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程度,2006年12月至今任安阳市精田建筑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1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
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行贿罪一案,于2011年11月20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李某不服,以“其并未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李某犯行贿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11)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邓改平
代理审判员郭某亮
代理审判员高源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马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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