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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0月8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某押于汝城县看守所。

汝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汝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8日中午,被告人黄某甲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上搭乘着被害人朱某某,从文明乡X村沿X020线开往文明墟方向,当行驶到X020线汝城县X乡X路公班一急弯路段时,其车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被害人赖某某驾驶的湘x号牌二轮摩托车在道路左侧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被害人赖某某当场死亡、被害人朱某某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11年9月30日,汝城县交警大队对此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黄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赖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朱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赖某某的丧葬费3万元,同时就赔偿部分达成协议,由被告人黄某甲赔偿被害人赖某某方人身损害赔偿费用x元,2014年农历12月25日之前付清。被告人黄某甲取得了二被害方的谅解,二被害方书面请求对被告人黄某甲免除刑事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请求免除对黄某甲刑事处罚的报告、户籍证明、车辆信息相关资料、宜章县人民医院诊断书、关于死者赖某某的安葬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现某照片;湖南省天罡司法鉴定中心机动车驾驶人血液检验鉴定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人黄某乙、黄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且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黄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取得了两被害方的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一)项,对被告人黄某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8日起至2012年8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罗丽爱

人民陪审员朱稳元

人民陪审员欧细泉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何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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