、黄某、韦某、李某适用减轻处罚,对被告人蒙某适用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倪某、张某丙、何某、刘某丁、盘某、彭某、刘某戊、江某、黄某、李某、蒙某归案后至审理期间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减轻了社会危害性,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亦在归案后至审理期间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韦某、何某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丁是在共同犯罪中某起作用比较小的主犯,其和盘某、刘某戊、江某、黄某、李某均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丁、盘某、刘某戊、江某、黄某、李某宣告缓刑。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指控被告人诈骗的数额有误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龙某某提出的2011年5月15日下雨被告人没有实施诈骗,当日官展彬被骗的人民币1750元数额不予认定,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龙某某提出的被告人姚某通过家属全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已予采纳。辩护人张某乙提出的被告人何某属初某、偶犯、通过家属全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已予采纳;但被告人何某是本案诈骗团伙主要成员之一,且参与全部的诈骗,其所起的不是次要作用,故辩护人张某乙提出的被告人何某属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本案社会危害大、影响坏,且被告人姚某系累犯,何某有前科劣迹,均不宜宣告缓刑,故辩护人龙某某、张某乙提出的对被告人姚某、何某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严明国法,惩治犯罪,根据被告人姚某、倪某、张某丙、何某、彭某、韦某、刘某丁、盘某、刘某戊、江某、黄某、李某、蒙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某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2日起至2014年6月21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倪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2日起至2014年6月21日止。)

三、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2日起至2014年6月21日止。罚金已缴纳人民币500元,尚欠人民币8500元。)

四、被告人张某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2日起至2014年6月21日止。)

五、被告人韦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2014年3月14日止。已减去收监前羁押的2个月24天。)

六、被告人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2日起至2013年6月21日止。罚金已缴纳。)

七、被告人刘某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6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八、被告人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九、被告人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十、被告人刘某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十一、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十二、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十三、被告人蒙某犯诈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600元。

十四、被告人韦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元予以追缴,待追缴后上交国库。

十五、被告人姚某、倪某、张某丙、何某、彭某、刘某丁、盘某、刘某戊、江某、黄某、李某、蒙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780元(已缴纳)及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x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另附清单),予以没收,存档备查。

(上述各项所科处的罚金和违法所得,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某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覃建斌

审判员刘某权

人民陪审员李某健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黄某敏

附:被告人姚某等人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清单

编号物品名称数量特征备注

1彩票2519张

2手镯26只

3手链108条

4项链3条

5牙某28只

6洗衣粉35包超力牌

7营业执照1张

8海报1张

编号物品名称数量特征备注

9宣传单若干

10工作手册2本

11姚某

手机1部x

12何某

手机1部x

13韦某

手机1部诺基亚

14张某丙

手机1部x

15彭某

手机1部x

16群众所上缴手链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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