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慎某,男,出生于(略)。
委托代理人王兴保,河南省新密市X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甲,女,约43岁。
被告周某乙,男,约30岁。
原告慎某诉被告周某甲、周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被告曾于2004年6月29日向原告借款x元并约定有利息。但二被告至今未还分文。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在本案中所起诉的二被告没有确切的住址,情况不详,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慎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朝阳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常新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